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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刑更1114号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4-15   阅读:

审理法院: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云04刑更111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7-12-06

案件描述

云南省江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江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3日起至2020年1月2日止。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3年12月30日被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裁定对该犯减刑七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玉溪监狱于2017年1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以罪犯杨某1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九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某1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可以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建议减刑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某1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3日起至2018年9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勇

审判员龚新柱

审判员邱开荣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俞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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