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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111民初4800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9-07   阅读:

审理法院: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欧阳毅  

案号:(2020)湘0111民初4800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20-05-28

案由: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李沛城(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南果缤纷智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

原告李沛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作协议,被告退还原告加盟费698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3600元;3.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2月27日,原告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被告经过协商,签订《“果缤纷”国际连锁机构品牌特许经营合作协议》。双方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成都市内设立“果缤纷”品牌特许经营门店;协议第四条第4项约定:“乙方所售散装及预包装零食干果须由甲方采购”(后双方协商约定了固定的价格,甲方保证不得提高价格)。此外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共支付了69800元相关费用,被告方也协助原告开设了水果销售门店。但原告在实际经营过程中,被告违背双方协议约定。第一,合同签订时双方约定供货渠道为甲方水果基地,实际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在当地水果批发市场直接采购后,加价配送给乙方。第二,合同签订之时甲乙双方约定供货价格不能高于当地市场批发价,而实际甲方的供货价格远远高于当地市场价格。增加了原告的经营成本,致使原告亏损严重无法继续经营。因被告的违约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且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特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并由被告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

经审查查明,根据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及主张的事实与理由,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请恢复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天心区人民法院、长沙县人民法院一审普通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并实行跨区域管辖的请示》作出的批复,发生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辖区内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应由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欧阳毅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廖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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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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