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7)豫13刑更487号猥亵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4   阅读:

审理法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豫13刑更48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7-12-10

案件描述

2015年12月11日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宛龙少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武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5年7月7日起,至2018年7月6日止。执行机关河南省南阳市监狱于2017年1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提出,罪犯武某1入狱服刑后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5年7月7日15时5分,武某1在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冯楼村和谐庄园内健身器材处,看见被害人马某(女,2006年9月22日出生)独自一人在玩耍,便走到马某跟前,用手指抠摸马某的阴部,并用生殖器触碰马某的肚皮。

罪犯武某1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武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对其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武某1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鹏

审判员李淑君

审判员张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傲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