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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3-09-27   阅读:
苏义飞律师认为:债权人操作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应该让担保公司出具股东会决议同意书。
如果没有进行股东会然后进行担保了,假设担保的时候出具的各种证件都有效而且担保成功,这就具有法律效力了,如果出什么问题担保公司是有连带责任的,但后来发现这是个人私自决定拿出公司的各种证件去担保的,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将由这个人承担甚至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也就是经济犯罪)。
《担保法》除了关于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保证问题外,无明确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司法解释》中有两条关于公司担保的规定:
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公司法》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后,担保法司法解释中提到的公司法第六十条实际上已经并入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第3项:(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新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为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条规定在《公司法》总则部分,应当同时适用于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该条为《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特别规定,除此外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也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作出了许多规定。
通读上述规定,不难发现一些含糊和摸棱两可之处:第一,《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的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以公司资产对外提供担保究竟是其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第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究竟是仅有个人签字还是包括公司盖章在内?第三,如何判断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第四,违反新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外提供担保的效力如何?
回答清楚上述问题并非易事。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仅仅对公司分支机构、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越权以公司资产对外担保的合同效力问题作出了规定,但并未规定债权人以什么标准来判断上述主体有无超越权限。也即说,担保法并未明确规定公司提供担保必须提供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债权人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对这些文件进行审核,而是把认定担保合同的效力交给法官自由裁量。新公司法已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公司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担保当然应适用新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新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可以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只不过应符合以下条件: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条对于公司的其他股东仅为一名小股东的情形也应同样适用。如果是上市公司的,还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
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反映了减少司法对私法领域的干预、明确合同效力认定标准的正确理念,值得称道,却创造了一个争论不休的新的法律概念:“效力性强制规定”。在搞清违反公司法上述规定对于担保合同的效力是否有影响之前,还得明确上述规定究竟是不是效力性强制规定。由于我们是实行成文法的国家,法律的含糊不清造成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利,在不同的法院和面对不同的法官,对于同一案件的判决可能会截然不同。
因此,从风险控制的角度,无论是担保公司还是银行,要求提供担保的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出具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并不过分,而且也十分必要。无论债权人的法务或者律师对这一问题的见解多么高深,或者请了多么资深的法律专家论证,都不如防患于未然,因为你无法事先确信,将来审理案件的法官对这个问题持有什么样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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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锐律师
专长:债权债务、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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