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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刑更683号猥亵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4   阅读:

审理法院: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鄂06刑更68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7-09-26

案件描述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了(2014)鄂襄城刑初字第002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省襄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9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湖北省襄南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某1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已获得3次表扬,是二级病犯,确有悔改表现。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省襄南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病残罪犯鉴定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田某1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田某1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代红存

审判员王正道

审判员李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凤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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