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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2刑初1323号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5-12   阅读:

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沪0112刑初132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7-20

审理经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18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及其辩护人何昕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起,张丹丹伙同尹现伟、杜鹏飞(均已被判决)等人在本市闵行区莘松路958弄上海康城7号地下车库、闵行区北松公路废弃工地等地,开设以“斗牛”形式的赌博场所供他人赌博,并抽头渔利。其中,被告人何某及魏伟、朱秋生、杨变成(均已被判决)受雇在上述赌场内收配赌资;李楠(已被判决)带赌客参赌;聂皖魁(已被判决)接送赌场人员及赌客。

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何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胡某某、杜某某、王某某、肖某某、梅某某、罗某某、缪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同案犯张丹丹、尹现伟、杜鹏飞、魏伟、朱秋生、李楠、聂皖魁、杨变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行政处理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简要经过》《工作情况》,相关《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营利为目的与他人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何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何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2020年9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人员

审判员钱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邵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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