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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渭中刑一初字第00050号组织卖淫罪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4-20   阅读:

审理法院: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渭中刑一初字第00050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协助组织卖淫罪
裁判日期: 2014-09-28

审理经过
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以渭检刑诉(2013)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刘某某、郑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兆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赵某、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初,被告人李叶珍(已判决)从王昆(已不诉)手中将日本休闲宫转租下来,在经营期间,李叶珍召集王刚、秦冬、刘伟栋、舒卫杰(四人均已判决)等人,采取招募、容留等手段组织、管理、控制多人实施卖淫活动。

2009年8月25日,受害人郭雅丽、张莹、姚露三人因不愿在日本休闲宫足浴店上班便趁机逃出,在罗夫明星三叉路口坐上被告人郑某某的出租车,在闲聊中郑得知三人是休闲宫员工时,就将此信息电话告知王昆,该王将三名受害人坐车逃跑的信息告诉被告人李叶珍。当郑某某行驶至第四军医大学华阴教学基地掉头时,三受害人即跳车逃跑,被郑追撵并威胁其三人不要再跑。随后,被告人郑英基、舒卫杰二人被王昆用车带至罗夫电厂门口,后郑、舒二人另坐出租车赶至逃跑地点,会同郑某某将三名受害人追回,在店内,张莹、姚露遭被告人王刚的殴打。

2009年8月27日,被告人赵某伙同被告人刘伟栋、王刚将受害人刘某从潼关县“快乐人网吧”骗至日本休闲宫,后被告人赵某、刘伟栋、舒卫杰、刘某某、王刚等采取哄骗、威胁、非法拘禁等手段强迫刘某坐台卖淫,刘某不从,还遭到被告人刘某某、王刚的殴打。8月29日凌晨,刘某拿手机向其同学求救,华阴市公安局罗夫派出所接到刘某家长报警后即赴现场,将刘某等被害人救出。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及刑事裁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涉案人、罪犯及三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指控被告人赵某、刘某某、郑珺明的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庭审中,三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协助组织卖淫罪的事实供认属实,并当庭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初,罪犯李叶珍(已判决)从王昆(已不诉)手中将罗夫日本休闲宫转租下来。在其经营期间,李叶珍召集罪犯王刚、秦冬、刘伟栋、舒卫杰(四人均已判决)等人,采取招募、容留等手段组织、管理、控制多人实施卖淫活动。

2009年8月25日,被害人郭雅丽、张莹、姚露三人因不愿在罗夫日本休闲宫上班便趁机逃出,在罗夫明星三叉路口坐上被告人郑某某的出租车,在闲聊中郑某某得知三人是休闲宫员工时,就将此信息电话告知王昆,王昆又将三名被害人坐车逃跑的信息告诉李叶珍。当郑某某行驶至第四军医大学华阴教学基地掉头时,三被害人即跳车逃跑,被郑某某追撵上并威胁三被害人不要再跑。随后罪犯郑英基、舒卫杰二人被王昆用车带至罗夫电厂门口,郑、舒二人另坐出租车赶至逃跑地点,会同郑某某将三名被害人追回店内。在店内张莹和姚露遭到罪犯王刚的殴打。

2009年8月27日,被告人赵某伙同罪犯刘伟栋、王刚将被害人刘某从潼关县“快乐人”网吧诱骗至罗夫日本休闲宫,后被告人赵某、刘某某伙同罪犯刘伟栋、舒卫杰、王刚等人采取哄骗、威胁、非法拘禁等手段强迫刘某坐台卖淫,刘某不从,还遭到刘某某、王刚的殴打。8月29日凌晨,刘某用手机向其同学求救,后华阴市公安局罗夫派出所接到刘某家长的报警即赴现场,将刘某等被害人救出。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刘某陈述,2009年8月27日中午吃完饭,她在潼关“快乐人”网吧上网,赵某打电话让她出来玩,然后就把她带上一个QQ车。车里有两个人,司机不认识,一个好像叫刘晓伟。后把她拉到罗夫日本休闲宫(当时不知道店名)转了一圈,她见到有几个和她相仿的女娃,就觉得不对劲,感到这地方像个卖淫场所,她就急忙出了大门,叫赵某送她回家,刘晓伟说一会儿就送。到下午5点多钟,刘晓伟、赵某,还有店里的卫杰(听他们叫的)带她去罗夫吃饭,她不想吃饭让送她回家。吃完饭后,刘晓伟、赵某把她送到宝莲灯哪儿,车停下来说等一个人,后王刚(听他们叫的)就来了,说用一下她的手机,然后王刚拿着她的手机上了一辆出租车,她坐的车就跟着王刚的出租车。到半路上,王刚指着一个山口让她车上人进去,王刚就走了。她几个在山里玩了一会儿,她见刘晓伟几个没有送她回家的意思,就一个人从山里往回走,刘晓伟追上她又把她带到日本休闲宫,她不进去,卫杰几个就把她带到潼关方向的一个小路上,卫杰威胁她选择是上班还是从悬崖跳下去,她说她不会上班,也不会跳下去。后来卫杰几个又把她带回休闲宫,她要回了她的手机。刘晓伟和王谋还有几个男的相继劝她上班,她说她不干。昨天下午大概5点多,她朋友郭辉打电话过来,她告诉郭辉她被骗了,刘晓伟听见她给朋友说被骗的事,就告诉了王刚,后来刘超(听他们叫的)进来看她发信息就把她的手机抢了给了王刚,她要她的手机,王刚和刘超还一人打了她一个耳光。后来刘超让一个叫张莹的女孩劝她,她俩聊了一会,她知道张莹也是被骗过来的,张莹问她敢不敢用手机给朋友打电话,她说敢,张莹就给她拿了老板正在充电的手机,然后她给朋友郭某发了三条求救信息。今天早上她们刚起来,派出所的人来了将她们救走。

