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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刑更723号猥亵儿童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4   阅读:

审理法院: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粤19刑更72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6-05-18

案件描述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2013)穗天法刑初字第14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2014年9月12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25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以罪犯雷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6年3月3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雷某某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10月21日至2016年1月31日期间共获得嘉奖10次,2015年11月获得表扬。考核期内累计被扣3分。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雷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雷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二十四天(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燕慧

代理审判员刘冬虹

人民陪审员叶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黄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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