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皖11刑更8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6-04-06
案件描述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001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玉龙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滁州市清流监狱以罪犯王玉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玉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6年02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玉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玉龙减刑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3月26日起至2016年7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石松
代理审判员陈丽
审判员陈晓蕾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