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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1302刑初396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4-06   阅读:

审理法院: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桂1302刑初39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9-28

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兴检一部刑诉〔2020〕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永欢、秦志军、秦新欢犯开设赌场罪,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秦永欢、秦志军、秦新欢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被告人秦永欢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一审请求情况

秦永欢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事实及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实际为秦朝永负责安排人员守路放风,秦永欢是根据秦朝永的安排负责将对讲机发放给望风者及查看各路口值守情况;2.虽开设赌场的股东约定所得利益为平分,秦永欢应分得17300元,但在第二次分成时秦永欢只得1300元,其余5000多元约定为秦志军所借,秦永欢实际获得的数额为7000多元;3.在共同犯罪中,秦永欢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4.被告人秦永欢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5.秦永欢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并愿意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永欢拘役五个月。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秦志军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秦志军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的犯意提起者是秦朝永,秦志军主要负责接送两名参赌人员,所起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2.被告人秦志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3.赌场开设时间多为2020年1月-4月,不是暴力性犯罪,社会影响相对较小,此外,被告人秦志军系初犯及是家庭经济支柱孩子年幼需要照顾。建议判处被告人秦志军拘役五个月,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秦新欢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查明

查明事实2020年1月至4月中下旬,被告人秦永欢、秦志军、秦新欢伙同秦朝永(另案处理)合伙在来宾市兴宾区小平阳镇木平村民委官桥村中以扑克牌赌“三公”的方式开设赌场,召集赌客进行赌博活动。在开设赌场过程中,被告人秦永欢主要负责安排人员在路口值守,向值守人员发放对讲机及查看值守情况,被告人秦新欢、秦志军负责接送赌徒、发牌及收取水钱。至案发时,秦永欢、秦志军、秦新欢和秦朝永每人分得17300元。

另查明,庭审后,被告人秦永欢、秦志军、秦新欢的家属分别代三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17300元。

本院意见被告人秦永欢、秦志军、秦新欢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分工明确,积极参与赌场经营活动,所得收益平均分配,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故辩护人莫肯、韦立军提出被告人秦永欢、秦志军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三被告人分别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等从轻处罚情节。

本院认为

判决主文一、被告人秦永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预交)。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已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5月8日起至2020年12月7日止。)

二、被告人秦志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预交)。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已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5月8日起至2020年12月7日止。)

三、被告人秦新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预交)。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已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5月8日起至2020年12月7日止。)

四、被告人秦永欢、秦志军、秦新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共计519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毅

审判员陈荣荣

人民陪审员李建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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