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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1121刑初105号徇私枉法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04   阅读:

审理法院:团风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8)鄂1121刑初10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8-12-27

审理经过

本案由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团风县人民检察院以团检公诉刑诉(2018)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徇私枉法罪,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团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钟文、张艳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1及其辩护人蔡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重大、复杂,遂报请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延长审限三个月。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28日晚,浠水县公安局根据黄冈市公安局指示,对浠水县天泽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泽酒店”)KTV开展突击扫毒行动,当场查获吸毒人员30余人、大量吸毒工具、“K粉”及账本。案件侦查工作由浠水县公安局禁毒大队负责,时任禁毒大队长的被告人王某1具体负责。2013年11月19日,浠水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根据调查情况,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对魏某2KTV一至三楼经理、王某1KTV承包人立案侦查并网上追逃。

2013年11月24日,魏某2被山西警方抓获移交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延长拘留期限至30日。同年12月3日,禁毒大队根据前期调查及魏某2辨认情况,对周某1(KTV四楼经理)办理了网上追逃。天泽酒店董事长魏某1(另案处理)为帮助魏某2取保候审及撤销王某1、周某1的网上追逃,找到时任黄冈市公安局局长汪治怀(另案处理)帮忙,请求对魏某2取保候审,撤销王某1、周某1的网上追逃措施,将该案一并简化处理。汪治怀安排黄冈市公安局副局长王某3协调办理此事。王某3按照汪某的安排,多次向时任浠水县公安局局长吴某及分管禁毒工作的副局长冯某2表明了汪某的意思,干预该案的办理。2013年12月10日,王某1根据冯某2请示吴某的意见,在案件事实未查清,王某1、周某1未到案的情况下,违反规定提出给魏某2办理取保候审建议并获得通过。

2014年1月20日,王某1到浠水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投案,因事前已经知道要被取保候审,王某1到案后未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王某1在案件事实尚未查清、周某1未到案的情况下,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建议对王某1取保候审,在法制部门审批阶段,因该局政委安某1反对,取保候审意见末予通过。

王某1遂提出将王某1刑事拘留并延长至7日再取保候审的意见。2014年1月27日,王某1被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底,魏某1通过浠水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王某6找王某1说情,表示愿意缴纳之前行政处罚的罚款,条件是周某1投案即办理取保候审。王某1为了完成禁毒大队干警补助、奖金任务,将上述情况向安某1汇报得到同意后,王某1遂与魏某1商定天泽酒店缴纳罚款18万元后,周某1投案即办理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7日,天泽酒店缴纳了罚款。次日,周某1到浠水县公安局投案,王某1安排禁毒大队民警对周某1进行了讯问,周某1对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予以否认。王某1在周某1未如实交代的情况下,仍违规安排当天为周某1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魏某2、王某1及周某1先后被取保候审后,王某1未安排人员对三人涉嫌的违法犯罪问题开展实质性的调查取证工作。2014年6月初,禁毒大队对魏某2、王某1予以传唤,两人均未到案,禁毒大队以传唤不到为由,没收了他们两人的保证金。2014年6月l2日、2014年7月11日,王某1被传唤到案后,王某1仅安排禁毒大队干警讯问王某1不到案的原因,未就案情开展讯问工作。至王某1被立案调查之时,魏某2、王某1,周某1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仍处于立案在侦状态。魏某2、王某1、周某1三人均于2015年前后解除了取保候审措施,实际脱离了公安机关的侦控。

2018年3月底,浠水县公安局继续开展对该案的侦查,并依法对王某1、周某1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王某1、周某1到案后如实交代了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并供述了魏某1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目前,王某1、周某1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已经移送审查起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1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系初犯,自愿认罪,有自首情节,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2、该案是被告人迫于领导要求办理的取保,系胁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后经侦查魏某2本身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也未被起诉。对行政罚款属于他们的工作职责,不属于个人职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8日晚,浠水县公安局根据黄冈市公安局指示,对浠水县天泽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泽酒店”)KTV开展突击扫毒行动,当场查获吸毒人员30余人、大量吸毒工具、“K粉”及账本。案件侦查工作由浠水县公安局禁毒大队负责,时任禁毒大队长的被告人王某1具体负责。2013年11月19日,浠水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根据调查情况,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对魏某2KTV一至三楼经理、王某1KTV承包人立案侦查并网上追逃。

