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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6刑初175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5-09   阅读:

审理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0106刑初17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5-29

审理经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一部刑诉(2020)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鲍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姜琪、被告人鲍某及其辩护人朱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鲍某伙同任涛涛、林文龙、倪东军(均已判决)等人运营“中国龙商行”、“吉利商行”等元宝商为傲龙合击游戏及手机端APP“开战娱乐城”(服务器位于杭州市西湖区等网络赌博游戏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以比例950:1销售元宝、比例1000:1收元宝的方式赚取差价。其中“吉利商行”销售元宝4146305900个,收取赌资共计人民币4364532.52元;以上两家商行共计收取赌资人民币10345229.33元。

2018年5月30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鲍某上网追逃。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鲍某经民警劝投从柬埔寨自行回国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鲍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任涛涛、林文龙、倪东军的供述,证人楼某的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阿里云查询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及发立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以及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后台勘验数据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明知是网络赌博游戏,而为他人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鲍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鲍某自愿认罪认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鲍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7日起至2023年5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赌资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郑颖

人民陪审员林伟

人民陪审员俞萌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欣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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