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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522民初3311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9-07   阅读:

审理法院:合江县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王运涛  傅德平王建容

案号:(2019)川0522民初3311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9-10-08

案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

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收到起诉人北京明普慧视科技有限公司诉张建伟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张建伟向其支付代理费及管理费、服务费、商标使用费、技术特许费209300元及利息39245.33元,合计248545.33元;2、本案诉讼费由张建伟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起诉人与张建伟就开展特许区域独家代理、开设原告一级加盟店事宜达成《商业特许区域加盟协议》(以下简称“加盟协议”),协议第一条约定:甲方(起诉人)授权乙方(张建伟)区域代理在四川省泸州市全地区开展“MP-1.5视功能优化训练项目”的门店加盟经营活动(以下简称“泸州江阳加盟店”)。协议第三条约定:合作期限自2016年6月26日至2021年6月25日。第四条约定:区域独家代理费为地级城市30万元,区域代理费自签订合同后5日内乙方需一次性付清;一级店加盟费15万元,管理费5000元/年,服务费3500元/年,商标使用费3000元/年,技术特许费4000元/年,由乙方收取80%,甲方收取20%,签约当年度,甲方免收乙方的管理费和服务费,自下一年度开始,甲方按上述标准收到乙方的管理费和服务费等四项。加盟协议经起诉人盖章后寄给张建伟。

2017年11月20日,张建伟向起诉人出具四川泸州加盟店诉求,确认其开设泸州江阳加盟店的事实。加盟协议签订后,双方就上述协议已实际履行,起诉人依约向张建伟发货、许可其开设加盟店,但张建伟并未按约支付代理费、管理费等费用,仅于2016年6月17日向起诉人支付四川泸州区代理费10万元,尚欠20万元未支付,至今张建伟泸州江阳加盟店已开设三年之久,未向起诉人支付第二、第三、第四年度的管理费、服务费、商标使用费、技术特许费等共计9300元,以上费用共计209300元,经起诉人多次催收,张建伟均以各种理由拒付,侵犯了起诉人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依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该案由为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的下一级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第二条规定:“对于本通知第一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据前述规定,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北京明普慧视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运涛

审判员  傅德平

审判员  王建容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蔡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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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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