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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寿光市某木业公司与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执行复议案-执行法院公告错误的拍卖平台,本质属于违反了竞价充分原则,应当支持当事人的撤拍申请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5-04-27   阅读:

寿光市某木业公司与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执行复议案-执行法院公告错误的拍卖平台,本质属于违反了竞价充分原则,应当支持当事人的撤拍申请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7-5-202-039

关键词

执行/执行复议/网络司法拍卖/公开竞价/拍卖公告/撤销拍卖

基本案情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与寿光市某木业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783民初541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进入执行程序后,由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执行中,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寿光市某木业公司名下位于某工业园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进行拍卖。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委托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开拍卖案涉不动产。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21年11月15日、2021年12月17日,在某某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关于涉案不动产第一、二次拍卖的公告,均载明涉案不动产将在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某某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活动。2022年1月2日,某服饰公司在此次司法拍卖项目公开竞得涉案不动产。2022年1月7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7执550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涉案不动产所有权归买受人某服饰公司。被执行人寿光市某木业公司以未收到拍卖通知、未在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的网络拍卖平台上查询到涉案不动产的拍卖信息,拍卖程序违法为由提出本案异议,请求撤销本次拍卖并重新拍卖。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0日作出(2022)鲁07执异15号执行裁定,驳回寿光市某木业公司的异议请求。寿光市某木业公司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2日作出(2022)鲁执复157号执行裁定,裁定撤销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7执异15号执行裁定、(2021)鲁07执550号之三执行裁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涉不动产的拍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撤销拍卖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第三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六)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人民法院开展网络司法拍卖应保障拍卖的公开性,通过发布拍卖公告,向社会公众公示拍卖信息,吸引竞买意向人在拍卖平台上参与竞拍,达到处置财产的目的。如果拍卖公告中的重要信息公告错误,影响了拍卖的公开性,则应属于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的情形。本案中,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选择,确定涉案不动产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进行公开拍卖,但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两次拍卖公告中均公示涉案不动产在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某某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并注明了该拍卖平台的网址。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两次拍卖公告公示的拍卖平台与实际进行拍卖的平台不一致,影响了拍卖的公开性,不能排除存在部分竞买意向人因没有找到实际拍卖平台而无法参与竞拍的情况,并由此导致涉案不动产未经充分竞价,从而损害被执行人利益。故寿光市某木业公司该项申请事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情形,其撤销拍卖的请求应予支持。

裁判要旨

司法拍卖程序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公开竞价最大限度实现拍卖标的物的客观、真实价值。法院在拍卖公告中告知的拍卖平台与实际进行拍卖的平台不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所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据此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第1条、第3条、第31条

执行异议: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7执异15号执行裁定(2022年2月10日)

执行复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鲁执复157号执行裁定(2022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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