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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8刑终282号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2   阅读:

审理法院: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赣08刑终282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组织卖淫罪
裁判日期: 2018-09-27

审理经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某犯组织卖淫罪、原审被告人朱某2、谢某3、孔某5、陈某6、肖某7、欧某8、杨某9、李某10、田某11、梁某12、彭某13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于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2018)赣0803刑初1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谢某、谢某3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上诉状,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本院依法讯问了谢某、谢某3,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核实了全案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7年2月18日,被告人谢某委托孔某(绰号:财神,在逃)与中建财富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物业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租赁吉安中建财富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的财富国际大饭店裙楼四层的健身康体中心(后改称“皇室养生馆”。(以下简称“皇室养生馆”)经营桑拿。此后,被告人谢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组织卖淫女在“皇室养生馆”进行卖淫活动并聘请被告人朱某2担任业务部负责人,负责规章制度的制定,管理招嫖业务员及安排招嫖业务员工作;聘请被告人谢某3负责技师部卖淫女的管理和招揽嫖客;聘请被告人杨某9负责技师部卖淫女的培训和管理;聘请孔某负责“皇室养生馆”财务工作;聘请被告人孔某5、陈某6、肖某7、田某11、梁某12、彭某13担任业务员,负责招嫖业务;聘请被告人欧某8负责开车及购买物品。同时,被告人谢某还邀请被告人李某10参与“皇室养生馆”外部关系的协调,被告人李某10在明知谢某租赁“皇室养生馆”是用于组织卖淫活动的情况下,仍借给被告人谢某人民币7万元用于租赁“皇室养生馆”,并提供了一台P**机及关联的中国银行卡给被告人谢某用于“皇室养生馆”收取嫖资。在此期间,“皇室养生馆”制定了业务员和卖淫女的招揽嫖客、日常值班、接待规范、接待流程、作息时间、请销假、卖淫女卖淫过程中的全套服务流程和收费标准、反馈意见等一系列规定,对卖淫活动进行日常管理,并由被告人朱某2、谢某3、孔某5、陈某6、田某11、肖某7、梁某12、彭某13等通过散发招嫖卡片、发送短信、打电话、发微信等方式招揽嫖客到“皇室养生馆”嫖娼。嫖客到店后,由招嫖业务员接待,技师部负责人谢某3或杨某9安排卖淫女供嫖客挑选(即“叫牌”),由业务员或技师部负责人告知嫖客卖淫女工号不同,嫖资也不同。选中卖淫女后,卖淫女带嫖客在“皇室养生馆”的房间内进行全套性服务流程。性服务流程完成后,嫖客按其选定的不同工号的卖淫女卖淫一次的价格,以600元到1100元的价格到前台结算(支付现金或用银行卡刷POS机、微信、支付宝支付)。业务员每招揽到一名嫖客到店消费一次按嫖资的不同可得到人民币50元至100元不等的提成。

