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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刑执字第22247号猥亵儿童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3   阅读:

审理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昆刑执字第2224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4-11-07

案件描述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11)西法刑初字第8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经本院以(2013)昆刑执字第1950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宜良监狱于二○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以罪犯赵某1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某1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另查明:该犯系病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病情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赵某1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赵某1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12日起至2014年12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刀文兵

代理审判员褚玉春

代理审判员张若楠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柏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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