2、被害人张莹陈述,大约10几天前,王刚和舒卫杰把她带到王刚家,王刚给她说到渭南KTV上班,一个月能挣2500元。第二天到渭南没有联系上人,王刚就打电话叫刘伟栋开车到渭南,将她接到罗夫日本休闲宫,王刚逼着她当坐台小姐,来客人后李叶珍叫她到包间去,她不同意,王刚就骂她打她,她只得进包间陪客人。她和姚露露是同村人,都是王刚叫来的,是王刚管的她俩,老板娘叫她去坐台,她若不愿去,王刚就打骂她。有一天大约是8月17日还是18日,她和姚露露不愿陪一个醉酒的客人,王刚就掐她喉咙,说不陪的话就把她头卸了,还说要跑就弄死她。因前面她和郭雅丽、姚露露坐出租车偷跑过。当时出租车司机接了个电话准备回去,她三人就下车往野地里跑,后被舒卫杰等人追上带回了休闲宫。潼关的刘某前几天也被骗到休闲宫,刘某某和刘伟栋劝刘某坐台,刘某不愿意,刘某某就打了刘某两个耳光。8月28日,刘伟栋让她劝刘某坐台,她就去问刘某,刘某说被打死都不坐台,她也没有劝刘某去坐台。李叶珍在店里收钱管事,安排女娃坐台。她挣的钱都在老板娘李叶珍手里。

3、被害人郭雅丽陈述,半个月前,她认识的朋友秦冬介绍她去西安的一家KTV打工。她在哪儿干了没几天,KTV里的黄斌说,秦冬打电话说让她到华阴罗夫去。后来黄斌让KTV里的叶莉莉把她领到罗夫日本休闲宫,莉莉就逼她坐台(当时店是莉莉她妈开的),听说现在的老板是王昆和李叶珍。她到休闲宫后一直有人看管,根本不让出门。后有几个男娃带了几个女娃来了,有谁不听话不接客就会被打。2009年8月25日,她和姚露露、张莹坐一辆出租车逃跑,后被舒卫杰等人追回来,王刚用脚踢了张莹两三下,还打了姚露露。有一天白天,来了两个喝酒的,老板李叶珍让张莹和姚露露陪那两人发生性关系,张莹和姚露露不愿意,王刚就掐住张莹的脖子,用手在张莹头上打,后又到姚露露房子打姚露露。她在店里呆了半个月时间,李叶珍一分钱也没给她。

4、被害人姚露露陈述,一个月前,她和她村上的张莹通过同学认识了太要的王刚和刘小伟。大约20天前,张莹的父亲来她家找张莹,她就给张莹打电话,当时是王刚接的电话,王刚说当天就回来。第二天晚上,王刚打电话说和刘小伟在一块,叫她把东西收拾一下,回潼关把她一接,她说太晚了不出去。后来到第三天晚上,刘小伟打电话让她到“V3”网吧门口,她去时王刚也在,二人叫她去罗夫干活,她因没有事干就同意了。第二天到了罗夫后,王刚二人把她安排在一家宾馆住着,她说要见张莹,王刚和刘小伟说晚上把张莹接过来。过了一会,有人打电话说把她带过去,王刚和刘小伟就把她带到了日本休闲宫,她当时感觉这个店不是刘小伟说的KTV店。在宿舍她见到了张莹,然后她被逼做小姐,她不愿意,一个20岁左右的女的说,把你带来,你不愿意能走吗,没办法她就勉强答应留下来,等挣些钱再逃出去。有一天来了一个醉酒的人,张莹和她都不愿意陪,王刚就在包间打了张莹,又在宿舍打了她几个耳光,并使劲拽她的头发。当天晚上,管事的李叶珍给她俩说,你俩好好上班,就叫王刚不再打了。10天后的一天早上,她和张莹、郭雅丽三人趁李叶珍不注意逃出店,坐了辆出租车,不想出租车司机和老板认识,司机掉头朝回开,她们几个趁车速不快跳下车,司机就停下车撵她们。司机手里拿了一把腰刀,说再跑就给你一人一刀,后来店里的舒卫杰和另一个男娃来了,就和司机把她三个押回到日本休闲宫。平时李叶珍在店里管事,负责收钱和接待客人。再就是王刚管着她和张莹,因为她俩是王刚和刘小伟骗来的,刘小伟平时不太来店里。店里还有一个叫刘某某的男娃,再就是舒卫杰,也是才来几天。

