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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刑更854号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9-12   阅读:

审理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闽05刑更85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6-06-20

案件描述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2013)仙刑初字第4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永富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3年4月4日起至2024年4月3日止)。被告人肖永富应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897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中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泉监减(2016)673号减刑建议书,建议予以减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无收到不同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出,罪犯肖永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肖永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达标分20.8分,2014年、2015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赔偿款人民币10897元已交纳。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供的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案件研究表、罪犯评定嘉奖审批表、罪犯择优报请减刑量化得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月考核奖惩审批表、交款收据等,证据确实充分,可予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肖永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安心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肖永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3年4月4日起至2023年4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建家

审判员黄乌坚

审判员王梓榕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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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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