2013年11月24日,魏某2被山西警方抓获移交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延长拘留期限至30日。同年12月3日,禁毒大队根据前期调查及魏某2辨认情况,对周某1(KTV四楼经理)办理了网上追逃。天泽酒店董事长魏某1(另案处理)为帮助魏某2取保候审及撤销王某1、周某1的网上追逃,找到时任黄冈市公安局局长汪治怀(另案处理)帮忙,请求对魏某2取保候审,撤销王某1、周某1的网上追逃措施,将该案一并简化处理。汪治怀安排黄冈市公安局副局长王某3协调办理此事。王某3按照汪某的安排,多次向时任浠水县公安局局长吴某及分管禁毒工作的副局长冯某2表明了汪某的意思,干预该案的办理。2013年12月10日,王某1根据冯某2请示吴某的意见,在案件事实未查清,王某1、周某1未到案的情况下,违反规定提出给魏某2办理取保候审建议并获得通过。

2014年1月20日,王某1到浠水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投案,因事前已经知道要被取保候审,王某1到案后未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王某1在案件事实尚未查清、周某1未到案的情况下,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建议对王某1取保候审,在法制部门审批阶段,因该局政委安某1反对,取保候审意见末予通过。

王某1遂提出将王某1刑事拘留并延长至7日再取保候审的意见。2014年1月27日,王某1被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底,魏某1通过浠水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王某6找王某1说情,表示愿意缴纳之前行政处罚的罚款,条件是周某1投案即办理取保候审。王某1为了完成禁毒大队干警补助、奖金任务,将上述情况向安某1汇报得到同意后,王某1遂与魏某1商定天泽酒店缴纳罚款18万元后,周某1投案即办理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7日,天泽酒店缴纳了罚款。次日,周某1到浠水县公安局投案,王某1安排禁毒大队民警对周某1进行了讯问,周某1对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予以否认。王某1在周某1未如实交代的情况下,仍违规安排当天为周某1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魏某2、王某1及周某1先后被取保候审后,王某1未安排人员对三人涉嫌的违法犯罪问题开展实质性的调查取证工作。2014年6月初,禁毒大队对魏某2、王某1予以传唤,两人均未到案,禁毒大队以传唤不到为由,没收了他们两人的保证金。2014年6月l2日、2014年7月11日,王某1被传唤到案后,王某1仅安排禁毒大队干警讯问王某1不到案的原因,未就案情开展讯问工作。

至王某1被立案调查之时,魏某2、王某1,周某1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仍处于立案在侦状态。魏某2、王某1、周某1三人均于2015年前后解除了取保候审措施,实际脱离了公安机关的侦控。

2018年3月底,浠水县公安局继续开展对该案的侦查,并依法对王某1、周某1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王某1、周某1到案后如实交代了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并供述了魏某1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目前,王某1、周某1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已经移送审查起诉。

同时查明,团风县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关于被调查人接受调查期间有关情况说明,被告人王某1到案前,监委初步掌握其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存在职务违法的案件线索,王某12018年3月30日上午接到监委电话接受调查后,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工作,主动交代了监委尚未掌握其涉嫌徇私枉法犯罪的事实,对本案证据的收集有重要作用,且真诚认罪、悔罪。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干部任免审批表、浠水县委任职通知、干部履历表等,证实:2009年8月至2015年2月,王某1担任浠水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大队长的事实。

(2)浠水县公安局会议记录,证实:浠水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开会讨论天泽KTV容留他人吸毒一案的相关情况,王某1建议对周某1办理取保候审的事实。

(3)浠水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拘留证、起诉意见书等,证实:魏某1、王某1、周某1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移送审查起诉的事实。

(4)浠水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实:天泽KTV四楼因有人吸食毒品分别于2016年1月13日、2017年5月25日被查处的事实。