5、被害人郭伟萍陈述,2009年8月26日晚上7点多钟,她接到朋友秦冬的电话,说和周斌叫她去潼关县城嘉年华KTV。她去后见到秦冬、周斌、三毛(于晓峰)、还有两个女娃。不知谁说去华阴看宝莲灯,然后她就被骗到罗夫日本休闲宫,给她做工作当小姐,她不愿意,后趁那个女娃不注意她就往外跑,被那个女娃跟到秦电三福利区门口把她抓住了,后周斌也追到跟前,那个女娃和周斌先后扇了她几个耳光,把她带回日本休闲宫。周斌对她说:再跑把你腿卸了,还把她的手机拿走了。后她被安排和张莹、露露、小月在一个房子睡,张莹几个告诉她日本休闲宫后台有黑社会,根本跑不了。她还得知张莹、露露、雅雅前面曾跑过,被抓回来打了一顿。8月27日,王刚来到日本休闲宫,下午刘小伟和刘某某把刘茜带到休闲宫,给刘茜做工作,刘茜不干,后来听露露说王刚和刘某某还打了刘茜。老板娘李叶珍负责和客人谈价、收钱、看管她们。秦冬和周斌两个负责看管她,二人有事不在时,由老板娘李叶珍看管。

6、被害人王谋陈述,2009年8月的一天,她和舒卫杰的女朋友在网吧上网,舒卫杰叫她去潼关耍去,她不去,舒卫杰说你不去也得去,不去把你的腿卸了。后来舒卫杰带她到山西的永济,第二天把她送到一个KTV当小姐,后舒卫杰和其女朋友就走了。她在里面待了一天,坐了两次台。第三天舒卫杰从潼关将张桦也接到永济,后她和张桦被送到一家洗浴中心待了四天。8月24日,舒卫杰给王刚打电话,说这边生意不好,王刚就和其女朋友来山西,将她和张桦,舒卫杰一起接到罗夫日本休闲宫。她到这后才知道让她到这里卖淫,开始她不愿意,老板娘李叶珍不让她随便出门,她要出门李叶珍都跟着她。有一天她和王刚、舒卫杰、张桦去街上洗头,回来后老板娘李叶珍说张莹、姚露露和郭雅丽三个跑了,让她们坐回去,她就和张桦睡觉去了。下午张莹、姚露露和郭雅丽三个回来了,她见三个人腿上都有划伤。8月27日,一个男娃将刘某领来,那男娃让刘某在这好好干,刘某哭着说不干,王刚还让她去做工作,刘某就是不干。直到8月29日早上,她们都被接到了派出所。

7、被害人郭渭渭陈述,2009年8月27日下午,她和鲍康琴在豫灵的一个宾馆碰见湖北的李明,李明给她说其侄女在华阴罗夫开了一个店,生意很好,一个娃一天能挣五六百元。到8月28日,她们就来到了罗夫,进店后她感觉不对劲,好像是干那事的,就想走,老板娘不让走,让她们先住下。今天早上,老板娘还是让她们留下,她们不想留,后来派出所的人来了。被害人鲍康琴亦能证明上述事实。

8、证人刘某某(被害人刘某之父)证明,2009年8月28日晚7时许,他女儿刘某的同学郭辉到他家说,刘某被骗到华阴罗夫了。29日早7点多,郭某又到他家说,刘某用手机发信息说被骗到罗夫日本休闲宫了,于是他就报了案,请求解救女儿刘某。

9、证人郭某(被害人刘某同学)证明,2009年8月28日中午一两点钟,他给刘某打电话,刘某说被人骗到罗夫控制了,但没说具体位置。到晚上他就到刘某家,把情况向刘某爸妈说了。29日早,刘某用别人的手机给他发了三条求救信息,于是他7点多钟又到刘某家把情况说了,后来他还到潼关县城关派出所报了案。

10、证人张某某证明,2008年年底,王昆租他的房说要弄足浴,他当时就答应了,房租一年6000元。经营了几天后,王昆只给了他2000元房租,后店就停了,经营不到一个月。2009年8月,他见大厅坐着一个女的,就问这店现在是谁在经营,女的说是其弄着。他打电话问王昆,王昆说现在是这女的经营,这女的会给你房租。没有过多久,听说这女的在店里出事了。

11、证人冯某某证明,罗夫日本休闲宫是李叶珍一人经营,因为当时李叶珍想承包休闲宫和王昆谈时他在场。随后他和王昆、李叶珍、郑英基及三个男娃在罗夫云海饭店吃饭时,李叶珍和那三个男娃说其是外地人,还让他和王昆以后要多多关照一下。

12、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载明,2011年9月29日,罪犯舒卫杰、李叶珍在12张免冠照片中辨认出4号系出租车司机即被告人郑某某。被害人刘某在12张免冠照片中辨认出2号系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赵某分别指认罗夫日本休闲宫系作案之地点。

13、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载明,2009年8月29日,公安人员在日本休闲宫发现黑色塑料皮笔记本一册(记载坐台小姐卖淫的详细账单情况),予以提取。8月30日,在罗夫日本休闲宫李叶珍住处提取扣押账本一个,建设银行卡一张。

14、本院(2011)渭中法刑一初字第00031号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人李叶珍因犯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王刚因犯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舒卫杰犯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刘伟栋犯组织卖淫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秦冬犯组织卖淫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周斌犯协助组织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郑英基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宣判后,被告人王刚、刘伟栋、秦冬不服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陕刑三终字第00101号刑事裁定书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15、常住人口信息表载明,被告人郑某某出生于1986年10月3日、刘某某出生于1988年12月1日、赵某出生于1990年5月4日。

