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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为失信人会有哪些限制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5-05-07   阅读:

网友:列为失信人会有哪些限制?

苏义飞律师:列为失信人限制有:

 1.交通出行:不能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也不能乘坐G字头动车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2.住宿与娱乐:禁止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房产交易: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办公场所租赁:不能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车辆购置:不允许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限制旅游、度假等非必要消费行为。

7.子女教育:子女不能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 保险理财:不能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信息公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会被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向社会公布。

10.行业限制:名单信息会被通报给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同时,名单信息还会被通报给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11. 特殊职业限制: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失信情况会被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失信自然人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

12.强制措施:可能会被“执行天眼”定位、被强制设置“失信彩铃”、被“悬赏执行”,还可能面临拘传、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会以“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一)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1.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参股、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的审慎性参考,作为设立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审批的审慎性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小额贷款公司。

2.发行债券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公开发行企业债券。

3.股权激励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协助中止其股权激励计划;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协助终止其行权资格。

4.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股票发行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公开转让股票审核的参考。

5.设立社会组织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审批登记的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

6.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

(二)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1.获取政府补贴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2.获得政策支持限制。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三)任职资格限制

1.担任国企高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方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其职务。

2.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3.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4.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

5.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

6.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将严格遵守法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作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以及党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7.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

8.入伍服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将其失信情况作为入伍服役和现役、预备役军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四)准入资格限制

1.海关认证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在失信被执行人办理通关业务时,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或布控查验。

2.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从严审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矿山生产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行业;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上述行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予以变更。

3.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投标、招标代理、评标和招标从业活动。

4.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将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对其企业资质作出限制。

(五)荣誉和授信限制

1.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道德模范、安徽好人、慈善类奖项限制。将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情况作为评选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的前置条件,作为文明城市测评的指标内容。有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取得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参加道德模范、安徽好人、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获得的道德模范荣誉称号、安徽好人、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律师身份信息、律师事务所登记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为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

3.建筑领域评比达标表彰限制。有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取消参加评优评先资格,不得参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各类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获得相关称号、奖项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授信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要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要从严审核。

(六)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1.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不动产登记情况,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购买或取得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土地、矿产等不动产资源开发利用,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

2.使用国有林地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使用国有林地项目;限制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3.使用草原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草原征占用项目;限制其申报承担国家草原保护建设项目。

4.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水流、山岭、荒地、滩涂等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项目,以及重点自然资源保护建设项目。

(七)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1.乘坐火车、飞机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民航飞机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住宿宾馆饭店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住宿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国家一级以上酒店及其他高消费住宿场所。

3.高消费娱乐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在高消费娱乐场所、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

4.高消费旅游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与出境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内或旅游企业内消费实行限额控制。

5.医疗特需服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享受医疗特需服务。

6.支付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7.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

8.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八)协助查询、控制及出境限制

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查询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出入境证件信息及车辆信息,协助依法查封、扣押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协助依法查找、控制下落不明的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

(九)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十)加大刑事惩戒力度

公安、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

(十一)实施其他方面限制

各有关部门在办理权责清单范围内相关权力事项时,要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等查询使用行政相对人信用记录,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结合各自主管领域、业务范围、经营活动,使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实施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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