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闽02刑更79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7-10-31
案件描述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湖刑初字第6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4年2月26日起至2018年2月25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厦刑终字第421号刑事裁定书,准许其撤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1月14日交付执行。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以罪犯叶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四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叶某1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减刑起始时间为二年八个月(自2014年11月14日到2017年7月止),考核期内获得表扬奖励1个。
上述事实有厦门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叶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叶某1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二十五天(刑期自2014年2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林常红
审判员赖民勇
审判员黄翠青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黄周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