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新01刑更50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8-06-12
案件描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4日作出(2011)天少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阿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服刑期间,经本院于2015年裁定减刑十一个月。现刑期止日为2020年1月12日。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于2018年5月15日提出对罪犯阿某1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报称,罪犯阿某1在服刑改造期间,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季度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九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阿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优良。经审查,该犯于2016年3月,2017年9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二次,2015年6月、9月、12月,2016年4月,2017年2月、9月获得季度表扬六次。以上奖励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阿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阿某1予以减刑八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爱华
审判员谭红
审判员阿曼古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艾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