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秦刑初字第00015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组织卖淫罪
裁判日期: 201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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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咸秦检公诉刑诉(2014)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某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故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某某及其辩护人梁泽滨、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刘帅、被告人李某乙及其辩护人王智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至4月22日,被告人孔某某作为李某丙(另案处理)所经营的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西路粤海湾洗浴中心的经理,招募雇佣多名卖淫小姐长期提供色情服务,负责组织该洗浴中心对外提供色情服务的管理、招聘、面试卖淫小组,领导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对卖淫小姐进行管理,规定洗浴中心内卖淫方案及制定卖淫方式、流程、保密措施等等;李某甲主要负责服务生的管理,指令服务生带领卖淫小姐到达指定的包间内进行卖淫活动;被告人李某乙作为服务生,主要负责接待嫖客及带小姐到相应的包间卖淫等工作。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以招募、雇佣、容留的手段,纠集、控制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孔某某辩解,其是粤海湾洗浴中心当班经理,没有招募、面试、管理卖淫女,没有规定该洗浴中心内卖淫方案、制定卖淫方式、流程、保密措施,不涉及财务管理,其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被告人孔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孔某某不是粤海湾洗浴中心投资人、合伙人、没有参与利润分配,不是卖淫活动组织者,没有实施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实施卖淫活动,其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
被告人李某甲对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被告人李某乙对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至4月22日,被告人孔某某充当李某丙(另案处理)所经营的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西路粤海湾洗浴中心的经理,招募、雇佣、容留多名卖淫女长期提供色情服务,负责组织该洗浴中心对外提供色情服务的管理、招聘、面试卖淫女,领导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对卖淫女、服务生进行管理,规定洗浴中心内卖淫方案及制定卖淫方式、流程、保密措施等;被告人李某甲主要负责服务生的管理,指令服务生带领卖淫小姐到达指定的包间内进行卖淫活动;被告人李某乙作为服务生,主要负责接待嫖客及告知卖淫女到相应的包间卖淫。2014年4月22日晚,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在粤海湾洗浴中心突击检查时,现场查获卖淫女丛某某、李某丁及嫖客刘某某、顾某某等22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受案登记表,证明2014年4月22日晚,公安机关接警后,突查粤海湾洗浴中心处警登记情况
2、书证抓捕经过,证明2014年4月22日晚,民警对粤海湾洗浴中心检查时,现场查获卖淫女丛某某、李某丁、嫖客刘某某、顾某某等22人,抓获孔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
3、书证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明2014年4月29日李某丙、杨某某已被上网追逃。
4、书证调取证据清单,证明从被告人孔某某调取到的上钟表、避孕套、手机等物;从李某戊处调取到的账本、电脑主机等。
5、书证从孔某某处扣押的《粤海湾温泉会所(粤海湾洗浴中心)员工奖惩条例》、《技师部管理制度》、《小姐考勤表》、《出租车宣传卡》、《财务表》、《粤海湾温泉会所收支情况》及从李某戊处扣押的出租车提成账本。
6、书证从孔某某处扣押的工作日记,证明孔某某给技师宣讲的奖惩措施、排钟顺序、全套服务等内容的所做的记录。
