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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刑更454号猥亵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4   阅读:

审理法院: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豫17刑更45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9-01-28

案件描述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2016)豫1722刑初2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孟某1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该犯刑期自二○一六年二月十七日至二○二三年八月十六日止,该犯于2016年7月2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该犯于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6年2月10日、2016年2月16日,被告人孟某1酒后将被害人孟某1领至孟某1家老房子的西间内,强行与被害人孟某1发生性关系;2015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孟某1将被害人孟某2诱骗至其家,强行抚摸被害人孟某2阴部。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期内,受到表扬4次。该犯系老年犯。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孟某1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孟某1减去刑期六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侯志安

审判员肖萌菊

审判员李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静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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