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云03刑终8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9-02-28
审理经过
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1犯猥亵儿童罪一案,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云0321刑初9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某1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讯问了被告人,不开庭书面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被告人周某1是曲靖市马龙区大庄中学的教师,系大庄中学初一127班的班主任。2018年9月1日晚,在大庄中学初一127班学生上晚自习期间,被告人周某1将学生黄某1(未满14周岁)叫出教室,并带至教学楼四楼楼道上,以体检为由用手摸捏被害人黄某1的双侧乳房,并欲触摸被害人的阴部,因被害人拒绝而未得逞。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到案经过,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被告人周某1的供述,证人钱某、杨某、刘某、崔某、彭某、黄某2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谅解协议书、和解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1摸捏被害人黄某1的胸部,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予处罚。被告人周某1猥亵不满14周岁幼女,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因被告人周某1对被害人黄某1负有特殊的职责,故对被告人周某1更要依法从严惩处。被告人周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备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1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周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二审请求情况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某1上诉称,案发后多次登门向被害人道歉赔罪,也曾经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自己多年从事教育工作,原判量刑过重。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被告人周某1系大庄中学初一127班的班主任。2018年9月1日晚,原审被告人周某1对其未满14周岁的学生黄某1实施摸捏乳房等猥亵行为的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周某1摸捏被害人黄某1的胸部,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原审被告人周某1身为教师,猥亵不满14周岁幼女学生,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备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周某1虽向被害人赔礼道歉,但并不能减轻其罪责,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汐滨
审判员:熊华东
审判员:柏桦
裁判日期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