10、书证《租赁协议书》,证明2012年4月15日李某丙租赁咸阳粤海湾大酒店有限公司的深圳楼用于经营洗浴中心,年租金200000元。
11、证人裴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4年3月23日到粤海湾洗浴中心上班,主要负责给来洗浴的客人开柜门打扫浴室卫生,客人需要休息或者按摩服务,告诉客人上楼。客人上楼后由二、三楼的服务生安排技师给客人服务。按摩就是技师和客人发生性关系。洗浴中心的小姐同嫖客发生性关系全套按摩服务是300元。孔某某经理具体负责管理洗浴中心和制定服务项目。李某甲是管一到三楼的服务生。
12、证人安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4年4月初,到粤海湾洗浴中心经孔某某经理面试上班,其在浴区招呼客人是否需要上楼休息,如果客人要上楼,其就给楼上的服务生喊,楼上的服务生将客人安排到房间,然后由孔某某或者李某甲叫技师去给客人提供色情服务。粤海湾洗浴中心有300元的特殊按摩就是技师和客人发生性关系,洗浴中心的相关规定是孔某某定的,每天开会讲。
13、证人李某戊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20日其是收银员,洗浴中心有168元、300元的特殊服务,前台收的钱一般都是交给孔某某,下夜班的话就交给杨某某,孔某某负责店里管理。
14、证人尚某某的证言,证明李某甲是其主管,其是服务生主要负责二楼包间、楼梯、厕所的环境卫生。三楼的服务生赵某某、李某乙安排客人进包间按摩,李某甲到休息室去叫技师,然后把技师领到包间给客人提供按摩服务。孔某某全面负责洗浴中心,每天都在店里,坐在前台的沙发上,有时到二楼让其打扫卫生,然后进技师休息室。
15、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4年4月18日到粤海湾洗浴中心上班当服务生,李某甲给其安排工作,其将需要按摩服务的客人叫李某乙接待,李某乙就把客人带到包间然后打电话叫技师上来给客人做按摩。其在楼梯口和休息厅活动,听同事说按摩技师给客人提供性服务一次是300元。
16、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17日其在粤海湾洗浴中心从事擦鞋工作。李某甲给其安排工作,李某某主要管理店里的服务生。孔某某具体负责什么其不清楚。
17、证人李某丁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21日,其给粤海湾洗浴中心的孔某某打电话应聘,孔某某让其先适应两三天并安排其排钟,确定其工牌是85号,孔某某把新应聘的都先排在前边上钟,孔某某给其讲管理制度、中式按摩和全套按摩的内容。要其安心上班,出了事由店里负责,不用害怕。2014年4月22日晚21时许,其在粤海湾洗浴中心666号房间与手牌号825号洗浴客人(经其辨认是顾某某)准备发生性关系时被民警查获。其准备给客人提供的是全套服务300元,全身按摩、指滑、过水、胸推、舌漫,最后发生性关系一次。姓李的男服务生给其提供避孕套。孔某某安排她们排钟并管理十几个小姐。听老技师讲每天晚上孔某某给技师开会,讲制度等,
18、证人顾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22日晚20时许,刘某某请其到洗浴中心,洗完澡后一个服务生(经其辨认是李某乙)将其安排到三楼一个房子,进来一个女的(经其辨认是李某丁)说:45分钟服务打一次“炮”(发生性关系)是300元。那个女的正在给其按摩后背时民警就到了。
19、证人丛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19日其到该洗浴中心应聘,孔某某当时给其面试,其应聘的是大技师(全套服务,包含和客人发生性关系),其工号是96号,大技师有13、14个。其上班后与12、13个客人发生了性关系。给客人做全套按摩时使用的避孕套由洗浴中心统一提供。孔某某安排老技师给其培训。2014年4月22日晚21时左右,其在粤海湾洗浴中心二楼休息,三楼的服务生让其到333号房。去后其将自己衣服脱了,客人(经其辨认是刘某某)也脱掉衣服,其给客人带上了避孕套,在和客人发生性关系时被民警查获。
20、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22日晚,其和顾某某吃饭完后,被出租车司机拉到粤海湾洗浴中心,洗完澡后被男服务生(经其辨认是李某乙)带到三楼一个房间,进来一个女的(经其辨认是丛某某),其和女的发生了性关系,后因嫖娼被民警查获。
21、证人付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22日晚21时许,其到粤海湾洗浴中心按摩,6号技师刚进包间,民警就来了。之前6号技师给其做过一次全套按摩服务,最后和技师发生性关系一次,收费300元。
2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22日晚21时许,其在粤海湾洗浴中心203房间,其工号是6号。男客人点钟让其做全套服务,还没开始被警察查获。上周其给这个客人做过300元的全套服务,其就是给洗浴的男客人做按摩及性服务工作的,洗浴中心是孔某某管理、记账并告诉其奖罚制度。李某甲是主管,主要管理服务生,也叫技师上钟。
