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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4刑更1075号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4   阅读:

审理法院: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苏04刑更107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20-05-25

案件描述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1日作出(2017)苏0509刑初19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2021年3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刘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11月、2019年4月和2019年9月获得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刘某1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经审核该犯的现实改造表现,认为执行机关报请该犯减刑符合法律规定,报请程序合法,同意执行机关的提请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某1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刘某1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6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肖江

审判员江军

审判员万扬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高白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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