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扬少刑终字第000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5-02-11
审理经过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扬开检未刑诉(20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雎某猥亵儿童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扬开少刑初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雎某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雎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雎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雎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雎某撤回上诉。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扬开少刑初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小川
审判员刘平
代理审判员黄月花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