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8)鲁06刑更1135号猥亵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4   阅读:

审理法院: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鲁06刑更113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8-12-28

案件描述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于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16)鲁0685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12月13日起至2019年6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于2018年12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8年12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并将该犯的基本情况依法向社会公示,且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劳动,能够完成各项改造任务。该犯现有余刑7个月12天,已兑现表扬奖励三次。执行机关呈报对其减刑六个月。

答辩情况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对山东省烟台监狱报请罪犯吴某1减刑六个月,未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罪犯吴某1在服刑中的改造表现与执行机关报送的情况相同。另查明,罪犯吴某1现余刑已不足六个月。

上述事实有罪犯吴某1的认罪悔过书,山东省烟台监狱提供的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行政奖惩材料、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以及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吴某1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鉴于罪犯吴某1现余刑已不足六个月,故本院对执行机关呈报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吴某1准予减刑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2015年12月13日起至2019年1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姜晓静

审判员王吉昌

审判员张婷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坤颖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