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开设赌场
案 号 (2020)吉0202刑初617号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昌检一部刑诉〔2020〕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某、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某、王某预谋后于2017年2月至2020年7月间,在位于吉林市船营区碧水山城的家中、吉林市昌邑区天街街的“如家”快捷酒店等地,通过“微信”聊天软件纠集参赌人员,利用“科乐”手机棋牌软件组织网络麻将赌博,收取台费进行营利。二人共获利人民币四万余元,均被挥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某、王某之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对其依法惩处。
被告人于某、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未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于某、王某预谋后于2017年2月至2020年7月间,在位于吉林市船营区碧水山城的家中、吉林市昌邑区天街街的“如家”快捷酒店等地,通过“微信”聊天软件纠集参赌人员,利用“科乐”手机棋牌软件组织网络麻将赌博,收取台费进行营利。二人共获利人民币四万余元,均被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于某、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捕及破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扣押清单;如家快捷酒店天津街店旅客详细信息;证人孙某、张某的证言;被告人于某、王某的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一份;手机截图;“科乐”手机棋牌软件房卡记录;数据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王某以营利为目的,建立微信群,组织群内参赌人员利用网络进行赌博活动并收取台费达四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于某、王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并签字具结,可以对被告人于某、王某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于某、王某积极缴纳违法所得并提供财产刑担保,有悔罪表现,其所居住的社区同意其进入社区进行矫正并落实帮教,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根据本案中被告人于某、王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追缴被告人于某、王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上缴国库(已缴纳)。
四、随案移送的犯罪工具华为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卫 军
审判员 迟大伟
人民陪审员 姜操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春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