16、涉案人王某供述,他是从2008年11月份,从台头村张某某手中租下罗夫日本休闲宫,经营了半个月,因找不到洗脚的服务员就不弄了。到2009年5、6月份,经华西孙庄的周强介绍,他将店转租给庆华的小军。大概到2009年8月初,郑英基说李叶珍想承包日本休闲宫,让他把房转租给李叶珍,他就同意了。有一天早上,他接到郑二伟的电话,说在罗夫明星村口拉了三个女娃,那三个女娃慌慌张张的,说是店里的,他就给二伟说他早就不弄了,并说给店老板打电话问一下。他就给李叶珍打电话说他跑车的朋友说拉了你店里三个女娃,慌慌张张的不知道有啥事哩。过了不到两分钟,李叶珍把电话回过来,让他帮忙给跑车司机说一下,把那三个女娃给拉回来,他当时答应了,就给二伟打电话,让把那三个女娃拉回来,二伟说那三个女娃跳车跑了。打这个电话时,他正开车经过店里,看到李叶珍他就把那三个女娃跳车跑了的事给说了,李叶珍就叫郑英基和另外一个男娃去追,并让他帮忙把郑英基和那个男娃送到电厂门口去坐出租车,他答应后就调头把二人送到电厂门口。中途郑英基问他是谁拉的那三个女娃,他说是郑二伟,后来他就再没管这事。因李叶珍租的他的房子,他是出于朋友关系才给李叶珍说的。李叶珍经营休闲宫是否有色情服务他不清楚,后来李叶珍被抓了,他才知道跑的那三个娃是被强迫卖淫才跑的。

17、罪犯李叶珍供述,以前日本休闲宫是王昆的,王晓军找王昆商量合伙开店,王昆就把店给了王晓军。王晓军就叫她婶王永英照看店,她有时在那里帮忙。后来王晓军因为债务问题又把店还给了王昆,她婶到潼关去了,王昆就叫她负责照看店。她是2009年8月14日开始上班的,王昆给她说让她找娃,具体负责经营,得了利益和她均分。她在店里负责做饭、打扫卫生、看店、登记帐务。每个人每天上班干活她进行登记,都有记录,并确定了分成比例。日本休闲宫的张莹和姚露露是王刚带来的,在她婶开店时,俩人已经来了五、六天,这两个女娃由王刚负责管理;郭雅丽和郭伟萍是秦冬带来的,由秦冬负责管理;王谋和张桦是舒卫杰带来的,由舒卫杰负责管理;刘茜是刘伟栋与另外两个男娃送来的,由刘伟栋和刘超看管,刘茜一直未接客,她没有给娃发过工资。四、五天前的一天中午,王昆听到一个出租车司机说张莹、姚露露和郭雅丽坐出租车走了,王昆告诉她说三个娃跑了。她店里的舒卫杰就出去找人了,过了大概两、三个小时,舒卫杰和出租司机将那三个娃带回来了。王刚曾殴打过张莹和姚露露。

18、罪犯王刚供述,两个月前,他通过朋友刘伟栋认识张莹,先是他和舒卫杰给张莹联系了渭南一家足浴店,张莹不想在那干了。在张莹联系他不想干之前,他接到刘伟栋的电话,说其朋友秦冬说罗夫店要人,要和秦冬来渭南把张莹接到罗夫上班。那天中午刘伟栋、秦冬、王伟三个到渭南和他一块把张莹接到罗夫,舒卫杰一个人回潼关了。第二天下午,他和秦冬、刘伟栋三个商量,准备把姚露露也接到日本休闲宫上班。张莹上班后,刘伟栋就一直给姚露露打电话,骗姚露露说张莹已经在罗夫KTV上班了,让姚露露给张莹做个伴。后来他们就去潼关把姚露露骗到日本休闲宫,秦冬让店老板娘女儿叶莉莉把姚露露留下来干小姐。姚露露去的第二天,王小军就不弄店了,把店转给了王昆,店里的一切事情都由李叶珍管事。李叶珍给秦冬、刘伟栋和他说,让他们继续找女娃,谁找来的女娃,女娃挣的钱发给谁,店里和娃之间三七分。张莹是他带来的,他管张莹一个,刘伟栋不在时他也管姚露露。平时他住在店里,一是看着女娃不让跑了,再就是女娃不愿意陪客人时给做工作。张莹和姚露露曾有过不愿陪一个醉酒客人睡觉,他就掐张莹下巴,在张莹胳膊上打了一下,让陪客人,张莹仍然不愿意,他就让姚露露去陪,姚露露也不愿意,他就朝姚露露头上扇了几下,然后把姚露露推到沙发上,后来李叶珍让那个醉酒的人走了。在他打张莹和姚露露后的四、五天,他吃饭回来,在路上碰见王昆开的车,车上坐着舒卫杰还有王昆的两个朋友,舒卫杰给他说张莹、姚露露、雅雅三个跑了,他们就撵去了。过了一两个小时,就把张莹、姚露露、雅雅追回来了。他在日本休闲宫后面的房子打了张莹几个耳光,在姚露露肚子上踢了一脚,头上打了一个耳光,打完后说让你们以后再跑。在张莹几个逃跑的前一天,他去了山西永济,是舒卫杰打电话叫他过去的,让他带着张莹和姚露露一块去永济其哥那干。他去了后才知道舒卫杰在那边管了两个女的,一个叫王谋,一个叫张桦。他看永济那边情况不好,就劝舒卫杰跟他回罗夫店里干,舒卫杰就向他借了500元,把那边店里其哥的钱还了,和他一块把张桦和王谋领到罗夫日本休闲宫。舒卫杰让张桦和王谋在店里干,这两个由舒卫杰管着。李叶珍在店里负责跟客人谈价、收钱、安排女娃出台,做饭也管,店里基本啥都管。2009年8月27日中午,他和刘伟栋、刘某某三个在潼关刘某某住处,刘伟栋接朋友赵某的电话,让去“快乐人”网吧找个女娃到店里去,后他和刘伟栋去了。赵某将一个叫刘某的女娃骗来了,刘伟栋和赵某把刘某带到罗夫。过了两小时,刘伟栋给他打电话说刘某不愿在罗夫干,现在已经返回到宝莲灯了,让他去帮忙说去,他就和刘某某打出租赶到宝莲灯那儿。见面后他让刘伟栋先带刘茜耍去,一边耍一边说。大约晚上10点多,舒卫杰和刘某某带着刘茜回来了,他和刘某某、赵某就坐车回潼关了。第二天早上,他回到罗夫日本休闲宫,刘伟栋在一边睡觉,刘某在最里边房子坐着,刘某某过来给他说刘某用手机打电话,手机被其夺了,他上去扇了刘某一个耳光,并对刘某说你想走是不可能的,你就在这干。后来还让王谋和张莹给刘茜做工作,然后他就睡觉了,第二天还没起来就被抓了。