(5)立案决定书、呈请立案报告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等,证实:魏某2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浠水县公安局于2013年11月19日立案侦查,2013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交纳保证金2万元),2014年12月因传讯不到案,被没收保证金2万元,2014年12月10日解除取保候审的事实。

(6)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传唤证、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王某1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1月19日被浠水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4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禁毒大队于2014年1月20日申请对王某1取保候审,王某1于2014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审(交纳保证金2万元),于2015年3月11日被解除取保候审的事实。

(7)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周某1于2014年12月18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的事实。

(8)浠水县公安局刑事侦查案卷证据材料,证实:1.浠水县公安局于2013年10月28日对天泽KTV进行查处后,对该案进行侦查取证,于2013年12月之后对该案没有进行案件侦查活动,只对到案的王某1、周某1进行讯问,二人对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均否认的事实。2.浠水县公安局于2014年6月12日、2014年7月11日对王某1进行讯问,讯问取保后不能到案的原因,没有进行案件情况的讯问。

(9)浠水县公安局行政案卷材料(包括询问笔录、现场检验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浠水县公安局对天泽KTV容留他人吸毒一案进行侦查,查明有何某1、何某2、李想等32人于2013年10月28日在天泽KTV吸食毒品的事实。

(10)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决定书,证实:浠水县公安局对天泽酒店决定没收225958元,天泽酒店缴纳19万元的事实。

(11)团风县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关于被调查人接受调查期间有关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王某1到案前,监委初步掌握其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存在职务违法的案件线索,王某1接到监委电话接受调查后,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工作,主动交代了监委尚未掌握其涉嫌徇私枉法犯罪的事实,认罪、悔罪。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魏某1(男,47岁,浠水天泽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的证言,证实:1.2013年,魏某1在浠水投资天泽大酒店,并将一到三楼装修成KTV,四楼装修成四个嗨包,四楼专门用来供人吸食毒品使用;2.魏某1安排王某1负责酒店一到四楼的经营管理,周某1负责为四楼嗨包招揽客源,为客人安排包厢,提供服务等;3.2013年11月左右,天泽大酒店因容留他人吸毒,魏某2、王某1、周某1三人被立案并网上追逃,为了帮忙协调三人的取保候审手续,魏某1找到黄冈市公安局局长汪某帮忙,汪某答应帮忙,并安排黄冈市公安局副局长王某3负责协调此事,后三人分别被取保候审,案件就没有继续办下去了。

(2)证人周某1(男,41岁,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大上海广场B3栋1601室)的证言,证实:1.2013年10月,天泽酒店老板魏某1让周某1带人到天泽酒店音乐会所四楼嗨吧吸毒,之后周某1多次带朋友去吸毒,四楼的管理人员是王某1;2.2013年10月28日,浠水县公安局对天泽酒店容留他人吸毒进行了查处,周某1被上网追逃,周某1找魏某1解决此事。2014年10月,魏某1打电话给周某1,说已经找汪某解决好了,让周某1去投案。2014年12月,周某1到浠水县公安局投案,当天就被取保候审的事实。

(3)证人王某1(男,36岁,住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音西镇霞楼村东87号)的证言,证实:1.天泽酒店KTV的四楼主要是用来给客人吸食毒品使用,平常的管理由王某1负责,王某1明知有人在四楼吸食毒品;2.2013年10月底,天泽KTV被浠水县公安局突击检查,抓了几十个吸毒人员,王某1被浠水县公安局调查;3.2014年春节前,魏某1让王某1到浠水县公安局投案,被刑事拘留7天之后被取保候审。被取保候审之后,浠水县公安局传唤过两次,第一次没有过来,第二次过来之后没收了保证金,并重新交纳了保证金,到2015年春节后,被浠水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

(4)证人魏某2(男,47岁,住福建省福清市音西镇清展花园)的证言,证实:1.2013年10月28日,浠水县公安局对天泽KTV进行了查处,在四楼茶几上有很多盛有白色粉末的玻璃盘,魏某2是负责一至三楼的,四楼是周经理负责的,魏某1说四楼是专门用来给人吸食毒品用的