23、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20日其到粤海湾洗浴中心应聘当技师,在该洗浴中心从事卖淫活动是300元性服务的全套按摩,客人需要按摩服务有服务生给宿舍打电话安排其给客人服务,按照排钟的顺序去,中心提供避孕套,孔某某是洗浴中心的经理,李某甲是管理服务生的主管、杨某某是会计,其工号是86号。
24、证人霍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10日其在粤海湾洗浴中心上班,从事卖淫活动的情况是提供300元性服务的全套按摩,客人需要按摩服务有服务生给宿舍打电话安排技师给客人服务,按照排钟的顺序去,洗浴中心提供避孕套,其工号是8号。孔某某是洗浴中心的经理,李某甲是管理服务生的主管,杨某某是会计。
25、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17日其到粤海湾洗浴中心上班,从事卖淫活动的情况是提供300元性服务的全套按摩,客人需要按摩服务有服务生给宿舍打电话安排技师给客人服务,按照排钟的顺序去,洗浴中心提供避孕套,孔某某是洗浴中心的经理,李某甲是管理服务生的主管、杨某某是会计,其工号是60号。其面试时是李某丙接待的。
26、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明其于2014年4月21日,自己到粤海湾洗浴中心找工作,是孔某某接待的,告诉其店里有全套服务,每次收费300元,给其提成140元,其工号是88号。
27、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明其2014年3月份,到洗浴中心上班,应聘其的是孔某某,其工号是98号。
28、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21日,其到粤海湾洗浴中心应聘,是孔某某接待的,给其说明了这里搞色情服务,每次收费300元,给其提成140元,其工号是26号。
29、证人李某己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其到粤海湾应聘,是孔某某面试的,给其说明了这里搞色情服务,每次收费300元,给其提成140元,其工号是99号。
30、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22日,其到粤海湾洗浴中心应聘、面试,孔某某当场同意其上班,洗浴中心的技师都是在房间等着排钟去包间的上钟的。孔某某说这里提供的是色情服务,洗浴中心收300元,其中的140元给小组,避孕套由中心提供。其正在排钟等服务生叫去包间提供色情服务时,被公安人员查获了。
31、证人于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22日,其到粤海湾洗浴中心应聘、面试,孔某某当场同意其上班,洗浴中心的技师都是在房间等着排钟去包间的上钟的。孔某某说这里提供的是色情服务,洗浴中心收300元,其中的140元给小组,避孕套由中心提供。其正在排钟等服务生叫去包间提供色情服务时,被公安人员查获了。
3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22日,其到粤海湾洗浴中心应聘、面试,孔某某当场同意其上班,洗浴中心的技师都是在房间等着排钟去包间的上钟的。孔某某说这里提供的是色情服务,洗浴中心收300元,其中的140元给小组,避孕套由中心提供。其正在排钟等服务生叫去包间提供色情服务时,被公安人员查获了。
33、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22日,其到粤海湾洗浴中心应聘、面试,孔某某当场同意其上班,洗浴中心的技师都是在房间等着排钟去包间的上钟的。孔某某说这里提供的是色情服务,洗浴中心收300元,其中的140元给小组,避孕套由中心提供。其正在排钟等服务生叫去包间提供色情服务时,被公安人员查获了。
34、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证明粤海湾洗浴中心从开业以来一直就有为客人提供性服务的项目,从东莞出事后就停了,直到2014年4月8日才开始的。客人要求全套服务,领班打电话安排技师到包间提供服务。2014年4月22日晚上,到其店里的客人有4、5个人,其中有2个人要做全套,全套服务就是性服务。老板李某丙给其说:这个店主要是给男客人提供性服务,让其负责全盘管理。每天店里的收入、服务项目和付给技师工资多少,都要给老板手机短信汇报,会计杨某某做的财物报表有更详细的内容,由老板签字。所以老板知道每日的经营情况。李某甲主要负责二三楼的事情,每次客人来了他都要问客人做什么项目,然后安排客人进包间,叫技师。李某乙在三楼当服务生,有客人需要按摩服务就电话联系技师告诉客人的房号,技师就根据排钟去房间服务,李某乙给技师发过避孕套。2014年4月8日开业到现在,店里为客人提供性服务200人左右。正规按摩的客人比较少,一般来都是做性服务的。小姐的做一次提成140元由会计杨某某发放。这段时间由其接待每次来店里应聘的技师。其都问是做大号还是小号,大号指提供性服务,小号指正规按摩。其是经理,主要负责日常店里的管理,店的日常运营、服务生、小姐安排等,对新来的小姐进行审核及谈价,培训讲解相关制度、要求,每天小姐出勤具体数字统计等。由其给每个小姐分号、排表,每天按排次序,小姐按次序出勤,也叫上钟,就是卖淫。避孕套由杨某某负责购买。小姐进包间提供全套性服务时,由李某甲给小姐发一个避孕套。