19、罪犯舒卫杰供述,大约一个月前,他带着王谋和张桦在山西永济县洗浴中心当坐台小姐,挣下的钱他从中抽一些。2009年8月24日上午,王刚给他打电话问那边生意怎么样,他说不行。王刚就和其女朋友到了永济,他女朋友车凯华也在永济。王刚就让他领着王谋和张桦到罗夫去,永济老板不让走,他就从王刚处借了500元给了老板,他们六个当天下午一起回到罗夫。到罗夫后,王刚从老板娘李叶珍处借了500元清了车费,将王谋和张桦介绍给李叶珍当坐台小姐,然后李叶珍在罗夫街道招呼他六个人吃饭,饭后王谋和张桦就开始坐台挣钱。因王刚之前说日本休闲宫是足浴,到罗夫后他才知道根本不是洗脚的地方,纯粹是小姐坐台卖淫。里边有三个小姐,是张莹、姚露露和郭雅丽,店老板娘叫李叶珍。平时店里由李叶珍负责管理小姐、记账、谈价、收钱。随后老板娘对他说,老板和小姐是三七开,坐台一次是80元,小姐得50元,老板得30元;坐台一次100元,小姐得70元,老板得30元;包夜一次150元,小姐得100元,老板得50元。他对老板娘说,小姐坐台得的钱10天结一次;老板娘要把钱给他,由他和女娃算帐。第二天早上,他和王谋、张桦及他对象从罗夫市场洗头回去时,在桥头碰见王昆开着车,王昆说店里三个女娃跑了,让他叫辆出租一块去撵。因那三个女娃坐的出租车正好是王昆朋友的车,王昆的朋友知道这几个娃是从店里跑出来的,所以出租车司机给王昆打了个电话。王昆的伙计带上他在公路南、火车路附近找到了那三个女娃,当时出租车司机站在那里,三个女娃蹲在那里,腿被杂草划破了,有一道一道的血丝。然后他和王昆的伙计及出租车司机把那三个女娃带回了休闲宫。回到日本休闲宫后,王刚打了张莹几个耳光,在姚露露肚子上踢了一脚,在头上打了一耳光,后来王刚给他说要回潼关去,让他看着这三个女娃。8月27日下午2点左右,刘伟栋和老三赵某,还有个司机带了一个女娃叫刘某的到了日本休闲宫。女娃不愿意干,老三让他和刘某某把刘某拉出去打一顿,他就和刘某某让出租车把刘某拉到孟塬火车站附近,他吓唬刘某说“你面前有两条路,一条路是回去上班,一条就是从沟里跳下去,如果没死就自己走回去”。刘某说不会回去上班的,后他又骗刘某说“你不回去我不好给老板交代,回去老板问的话你就说身上来了,到时候我给你100元,在门口给你挡个车送你回去”。刘某还是不同意,刘某某也跟着帮腔让刘茜回店里。后司机催着回去,他们就带着刘某回了日本休闲宫。到店里后王刚给他们说,刘某再不听话就收拾,后来王刚、刘某某、赵某回潼关了,他就睡觉了。8月28日早上,王刚和刘某某从潼关回来,他让王谋向老板娘借300元回了潼关。8月29日中午12点,他从潼关回到日本休闲宫,就被派出所民警带走了。