(5)证人冯某1(男,46岁,浠水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干警)2018年4月25日在浠水县纪委的证言,证实:1.2013年10月底,浠水县公安局对天泽KTV进行检查,发现了大量人员在里面吸食毒品,之后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对魏某2、王某1、周某1三人立案并网上追逃;2.浠水县公安局先后对魏某2、王某1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在周某1投案之前,冯某1听王某1说这个案子办不下去,要天泽交纳之前的罚款。周某1投案当天是冯某1做的讯问笔录,在讯问过程中周某1不配合,当天周某1就被取保候审;3.禁毒大队的工作是由王某1负责,平时也是由王某1具体安排工作。在魏某2、王某1被取保候审之后,王某1就没有安排对三人的案件继续侦查。

(6)证人王某2(女,51岁,浠水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干警)2018年4月26日在浠水县公安局的证言,证实:2013年,浠水县公安局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对天泽KTV的相关人员立案,对魏某2、王某1、周某1三人的取保候审的报告书是按照王某1的安排进行审核签字的事实。

(7)证人程某(男,44岁,浠水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干警)2018年5月4日在浠水县公安局的证言,证实:1.在办理魏某2、王某1、周某1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一案过程中,这个案件是由王某1指挥侦办的,魏某2、王某1到案后都被取保候审。2.王某1安排禁毒大队民警传唤魏某2、王某1,魏某2传唤未到案,王某1被传唤两次到案后进行讯问,讯问没有涉及到案件,只是以传唤不到为由,没收了保证金。之后禁毒大队对该案也没有开展侦查工作。

(8)证人闻某(男,55岁,时任浠水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副大队长)2018年5月11日在浠水县公安局的证言,证实:1.2013年10月底,浠水县公安局对天泽KTV进行检查,发现了大量人员在里面吸食毒品,之后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对魏某2、王某1、周某1三人立案并网上追逃;2.浠水县公安局先后对三人办理了取保候审,听说是有领导打招呼,具体是哪个领导不清楚,其中办理周某1的取保候审时听王某1说天泽酒店酒店要交纳罚款,但是条件是给周某1办理取保候审,之后周某1来投案当天被取保候审;3.在魏某2取保候审后,禁毒大队就没有对案子进行实质侦查活动,之后对魏某2和王某1进行了传唤,在王某1传唤到案后,只是以之前传唤不到为由没收了保证金。取保候审到期解除后,三人就脱离了侦查机关的侦控。

(9)证人陈某(男,43岁,浠水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教导员)2018年5月14日在浠水县公安局的证言,证实:1.2013年10月底,浠水县公安局对天泽KTV进行检查,发现了大量人员在里面吸食毒品,之后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对魏某2、王某1、周某1三人立案并网上追逃;2.浠水县公安局先后对三人办理了取保候审,听说是有市公安局的领导打招呼说情,在魏某2取保候审后,禁毒大队就没有对案子进行实质侦查活动,之后对魏某2和王某1进行了传唤,在王某1传唤到案后,只是以之前传唤不到为由没收了保证金。取保候审到期解除后,三人就脱离了侦查机关的侦控。

(10)证人张某1(男,43岁,时任浠水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副教导员)2018年4月19日在浠水县纪委的证言,证实:1.在办理魏某2、王某1的取保候审手续过程中,法制大队进行了开会讨论,在讨论过程中,王某1提出禁毒大队的意见是建议取保候审,最后经过讨论一致同意取保候审。张某1听王某1说对于两人的取保候审,市公安局有人打招呼的事实;2.在周某1来投案的当天,禁毒大队就向法制大队申请办理取保候审,在法制大队开会讨论过程中,冯某2在会上说取保候审的事情已经跟吴某局长、安某1政委汇报了,当天就给周某1办理了取保候审。

(11)证人严某(男,51岁,时任浠水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大队长)2018年4月19日在浠水县纪委的证言,证实:在办理魏某2、王某1、周某1三人取保候审手续过程中,都是由王某1提出取保候审的建议,再法制大队开会讨论后决定的。

