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黑01刑更32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7-09-22
案件描述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2012)平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1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新建监狱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对黑龙江省新建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新建监狱以罪犯张某1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张某1予以减刑九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1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至2017年2月,获表扬奖励四次,结余积分350分。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罪犯惩处审批表、证人证言、证明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1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张某1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犯罪具体情节,改造表现,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某1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7月12日起至2023年1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元彬
审判员杨庆明
审判员冯国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盛丽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