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17年5月16日,“皇室养生馆”以编取“工号”的管理形式先后组织宋某1、刘某1、杨某1、王某1、彭某1、杨某2、戴某1、李某3等47名卖淫女(其中未成年人2人)从事卖淫活动。共组织卖淫女卖淫158次,涉案金额为130650元。2017年6月13日,被告人谢某3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原判认定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检查笔录、查封、扣押的物证、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谢某、谢某3、朱某2、孔某5、李某10、陈某6、肖某7、欧某8、杨某9、田某11、梁某12、彭某13对犯罪事实供述在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聘请被告人朱某2、谢某3、孔某5、李某10、陈某6、肖某7、欧某8、杨某9、田某11、梁某12、彭某13等人采用招募、容留等手段,组织10名以上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且情节严重。被告人朱某2、谢某3、孔某5、李某10、陈某6、肖某7、欧某8、杨某9、田某11、梁某12、彭某13为谢某招募、运送人员,协助组织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谢某3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对谢某3予以从轻处罚。谢某、朱某2、孔某5、陈某6、肖某7、欧某8、杨某9、李某10、田某11、梁某12、彭某13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分别予以从轻处罚。李某10、陈某6、肖某7、欧某8、杨某9、田某11、梁某12、彭某13的犯罪情节较轻,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1、被告人谢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已缴纳);2、被告人朱某2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已缴纳);3、被告人谢某3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4、被告人孔某5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已缴纳);5、被告人李某10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缓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已缴纳);6、被告人陈某6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缓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已缴纳);7、被告人肖某7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已缴纳);8、被告人欧某8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已缴纳);9、被告人杨某9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已缴纳);10、被告人田某11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已缴纳);11、被告人梁某12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已缴纳);12、被告人彭某13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谢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1、一审法院认定组织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的人数有误,认定上诉人组织卖淫行为“情节严重”依据不足;2、上诉人有规劝孔某归案自首行为,有立功表现,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判量刑偏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上诉人谢某3上诉提出其系从犯,有自首情节,一审法院量刑偏重,恳请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8日,上诉人谢某委托孔某(绰号:财神,同案犯)与中建财富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物业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租赁吉安中建财富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的财富国际大饭店裙楼四层的健身康体中心(后改称“皇室养生馆”)经营桑拿。此后,谢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组织卖淫女在“皇室养生馆”进行卖淫活动并聘请原审被告人朱某2担任业务部负责人,负责规章制度的制定,管理招嫖业务员及安排招嫖业务员工作;聘请上诉人谢某3负责技师部卖淫女的管理和招揽嫖客;聘请原审被告人杨某9负责技师部卖淫女的培训和管理;聘请孔某负责“皇室养生馆”财务工作;聘请原审被告人孔某5、陈某6、肖某7、田某11、梁某12、彭某13担任业务员,负责招嫖业务;聘请原审被告人欧某8负责开车及购买物品。同时,谢某还邀请原审被告人李某10参与“皇室养生馆”外部关系的协调,李某10在明知谢某租赁“皇室养生馆”是用于组织卖淫活动的情况下,仍借给谢某人民币7万元用于租赁“皇室养生馆”,并提供了一台P**机及关联的中国银行卡给“皇室养生馆”收取嫖资。在此期间,“皇室养生馆”制定了业务员和卖淫女的招揽嫖客、日常值班、接待规范、接待流程、作息时间、请销假、卖淫女卖淫过程中的全套服务流程和收费标准、反馈意见等一系列规定,对卖淫活动进行日常管理,并由朱某2、谢某3、孔某5、陈某6、田某11、肖某7、梁某12、彭某13等通过散发招嫖卡片、发送短信、打电话、发微信等方式招揽嫖客到皇室养生馆”嫖娼。嫖客到店后,由招嫖业务员接待,技师部负责人谢某3或杨某9安排卖淫女供嫖客挑选(即“叫牌”),由业务员或技师部负责人告知嫖客卖淫女工号不同,嫖资也不同。选中卖淫女后,卖淫女带嫖客在皇室养生馆的房间内进行全套性服务流程。性服务流程完成后,嫖客按其选定的不同工号的卖淫女卖淫一次的价格,以600元到1100元的价格到前台结算(支付现金或用银行卡刷POS机、微信、支付宝支付)。业务员每招揽到一名嫖客到店消费一次按嫖资的不同可得到人民币50元至100元不等的提成。

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17年5月16日,“皇室养生馆”以编取“工号”的管理形式,先后组织宋某1、刘某1、杨某2、王某1、彭某1、杨某3、戴某1、李某3等卖淫女(其中未成年人2人)从事卖淫活动。合计编号人数46人,共组织卖淫女卖淫158次,涉案金额为130650元。2017年6月13日,上诉人谢某3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在二审期间,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值夏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上诉人谢某将孔某(同案犯)家人的联系方式告知其辩护人律师廖烟龙并要求律师向孔某的家人做工作,劝说孔某投案自首,在律师的催促下,孔某家属做通了孔某的工作,并于2018年9月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其担任财富大饭店行政经理兼出纳。2017年2月份,一名河南的“谢总”承租了财富饭店四楼一半的房间,叫“皇室养生馆”。签了合同,签合同的人是孔某。其收了20万元押金及5万元的租金。这些钱是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号打给其个人相应的账号里,5万是微信号“xiexiaoka6677”转给其微信账号中的;15万是银行卡转的,其中10万是一个谢笋的卡转的,5万是李某10转的。

2、证人周某、肖某1的证言证实,她们是2017年5月8日开始在“皇室养生馆”负责打扫卫生,上班时间是当日19时至次日3时。她们是按对讲机的安排做事,没事只准待在厨房或隔壁的杂物间里。平时会看到有小姐手上拿着一个包(她们的包都是统一款式和颜色)牵着男人的手在走廊上走,她们想应该是卖淫的。还有五六个工作人员常在收银台旁边房间里喝茶,他们是负责管理养生馆的。

3、证人曾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厨师,2017年5月7日开始在“皇室养生馆”做饭,上班时间是当日11时至12时做中饭,17时至18时做晚饭。做完饭后就离开,过一段时间后回去收拾桌子、洗碗。其他情况不了解。

4、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其听说“皇室养生馆”招技师。几天前其来到“皇室养生馆”,“阿凯”问其会不会精油、推背,其说不会。昨天想了解财富饭店四楼的工作性质,又来到“皇室养生馆”,“阿凯”说要培训,让其在技师房里等,后被抓。其以为“皇室养生馆”是正规足浴店。

