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冀08刑更72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7-07-27
案件描述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2014)任刑初字第5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某犯强奸、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4)沧刑终字第35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承德监狱于2017年6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韩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表扬奖励2次,记功奖励2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韩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同监区服刑罪犯的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2017)承安检意第642号检察意见书同意为该罪犯减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韩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韩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潘洪泉审判员金小雁审判员朱彦兵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郑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