3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证明2014月2月底,其在洗浴中心当服务生,后孔某某经理让其当主管,主要负责接待客人,管理服务生,给服务生排班,由其安排技师给客人按摩服务,按摩服务就是与客人发生性关系,技师进房间时都会拿一个避孕套。按摩一次300元。一般客人先洗澡,后服务生就问客人是否需要按摩,客人需要了就让客人上楼,楼上的服务生会给客人安排一个房间,后打电话联系技师到客人房间提供性服务,其有时也给客人安排包间及打电话通知技师,技师接到电话按照排钟顺序去指定的房间给客人提供性服务。孔某某负责日常管理,具体流程是孔某某制定的,孔某某给技师排钟。洗浴中心有十几名技师。
36、被告人李某乙的供述,证明其是服务生,招呼客人,有客人需要按摩服务了就用三楼的座机给技师休息室打电话,把客人的房间号告诉技师,技师们根据排钟自己去房间给客人服务。其给技师发一个避孕套。按摩就是技师和客人发生性关系。2014年4月22日,其给技师休息室打电话让两名技师分别去333和666号房间。平时孔某某具体管理洗浴中心和服务项目制定。李某甲是主管服务生的。
37、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2014年4月22日22时30分许,公安人员在粤海湾洗浴中心现场查获正在卖淫嫖娼的李某丁、顾某某等22人,在孔某某卧室发现工作日记本、小姐卖淫考勤表等,在孔某某办公室发现该中心相关管理制度等,收银台处发现出租车提成本、宣传卡等,在2层技师房等处发现避孕套约500个。
38、作案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粤海湾洗浴中心是组织卖淫的窝点
39、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证人杨某乙对10张不同男性照片混杂辨认,确认9号照片就是招聘面试她们上班的孔经理(孔某某);经证人王某乙对10张不同男性照片混杂辨认,确认7号照片就是招聘面试她们上班的孔经理(孔某某);经证人朱某某对10张不同男性照片混杂辨认,确认8号照片就是招聘面试她们上班的孔经理(孔某某);经证人于某某对10张不同男性照片混杂辨认,确认7号照片就是招聘面试她们上班的经理(孔某某);经证人李某丁对10张不同男性照片混杂辨认,确认10号照片就是招聘面试她的粤海湾洗浴中心的孔经理(孔某某);经证人李某丁对10张不同男性照片混杂辨认,确认7号照片就是粤海湾洗浴中心的李主管(李某甲);经证人李某丁对10张不同男性照片混杂辨认,确认3号照片就是2014年4月22日晚,她给提供“全套”服务的男子(顾某某);经证人李某丁对10张不同男性照片混杂辨认,确认2号照片就是粤海湾洗浴中心的老板李某丙;经证人李某丁对10张不同男性照片混杂辨认,确认8号照片就是粤海湾洗浴中心的杨某某会计;经证人吴某某对10张不同男性照片混杂辨认,确认5号照片就是招聘她的粤海湾洗浴中心的孔经理(孔某某);经证人吴某某对10张不同男性照片混杂辨认,确认9号照片就是粤海湾洗浴中心的李主管(李某甲);经证人吴某某对10张不同男性照片混杂辨认,确认6号照片就是粤海湾洗浴中心的老板李某丙;经证人吴某某对10张不同男性照片混杂辨认,确认9号照片就是给她们发工资的粤海湾洗浴中心的杨会计(杨某某);经证人丛某某对10张不同男性照片混杂辨认,确认1号照片就是招聘她的粤海湾洗浴中心的经理(孔某某);经证人丛某某对10张不同男性照片混杂辨认,确认5号照片就是粤海湾洗浴中心的李主管(李某甲);经证人丛某某对10张不同男性照片混杂辨认,确认9号照片就是2014年4月22日,与其发生性交易的客人(刘某某);经证人丛某某对10张不同男性照片混杂辨认,确认10号照片就是粤海湾洗浴中心的老板李某丙;经证人丛某某对10张不同男性照片混杂辨认,确认7号照片就是粤海湾洗浴中心的杨会计(杨某某);经证人韩某某对10张不同男性照片混杂辨认,确认6号照片就是招聘她的粤海湾洗浴中心的经理孔某某;经证人韩某某对10张不同男性照片混杂辨认,确认4号照片就是粤海湾洗浴中心的李主管(李某甲);经证人韩某某对10张不同男性照片混杂辨认,确认6号照片就是粤海湾洗浴中心的老板李某丙;经证人韩某某对10张不同男性照片混杂辨认,确认4号照片就是给她发工资的粤海湾洗浴中心的杨会计(杨某某);经证人杨某甲对10张不同男性照片混杂辨认,确认8号照片就是招聘她来的粤海湾洗浴中心的经理孔某某;经证人杨某甲对10张不同男性照片混杂辨认,确认1号照片就是粤海湾洗浴中心的李主管(李某甲);经证人霍某某对10张不同男性照片混杂辨认,确认9号照片就是招聘她来的粤海湾洗浴中心的经理孔某某;经证人霍某某对10张不同男性照片混杂辨认,确认3号照片就是粤海湾洗浴中心的李主管(李某甲);经证人霍某某对10张不同男性照片混杂辨认,确认7号照片就是粤海湾洗浴中心的老板李某丙;经证人霍某某对10张不同男性照片混杂辨认,确认8号照片就是给她们发工资的粤海湾洗浴中心的杨会计(杨某某);经证人马某某对10张不同男性照片混杂辨认,确认8号照片就是招聘她来的粤海湾洗浴中心的经理孔某某;经证人马某某对10张不同男性照片混杂辨认,确认9号照片就是粤海湾洗浴中心的李主管(李某甲);经证人马某某对10张不同男性照片混杂辨认,确认3号照片就是粤海湾洗浴中心的老板李某丙;经证人马某某对10张不同男性照片混杂辨认,确认2号照片就是发工资的粤海湾洗浴中心的杨会计(杨某某);经证人胡某某对10张不同男性照片混杂辨认,确认9号照片就是对她应聘面试的粤海湾洗浴中心的经理孔某某;经证人胡某某对10张不同男性照片混杂辨认,确认8号照片就是粤海湾洗浴中心的李某甲主管;