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5)合刑执字第04367号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3   阅读:

审理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合刑执字第0436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5-06-16

案件描述

原蚌埠铁路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2012)蚌铁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王某1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王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系累犯,首次减刑时在其所获功奖所对应的可减刑期内,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某1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2月28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洪琳

审判员杨以林

人民陪审员王永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方璟瑜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