(12)证人刘某(男,54岁,浠水县公安局副局长)2018年4月26日在浠水县公安局的证言,证实:1.在办理魏某2、王某1、周某1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件过程中,禁毒大队在刑事拘留期间未满之前提前申请给魏某2取保候审,这是吴某和安某1都同意了的,在法制部门讨论过程中,冯某2提出给魏某2取保候审是吴某的意见;2.王某1投案的当天,禁毒大队就向法制部门提交了取保候审的报告,当时在法制部门开会讨论过程中,冯某2说王某1的取保候审是吴某同意了的,刘某在向安某1汇报时,安某1不同意,王某1遂决定被刑事拘留7天。拘留期限到了之后,刘某又向安某1和吴某汇报,经二人同意给王某1办理了取保候审;3.为周某1取保候审的事情,王某3曾打电话给刘某说情,刘某还听冯某2说过王某3多次打电话为周某1办理取保候审的事情说情。

(13)证人冯某2(男,50岁,浠水县公安局副局长)2018年5月22日在浠水县公安局的证言,证实:1.2013年10月底,浠水县公安局对天泽KTV进行检查,发现了大量人员在里面吸食毒品,之后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对魏某2、王某1、周某1三人立案并网上追逃;2.在魏某2被抓获后,王某3打电话给冯某2,说要把这个案子妥善处理好,看能不能把魏某2取保候审,把另外的人撤网,还说这是汪某的意思,之后王某3多次为此事找冯某2说情,冯某2向吴某汇报后,安排王某1给魏某2办理了取保候审;3.王某3说要把王某1、周某1也办理取保候审,冯某2向吴某汇报之后,先后给两人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该案在魏某2取保候审后,就没有开展实际性的侦查工作,三人脱离了侦查机关的侦控。

(14)证人安某1(男,54岁,浠水县公安局政委)2018年4月25日在浠水县纪委的证言,证实:1.2013年10月28日晚,浠水县公安局对天泽KTV进行突击检查,发现有大量人员在里面吸食毒品。后浠水县公安局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对魏某2、王某1、周某1进行刑事立案并网上追逃;2.吴某跟安某1说,汪治怀安排王某3多次到浠水县公安局说情,要浠水县公安局给魏某2、王某1、周某1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因为市局领导干预,王某1他们就无法继续办理这个案子,办案只是走了一下过场,取保候审之后没有进行实际侦查;3.在办理周某1取保候审手续过程中,王某1向安某1汇报禁毒大队经费困难,说天泽酒店愿意交纳罚款,条件是给周某1办理取保候审,冯某2同意了的事实。

(15)证人吴某(男,55岁,时任浠水县公安局局长)2018年5月9日在黄冈市反腐倡廉教育基地的证言,证实:1.2013年10月28日,浠水县公安局对天泽KTV开展了扫毒行动,抓获了30余名吸毒人员,浠水县公安局对天泽KTV的魏某2、王某1、周某1进行立案并网上追逃;2.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王某3给吴某打电话说,汪某说要把案子处理好,不要把别人饭碗搞掉了,意思就是让浠水县公安局不要追究这个案子中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不要移送审查起诉,取保撤网之后拖过去;3.王某3为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及撤网的事多次找吴某、冯某2说情,鉴于汪某、王某3说情,吴某同意办理取保候审,并安排冯某2具体办理。冯某2建议让王某1、周某1投案再取保候审,之后就把案件放在那里拖着,吴某同意这个意见,之后就由冯某2安排这个事情;4.2014年12月份,王某1找吴某汇报让天泽KTV缴纳罚款,并建议给周某1办理取保候审,吴某同意了,之后该案件就一直搁置,没有开展实际侦查工作。

(16)证人王某3(男,58岁,黄冈市公安局副局长)2018年5月10日在黄冈市反腐倡廉教育基地的证言,证实:1.在天泽KTV被查处后,汪某跟王某3说,魏某1已经找过他了,让王某3去浠水公安局协调这个案子,把案子从轻处理,不要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2.王某3多次为天泽KTV相关人员的取保候审的事情找浠水县公安局协调,让浠水县公安局把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并从轻处理,不要追究刑事责任。

