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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刑执字第0023号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9-10   阅读:

审理法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连刑执字第002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4-01-21

案件描述

因犯猥亵儿童罪经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5日以(2012)滨刑初字第008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14年7月27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连云港监狱于2013年12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连云港监狱认为,罪犯宋军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投改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监狱记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宋军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罪犯改造计分考核累计台帐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宋军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宋军战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六天(刑期至2014年1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安述峰

审判员马仁宗

审判员朱立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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