经证人胡某某对10张不同男性照片混杂辨认,确认5号照片就是粤海湾洗浴中心的老板李某丙;经证人胡某某对10张不同男性照片混杂辨认,确认9号照片就是发工资的粤海湾洗浴中心的杨会计(杨某某);经证人王某甲对10张不同男性照片混杂辨认,确认2号照片就是她们的孔某某经理;经证人王某甲对10张不同男性照片混杂辨认,确认5号照片就是粤海湾洗浴中心的李某甲主管;经证人王某甲对10张不同男性照片混杂辨认,确认1号照片就是面试她的粤海湾洗浴中心的老板李某丙;经证人王某甲对10张不同男性照片混杂辨认,确认6号照片就是粤海湾洗浴中心的会计杨某某;经证人刘某某对10张不同女性照片混杂辨认,确认3号照片就是给他提供“全套”服务的女技师(丛某某);经证人刘某某对10张不同男性照片混杂辨认,确认2号照片就是带他进入包间的服务生(李某乙);经证人顾某某对10张不同女性照片混杂辨认,确认8号照片就是给他提供“全套”按摩服务的技师(李某丁);经证人顾某某对10张不同男性照片混杂辨认,确认9号照片就是带他进入包间的服务生(李某乙);经孔某某对10张不同男性照片混杂辨认,确认3号照片就是他们洗浴中心的老板李某丙;经孔某某对10张不同男性照片混杂辨认,确认4号照片就是他们洗浴中心的会计杨某某;经李某甲对10张不同男性照片混杂辨认,确认6号照片就是粤海湾洗浴中心的老板李某丙;经李某甲对10张不同男性照片混杂辨认,确认7号照片就是粤海湾洗浴中心会计杨某某;经李某乙对10张不同男性照片混杂辨认,确认5号照片就是粤海湾洗浴中心的老板李某丙;经李某乙对10张不同男性照片混杂辨认,确认4号照片就是粤海湾洗浴中心的会计杨某某;经证人裴某某对10张不同男性照片混杂辨认,确认4号照片就是粤海湾洗浴中心的老板李某丙;经裴某某对10张不同男性照片混杂辨认,确认5号照片就是粤海湾洗浴中心的会计杨某某;
本院认为
40、电子数据孔某某手机短信,证明孔某某向李总(李某丙)汇报2014年4月16日、17日、18日、21日收入情况的短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为追求非法利益,以招募、雇佣、容留的手段,纠集、控制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孔某某提出其是粤海湾洗浴中心当班经理,没有招募、面试、管理卖淫女,没有规定该洗浴中心内卖淫方案、制定卖淫方式、流程、保密措施,不涉及财务管理,其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孔某某为追求非法利益,充当李某丙所经营的粤海湾洗浴中心的经理,负责洗浴中心组织管理,以洗浴为名,在洗浴中心设立卖淫窝点,执行该洗浴中心卖淫活动的各项规章制度,规定洗浴中心内卖淫方案及制定卖淫方式、流程、保密措施等,记录服务生、技师(卖淫女)日常活动,安排技师(卖淫女)工号,排钟顺序,并指令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为其组织卖淫活动提供帮助行为,组织纠集、控制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属于组织卖淫行为,故其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孔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孔某某不是粤海湾洗浴中心投资人、合伙人、没有参与利润分配,不是卖淫活动组织者,没有实施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实施卖淫活动,其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孔某某是为追求非法利益,充当李某丙所经营的粤海湾洗浴中心的经理,在该洗浴中心设立卖淫窝点,负责该洗浴中心组织管理工作,是组织者,其采取招募、面试、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名卖淫女,并指令服务生为其从事卖淫活动提供帮助,其组织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符合组织卖淫罪犯罪构成,应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其辩护人提出的辩称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孔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4月23日起至2019年4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甲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4月23日起至2015年4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李某乙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2月22日起至2015年9月1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常保民
人民陪审员钟振江
人民陪审员许富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