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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9刑更64号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6-18   阅读: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案  号    (2021)闽09刑更64号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2019)闽0102刑初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林某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6日作出(2019)闽01刑终701号刑事判决书,撤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2刑初92号刑事判决中对林某的判决,以上诉人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8年7月6日起至2021年7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罪犯林某于2019年6月29日入监服刑。

执行机关宁德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宁德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出具减刑检察意见,认为罪犯林某符合减刑条件,建议本院予以裁定减刑。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某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林某考核获得2次表扬,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刑事裁判文书、财产性判项履行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林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林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8年7月6日起至2021年2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小杏

审 判 员  崔龙生

人民陪审员  林立树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范婧婧

书 记 员  吴**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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