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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执字第5191号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3   阅读: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一中刑执字第519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5-12-10

案件描述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0日作出(2011)宁刑二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1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27日止。本院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67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现刑期自2011年6月28日起至2016年12月27日止。

请求情况

天津市西青监狱于2015年1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某1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1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获表扬奖励一次、获单项奖励一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1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某1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6月28日起至2015年12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绍桓

审判员齐万久

审判员张福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史军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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