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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1刑更2977号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9-26   阅读:

审理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湘01刑更297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8-10-25

案件描述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2016湘1222刑初字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生满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湘12刑终32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3月24日起至2019年3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监狱于2018年10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张生满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生满在本次减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8年06月表扬3次,并余43.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生满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生满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8年11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瞿武贵

审判员龙显雄

人民陪审员(院印)范可鸣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俊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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