20、罪犯刘伟栋供述,一个月前他通过朋友认识秦冬,秦冬给他说其认识罗夫日本休闲宫老板,如果他能找到女娃上班,女娃挣的钱就可以分成。他就问日本休闲宫作什么生意,秦冬说足浴,他问带不带坐台,秦冬说带,他说能行。过了四、五天,他想到以前通过朋友认识的张莹和姚露露,就和秦冬给王刚打电话,问王刚人在哪儿,王刚说已经把张莹带到渭南一家足浴上班了,他说把张莹带到罗夫上班,王刚说能行。接着他和秦冬包了辆车去渭南把王刚和张莹接到了罗夫日本休闲宫,当时他看见一个叫郭雅丽的已经在上班,秦冬说这娃是其叫来的,当天晚上张莹和郭雅丽都坐台了。后姚露露给他打电话问张莹在哪儿,他骗说张莹在渭南KTV上班,让姚露露也来渭南。第二天中午,王刚让张莹给姚露露打电话来上班,姚露露答应去。第三天晚上,他和王刚去潼关见到姚露露,他俩对姚露露说张莹现在渭南,让姚露露也一块去。第四天下午四点,他和王刚把姚露露带到罗夫,先住在一家宾馆里,姚露露提出要见张莹,他俩说明天上班就见了。停了一会,王伟打电话让把姚露露带过去,他俩就把姚露露带回日本休闲宫。到店里大约10天后,他回潼关耍了几天。在潼关见到秦冬,听秦冬说郭雅丽、张莹、姚露露偷跑过,被几个人撵上把人抓回来了。他返回罗夫休闲宫见舒卫杰带了两个女娃,一个叫张桦,一个叫王谋,当天晚上他和王刚包车又回了潼关。8月26日下午,赵某给他打电话说认识一个女娃叫刘某,让他把这女娃介绍到罗夫上班,让其也分点钱。因十几天前他给赵某打过电话,说过让赵某找女娃坐台当小姐,然后给赵某分钱这事。第二天中午,赵某打电话说刘某现在网吧,他就和王刚、赵某到网吧找见刘某,赵某骗刘茜说咱们出去耍去,刘茜没详细问就上了他们租的车。半路上刘某问去哪儿,他骗刘某说去看朋友,他们就到了罗夫日本休闲宫。刘某在休闲宫坐了十几分钟就出去了,缠着他们要回潼关去,他让刘某进去刘茜也不愿意。舒卫杰给王刚打电话说刘某不愿意干,王刚说等其回来。刘某还是缠着要回家,他和赵某带着刘某和司机就往潼关方向走,到了宝莲灯附近,王刚和刘某某打电话让等着。王刚和刘某某过来后,拿走了刘某的手机,并带他们走到瓮峪路口时就走了。到了晚上11点多钟,他们骗刘某说回去取手机,舒卫杰经给刘某做工作,刘某才进了日本休闲宫。当天晚上,他和王刚、舒卫杰、刘某某、赵某闲谝过程中,王刚给他说刘某不听话的话就收拾,然后王刚、赵某、刘某某就坐出租回潼关了。28日早上,王刚和刘某某又回到罗夫,他见二人从刘某房子进进出出,让刘某当小姐坐台,就问刘某某是不是打刘某了,刘某某说和王刚每人扇了刘某一个包子。他到刘某房子转了一圈,见刘某在床上爬着哭哩。当天晚上8点左右,李叶珍的叔叔李奕民带了两个女娃来了,一个叫郭渭渭、一个叫鲍康琴。29日中午他刚起床,罗夫派出所民警来店里检查,将他们全部带到了派出所。王小军是以前的老板,和王昆一起合伙经营,当时王小军的弟弟王伟也在店里上班,罗夫的宾馆就是王伟替他们开的房间。李叶珍是负责经营的,主要是管账、管理小姐。

21、罪犯秦冬供述,大约2009年5、6月份,他通过上网认识豫灵镇的一个女娃雅雅(郭雅丽),雅雅说其在一个滚石KTV上班,让他去接,他说他认识一个朋友叫黄斌,能介绍雅雅去西安一家KTV当服务员,后他去接了雅雅到黄斌所在的KTV上班。在西安闲谝时,黄斌告诉他其女朋友莉莉的母亲在华阴罗夫日本休闲宫开了个店,专门是小姐坐台。他和黄斌就商量把雅雅介绍到哪儿上班,但他们没有告诉雅雅这事。后来他女朋友在洛南有事他去了洛南,去洛南前他让黄斌把雅雅带到日本休闲宫当坐台小姐,后来黄斌的女朋友莉莉把雅雅带到了罗夫。莉莉的妈让他再找些女娃当坐台小姐,到时从女娃挣的钱中抽钱给他,他就给认识的周斌、三毛、刘伟栋说罗夫日本休闲宫要找女娃,他们也都表示同意找女娃。刘伟栋就把寻娃的事告诉了王刚,王刚就给刘伟栋打电话说带了个女娃在渭南KTV上班,可以把那个女娃带到罗夫日本休闲宫当坐台小姐。随后他和王伟、王刚、刘伟栋从渭南把那女娃张莹接到罗夫当坐台小姐。到了8月10几号,老板换了,莉莉的妈把日本休闲宫交给了李叶珍。8月26日7夕那天,他和周斌及其女朋友、还有三毛在潼关一家KTV唱歌,周斌对他说想把郭伟萍介绍到罗夫日本休闲宫当坐台小姐,但约不出来,让他去约。他约到郭伟萍后,为了把郭伟萍带到华阴,周斌说去华阴看宝莲灯,大家都表示同意。周斌就和郭伟萍坐一辆车,他和其他人坐一辆车。晚上11点吃完饭后,他们去了日本休闲宫,他到后面房子睡觉去了,周斌他们就给郭伟萍做工作。第二天早上,周斌说郭伟萍昨晚跑了,被其和对象抓了回来,还把郭伟萍打了一顿。他问周斌郭伟萍现在愿意不愿意,周斌说已经搞定了,同意留下来试几天,到中午他就回潼关了。自从雅雅和张莹到日本休闲宫后,刘伟栋把姚露露也弄到日本休闲宫当坐台小姐。8月25日那天,李叶珍给他打电话说,雅雅、张莹和姚露露跑了被弄回来,女娃受伤了让他过来看看。随后他回到日本休闲宫,王刚告诉他已把张莹和姚露露打了一顿,雅雅是他带来的,让他看着办。后来那三个女娃给他说,让他把三个人带走,他也答应了,王刚知道他要把三个女娃带走,还和刘伟栋到潼关找了他,后听说他几个被带到罗夫派出所了。今早上莉莉的妈让他过来看看情况,他去看时就被抓了。

