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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刑初3592号开设赌场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6-27   阅读:

案  由    开设赌场    

案  号    (2020)粤0605刑初3592号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刑诉[2020]14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1出庭支持公诉,容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年中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容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非法收受六合彩赌博投注,并将所收到的投注款交给上家,从中收取提成。2015年年中至2017年5月,容某某以现金交易方式非法收受投注款约10万元。2017年5月至2020年2月,容某某以微信交易方式非法收受投注款约14.7万元。

2020年8月25日,民警在上址抓获被告人容某某,当场起获华为牌手机一台、电脑主机一台。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容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容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从轻处罚;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判处容某某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容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知悉并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其当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亦表示没有异议。

辩护人以被告人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为由,但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请求对容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容某某开设赌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容某某的行为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故对辩护人该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偏重,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2021年11月24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华为牌手机1台、电脑一台,均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罗 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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