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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县支行与福建某化工有限公司、福建省屏南某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被执行人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属于可供执行的财产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5-04-29   阅读: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县支行与福建某化工有限公司、福建省屏南某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被执行人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属于可供执行的财产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7-5-101-008

关键词

执行/首次执行案件/碳排放配额/财产性权利/自行拍卖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某化工公司)、福建省屏南某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顺昌法院)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2021)闽0721民初224号民事调解书,明确主要执行标的为:贷款本金6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可供执行标的物为:福建某化工公司名下位于福建省顺昌县大干镇某路地块不动产。

执行过程中,顺昌法院依法查封了抵押财产并进行拍卖,但均流拍。经调查,福建某化工公司作为当地知名化工企业,因关联企业联保债务纠纷而陷入多起诉讼,若直接拍卖成交其抵押财产,势必影响企业当前正常生产经营。另调查发现,福建某化工公司因技改及节能减排,尚有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考虑到后续生产经营及之后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需要(由福建省生态环保厅监测该企业前三年的生产量和排放量,核算当年度该企业的碳排放配额,当年度未使用配额可结转使用),福建某化工公司对处置碳排放配额尚有顾虑。顺昌法院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多次走访该企业,详细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及司法需求,阐明执行法律法规及碳排放配额的商品属性及可执行性。

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2021)闽0721执293号之二执行裁定,依法冻结福建某化工公司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10000单位(即10000吨二氧化碳当量),通知福建某化工公司将被冻结的碳排放配额挂网至福建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海峡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福建某化工公司收到裁定后,积极配合执行,将其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挂网交易。2021年10月20日,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人民法院向海峡交易中心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交易成交款。截止2021年11月12日,福建某化工公司陆续拍卖成交碳排放配额共计5054单位,成交款项97163.7元。

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碳排放配额是否属于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责任财产及具体执行方式。

首先,明确碳排放配额具有财产属性和可交易性。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碳排放配额,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福建某化工公司尚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具有可交易性,属于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予以冻结。鉴于当前福建某化工公司仍在继续生产经营,对碳排放配额亦有使用需求,为保障企业继续正常生产,故先行冻结其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10000单位。

其次,碳排放配额应当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统一交易。海峡交易中心是当前我国9个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对应的交易所之一,交易产品主要为碳排放配额。福建省碳排放权配额交易体系的重点排放单位,是海峡交易中心的交易主体。现阶段福建省内的碳排放配额交易均统一在海峡交易中心进行,其交易方式包括挂牌点选、协议转让、定价转让、单向竞价等方式。交易所得款项均会进入交易主体在海峡交易中心开设的账户中,故依法通知海峡交易中心协助扣留本案碳排放配额拍卖款。

再次,碳排放配额的交易价格需遵循市场交易规则。碳排放交易规则指出,碳排放配额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价格”为计价单位,由于碳排放配额的交易价格在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履约期间每日均有所变动,且挂牌交易的碳排放配额交易周期仅为一日,故需由福建某化工公司在每日交易开盘时将10000单位的碳排放配额按当日基准价格挂牌转让,若当日无人摘牌,则在下一日继续挂牌转让,故本案碳排放配额陆续拍卖成交碳排放配额共计5054单位,成交款项97163.7元。

裁判结果

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2021)闽0721执293号之二执行裁定,依法冻结福建某化工公司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10000单位(即10000吨二氧化碳当量),通知福建某化工公司将被冻结的碳排放配额挂网至福建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海峡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福建某化工公司收到裁定后,积极配合执行,将其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挂网交易。2021年10月20日,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人民法院向海峡交易中心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交易成交款。截止2021年11月12日,福建某化工公司陆续拍卖成交碳排放配额共计5054单位,成交款项97163.7元。

裁判要旨

执行中,被执行企业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作为一种新型财产性权利,具有可交易性和商品属性,依法属于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的生产企业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通过特定交易场所挂网交易、自行变卖等方式进行处置。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2020年修正)第2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2020年修正)第1条、第2条

一审: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2021)闽0721民初224号民事调解(2021年1月22日)

执行: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2021)闽0721执293号之二执行裁定(202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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