22、罪犯周斌供述,2009年7月初7的前一天,秦冬在潼关县城碰见他和三毛于永锋,后来他又叫了他的女朋友夏丹,说去华阴罗夫玩。后到了日本休闲宫,他见到潼关的张莹和另外两个女娃,好像叫雅雅和姚露也在日本休闲宫上班。秦冬给那三个女娃说跑啥呢,还被打了何苦哩,以后不要跑了。后来他们在回潼关的路上,他从秦冬口里得知张莹和雅雅、姚露是被介绍到日本休闲宫上班坐台的,三个人坐台期间逃跑时,被追回来还打了一顿。秦冬还给他、三毛、夏丹说让介绍女娃到日本休闲宫去,他当时想介绍女娃肯定能挣钱,虽没说话但心里同意。到7月初7晚上,他和秦冬、他女朋友夏丹及三毛、王媛在潼关嘉年华KTV唱歌,秦冬打电话叫来了郭伟萍。为了把郭伟萍骗到华阴,他提出去华阴看宝莲灯。后到了华阴就直接去了罗夫夜市,一个女的(李叶珍)请他们吃了饭,后回到日本休闲宫,夏丹和三毛就给郭伟萍做工作,让郭伟萍在日本休闲宫上班坐台,他就到大厅和张莹谝。后听谁喊郭伟萍跑了,他就立即去追,在西边住宅小区门口见夏丹已经追上并拉住郭伟萍,并和郭伟萍厮打在一块,他就上去打了郭伟萍一个巴掌,夏丹也打了郭伟萍几个巴掌,把郭伟萍带回店里。郭伟萍害怕家人担心让给家里打个电话,说其在同学家住,后郭伟萍给他说想回去,他说他又没叫你来,你去给秦冬说去,秦冬不愿意,就让郭伟萍在店里先干几天,然后再接她走。第二天早上,他让王媛在日本休闲宫坐台,王媛不愿意就先走了,到了晚上他和夏丹、三毛也就回潼关了。那天晚上他还见到了刘某,刘某的脸不知道被谁打青了。

23、罪犯郑英基供述,2009年5、6月份,他在日本休闲宫居住,到了7月份,听王昆说其将房子租给了小军,小军带了几个人搞足浴,其实是组织妇女卖淫。里边有一个女的叫李叶珍,后来不知道怎么回事,李叶珍又从小军手里将店接了过去。李叶珍和小军是一样的,说是搞足浴,其实是组织妇女卖淫。刚开始有两、三个女娃在店里卖淫,那两、三个女娃是潼关的三个男娃领来的,其中一个叫王刚。那几个女娃挣的钱由李叶珍管理,王刚几个男娃从中分钱。大约是去年8月份,他正在房子睡觉,李叶珍过来对他说三个女娃跑了,让他带上潼关的舒卫杰把跑的娃带回来。他和王昆从罗夫休闲宫开车到电厂门口,在电厂见到舒卫杰,王昆说有事,叫他和舒卫杰搭出租车去追人。途中王昆说刚才拉三个女娃的车是郑二伟的车,让和郑二伟联系。他就联系上郑二伟,郑说其在第四军医大培训基地南边的一个村子边上。他和舒卫杰赶到后,见三个女娃蹲在一起,郑二伟站在三个女娃对面看守。后由郑二伟开车,他和舒卫杰将三个女娃带回日本休闲宫交给了李叶珍。

