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豫13刑更48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7-12-10
案件描述
2015年12月11日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宛龙少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武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5年7月7日起,至2018年7月6日止。执行机关河南省南阳市监狱于2017年1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提出,罪犯武某1入狱服刑后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5年7月7日15时5分,武某1在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冯楼村和谐庄园内健身器材处,看见被害人马某(女,2006年9月22日出生)独自一人在玩耍,便走到马某跟前,用手指抠摸马某的阴部,并用生殖器触碰马某的肚皮。
罪犯武某1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武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对其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武某1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鹏
审判员李淑君
审判员张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