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鄂08刑终11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7-07-13
审理经过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审理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以掇检刑诉[2017]38号起诉书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1犯徇私枉法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作出(2017)鄂0804刑初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某1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原审被告人赵某1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某1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赵某1自愿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1撤回上诉。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17)鄂0804刑初6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雷涌泉
审判员李建国
审判员水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曹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