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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7刑更19号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6-18   阅读: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案  号    (2021)闽07刑更19号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8日作出(2019)闽0102刑初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10000元,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7日作出(2019)闽01刑终739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第二、三、十一、十二项,以上诉人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25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2021年5月16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并向社会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方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9年8月至2020年8月获考核积分1343.5分,获2次表扬。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原审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方某某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21年5月16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秀钦

审 判 员 陈志勇

审 判 员 林 俏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方研婧

书 记 员 郑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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