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5)成刑执字第2148号徇私枉法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6-22   阅读:

审理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成刑执字第214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5-02-09

案件描述

四川省阿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9日作出(2012)阿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法兵犯贪污罪、徇私枉法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6日作出(2012)阿中刑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3月31日至2018年3月30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金堂监狱于2015年3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法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考核期内获得标准考核分162.5分。

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法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法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邱寒

审判员胡开江

审判员何云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明静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