(17)证人王某4(男,50岁,浠水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大队长)2018年5月4日在浠水县公安局的证言,证实:1.王某1在与王某4交接工作时,王某1说魏某2、王某1、周某1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案子办不下去了,原因不记得当时说了没有,之后王某4就安排陈某负责这个案子,案子之后没有开展实际侦查工作,只是给王某1解除了取保候审。

(18)证人周某2(男,46岁,时任黄冈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副支队长)2018年5月8日在黄冈市反腐倡廉教育基地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王某3带领周某2等人到浠水侦查天泽KTV聚众吸毒案件,当天浠水县公安局对天泽KTV进行了查处,该案的侦查工作都是由浠水县公安局负责的事实。

(19)证人朱某(男,52岁,浠水天泽置业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2018年5月20日在浠水县天泽大酒店的证言,证实:魏某1安排朱某先后去办理魏某2、王某1、周某1三人的取保候审手续,三个人的保证金都是魏某1给的事实。

(20)证人王某5(男,30岁,浠水县公安局干警)2018年5月21日在浠水县公安局的证言,证实:浠水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的工作都是由王某1负责,具体事情都是由王某1安排下去的事实。

(21)证人郭某(男,30岁,浠水县公安局干警)2018年5月23日在浠水县公安局的证言,证实:在办理天泽KTV相关人员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中,案子都是由王某1负责指挥的事实。

(22)证人王某6(男,47岁,浠水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2018年5月21日在浠水县公安局的证言,证实:2014年11、12月份左右,魏某1找王某6说情,说周某1被浠水县公安局立案被网上追逃,让王某6去找王某1,看能不能给周某1取保候审,王某6找王某1后,王某1说人来了说清楚了就可以办,之后王某6和王某1一起到魏某1办公室谈周某1取保候审的事,还谈了天泽酒店交罚款的事情。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王某1的供述,证实:1.2013年10月28日,浠水县公安局对天泽KTV开展了扫毒行动,抓获了30余名吸毒人员,浠水县公安局对天泽KTV的魏某2、王某1、周某1进行刑事立案并网上追逃;2.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冯某2跟王某1说要给魏某2办理取保候审,还说是吴某的要求,之后王某1安排禁毒大队干警呈报了取保候审报告书,王某1审核同意并上报给法制大队,当天就给魏某2办理了取保候审;3.2014年1月20日,朱某带王某1到浠水县公安局投案,朱某跟王某1说给王某1办理取保候审的事情已经跟冯某2说好了,要求当天办理相关手续,王某1在跟冯某2汇报后就安排禁毒大队民警呈报了取保候审的报告,在法制讨论时有人向安某1汇报,安某1不同意当天取保候审,王某1提出刑事拘留7日之后再取保候审,2014年1月27日,王某1被取保候审;4.冯某2跟王某1说王某3找到他,要求给周某1办理取保候审的手续。2014年12月份,魏某1提出交纳罚款,条件是给周某1办理取保候审并撤网,王某1分别向安某1、吴某汇报并取得二人同意。2014年12月18日,周某1到浠水县公安局投案,简单讯问后就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5.在魏某2、王某1被取保候审之后,禁毒大队在2014年6月对两人进行传唤,因传唤不到案,禁毒大队没收了保证金,在王某1第二次传唤到案后,仅就不到案原因进行了讯问,在王某1被取保候审后,禁毒大队没有对案件开展实质性的侦查工作,没有找相关证人进行调查取证。后王某1、魏某2分部被解除取保候审,周某1被自动解除取保候审,三人实际脱离了侦查机关侦控的事实。

上述证据,均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辩证、认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违法变更强制措施,中断侦查,致使犯罪嫌疑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其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迫于领导要求为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手续,系胁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法庭查明的事实不符,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1在接受监察委员会调查时,主动交代监委尚未掌握其涉嫌徇私枉法犯罪的事实,并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故对被告人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1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冯帅克

审判员程晓华

人民陪审员付星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孙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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