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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新01刑更500号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3   阅读: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新01刑更50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8-06-12

案件描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4日作出(2011)天少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阿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服刑期间,经本院于2015年裁定减刑十一个月。现刑期止日为2020年1月12日。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于2018年5月15日提出对罪犯阿某1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报称,罪犯阿某1在服刑改造期间,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季度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九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阿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优良。经审查,该犯于2016年3月,2017年9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二次,2015年6月、9月、12月,2016年4月,2017年2月、9月获得季度表扬六次。以上奖励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阿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阿某1予以减刑八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爱华

审判员谭红

审判员阿曼古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艾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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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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