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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刑更2995号猥亵儿童罪一案减刑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4   阅读:

审理法院: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川11刑更299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6-12-27

案件描述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南溪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莫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6日起至2018年6月5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于2015年11月19日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5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于2016-12-9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认为罪犯莫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该犯系老年犯,2015年10月至2016年11月定量考核累计积分49分,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七个月有期徒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莫某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莫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莫某减去七个月有期徒刑。

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17年4月5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伍健

审判员肖伟勋

人民陪审员陈守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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