25、被告人赵某供述,事发前十几天,他朋友刘伟栋和秦冬先后给他说,让他找几个娃当坐台小姐,给他分钱,他就答应了,随后他就瞄上了今年2月份刚通过朋友认识的刘某。2009年8月27日,刘某给他打电话说在潼关“快乐人”网吧上网,他就给刘伟栋打电话说介绍个女娃当小姐,女娃名字叫刘某,后刘伟栋和一个叫王刚的来到网吧门口等他。他从网吧把刘某骗出来后,刘某问去哪儿,刘伟栋说去一个好玩的地方,他就知道是把刘某带去当小姐。刘伟栋就叫了一辆出租车,拉着他和刘某骗到了罗夫日本休闲宫,刘伟栋和舒伟杰就给刘某做工作让当小姐,刘某死活不愿意干,一个劲要回去。后刘伟栋给王刚打电话说刘某不愿意干小姐,他就哄刘某说回潼关。然后他和刘某、刘伟栋坐车到了华山宝莲灯哪儿,刘伟栋骗刘某说等个人取东西,其实是等王刚过来。后王刚和刘某某来了,刘某在车上打电话,刘某某上去夺了电话给王刚,王刚让他们拖延时间,拉着刘某转一圈,黑了拉回罗夫再说。他就和刘某某、刘伟栋带着刘茜在山里一直玩到天刚黑,刘某说要回去,他们又拖延时间,刘某就往回走,刘伟栋追了上去。后来他们骗刘茜说到罗夫找王刚要手机,就又把刘茜骗到了罗夫。到了罗夫后,刘某某和刘伟栋怎么劝刘某下车,刘某都不下车。后刘某见了王刚向王刚要手机,王刚不给,舒伟杰和刘某某就坐上出租车把刘某拉走了。从9点拉出去到晚上11点多才回来,舒伟杰把刘某拉进了日本休闲宫,他就和王刚、刘某某坐出租车回潼关了。到潼关后,王刚给了他50元,作为他帮忙叫娃的报酬。

26、被告人刘某某供述,2009年8月27日下午,他和王刚、刘伟栋在一起,刘伟栋接了赵某的电话后就和王刚一块去网吧接人。不一会王刚回来了,到下午约6点,王刚说刘伟栋打电话说那个女娃不愿意卖淫,叫他们到华阴去。后他和王刚在华山宝莲灯哪儿见一辆红色QQ车停着,在车上见了赵某、刘伟栋、司机及一个女娃(刘某)。刘伟栋给他说和赵某叫这女娃到店里当小姐卖淫,女娃不同意,并让他给女娃做工作。为了不让女娃走,刘伟栋让他过去骗女娃说借电话用一下,他将骗来的电话给了王刚,然后王刚安排他们拖延时间,让带女娃去瓮峪转去玩。他们在山上玩了一会,刘某给赵某说要回去,赵某骗女娃说到店里去要手机。后回到店里,刘某不下车,赵某说不行把刘某拉出去打一顿,还说刘某之前做过小姐,后来王刚让姚露给刘某做工作。到了晚上八、九点钟,王刚又让他和卫杰给刘某做工作,为了吓唬刘某,他和卫杰故意让司机把车开得很远(孟塬一条路上),卫杰吓唬刘某说“你面前有两条路,一条路是回去上班,一条路就是从悬崖跳下去,如果没死的话就自己走回去”,刘某还是不同意,卫杰就骗刘某说,先回店里,到时给你100元在门口挡个车回去,刘某还是不同意,他就帮腔说先回罗夫去,他俩就带着刘某回到店里。到店里后,有人问赵某把刘某咋办,赵某说让刘某留下,让店里的人再劝说,后来王刚说刘某要是不听话就收拾,当晚他就和王刚、赵某回潼关了。第二天早上,他和王刚又回到店里,因刘某在闹,王刚就打了刘某一耳光,但刘某还在闹,他就打了刘某一耳光。晚上他叫来张莹进去劝刘某,后来刘某说想通了,他就让刘某去睡觉了,第二天起来就被抓了。

26、被告人郑某某供述,2009年8月的一天,他跑黑出租车在罗夫明星村三叉路口拉了三个女娃说要去潼关,通过聊天,他了解到三个女娃是罗夫日本休闲宫的,他就知道是小姐。他想休闲宫是王昆开的,就给王昆打电话说这三个女娃要去潼关,王昆说不知道,并说打电话问一下店里,后王昆回电话让他将那三个女娃送回来。他开车正掉头时,一个女娃开车门跳了下去,另外两个也跑了,这时王昆打电话问将那三个女娃带回来了没有,他说跑了,王昆就让他去找,说后面马上有人来接。随后他在铁路网东边角一沟地里找到那三个女娃,他朝那三个女娃喊别跑了,再跑用刀捅你们,那三个女娃就不跑了。不一会儿,郑英基和另一个小伙过来了,他们就一起将那三个女娃送回休闲宫。他后来知道那三个女娃不愿在店里卖淫,而是店里逼迫。他追上后威胁那三个女娃是因为当时只有他一个人,威胁是为达到控制住那三个女娃的目的。

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刘某某明知他人从事组织卖淫活动,仍伙同他人采取语言威胁、暴力殴打等手段,将被害人诱骗至卖淫场所,帮助他人迫使被害人卖淫;被告人郑某某明知被害人不愿卖淫而逃跑,却帮助他人予以阻止,并将被害人抓住后拉运至卖淫场所,故被告人赵某、刘某某、郑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所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事实成立。被告人赵某为牟取钱财,为组织卖淫人招募被害人卖淫;被告人刘某某在卖淫组织中充当打手,采取语言威胁、暴力殴打等手段帮助他人迫使被害人卖淫;被告人郑某某帮助他人追撵被害人,致被害人被抓后再次蒙难,故对三被告人均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赵某、刘某某、郑某某系协助他人组织卖淫,犯罪情节较轻,且能当庭认罪,可依法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刘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郑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常朝生

审判员赵勇

代理审判员韩夏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景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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