5、证人杨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5月16日21时左右,其在财富大饭店四楼“皇室养生馆”8425房间,接受了一位价位是600元的女子的性服务。其和肖某2一起来的,其在8426房间接受服务。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其辨认出宋某1即为当时向他提供性服务的卖淫女。

6、证人肖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和杨某1一起到财富大饭店嫖娼的,是联系136××××5206号码的业务员。其在8426房间,杨某1在8425房间,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其辨认出杨某2即为当时向其提供性服务的卖淫女。

7、证人范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住在财富大饭店408房间,2017年5月16日晚10时左右,有人来敲门,说介绍小妹给其,后他们一起到在财富大饭店四楼“皇室养生馆”415房间,接受了一位30多岁的女子的性服务,价格是8、9百元。其辨认出刘某1即为当时向他提供性服务的卖淫女。

8、证人袁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中旬的一天16时许,其到财富大饭店四楼皇室养生馆,一年轻男子接待了其,并带了5、6个技师(有工号)到房间里,价格从700到1000元不等,他选了个700元的女技师。女技师帮其洗澡并提供了性服务。后其到前台用一张工商银行卡(62×××28,户名:袁某)刷POS机支付了700元。2017年4月22日下午,其又到该馆,选了个900元女技师,也是用上次的工商银行卡刷卡支付了900元。女技师给其看了一个塑料的长方形卡片,上面记录了服务流程,主要有跳舞、洗澡、波推、性服务等。

9、证人阮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份的一晚23时许,通过微信加好友方式认识了一人,其通过聊天得知财富大饭店四楼“皇室养生馆”嫖娼的价位是600到1000元不等。其到“皇室养生馆”,一中年男子接待了他,并带了4、5个技师(有工号)到房间里,其选了个800元的女技师。女技师帮其洗澡并提供了性服务。后其到前台在POS机上用一张建设银行卡(62×××79,户名:阮某)刷卡支付了800元。

10、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30日17时许,其通过微信加好友方式认识了“贝贝”,按照其微信中说的地址到了财富大饭店四楼“皇室养生馆”,在右手边的一间房内与“贝贝”发生了性关系。有个自称“销售”的男子进来问其服务得怎样,告诉其“贝贝”一次服务费是900元。其跟着“销售”到前台,用一张建设银行卡(62×××81,户名:陈某1)刷POS机支付了900元。

11、证人匡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23日,其到财富大饭店四楼“皇室养生馆”一房间,中年男子带了3个女子进来,价位分别是700、800、900元。其选了个700元的,女技师帮其洗澡并提供了性服务。后其到前台在POS机上用一张农业银行卡(62×××99,户名:匡某)刷卡支付了700元。

12、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卖淫女。2017年5月1日到财富大饭店上班,5月14日开始接客,工号是919。给她定的价位是900元接待一位客人,价格是业务和客人谈。上班时间是下午3点到凌晨2点,其拿400元,每天一结,“财财”拿现金给其。2017年5月14、15、16日分别接待了客人,分别得到780元、1560元。“阿凯”会管理我们技师,他主要负责叫牌、上钟、发工资。手提包是场子里提供的,内有精油、湿巾、安全套等,每天使用扣10元钱。技师房里有7、8个左右的技师,其中一个“小不点”年龄15、16岁,归技师部师姐“雪儿”管理,卖淫女请假、培训都归师姐管。谢总是老板,欧阳相当于店长、经理之类的人。2017年5月16日,其在415房间为一名45岁左右的男子提供了服务,有按摩、波推、有水床服务、床上服务,一次时长90分钟,做爱2次。当时还没做完被民警查获。其辨认出范某即其当时提供性服务的嫖客。

13、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其系卖淫女。2017年4月中旬到财富大饭店上班,是“阿凯”接待其,介绍了规章制度,工作时间,让其加了“财财”的微信号,工号是118。养生馆给其定的价位是1000元,她得500元,“财财”通过微信转给其。共约接客30人,得款约14700元,手提包是场子里提供的,内有精油、湿巾、安全套等,每天使用扣10元钱。养生馆负责管理技师的是“阿豪”,中途离开一段时间由“阿凯”管理,“阿凯”会管理她们技师,他主要负责叫牌、上钟。技师部还有一个师姐“雪儿”也会管理技师,还会给技师培训。管财务的叫“财神”,她们的工资都是由他发。“阿豪”每天下午6点左右都会组织她们开会,技师的排班也是由“阿豪”负责,排班情况写到技师房的一块黑板上,早班下午13点到凌晨1点,晚班是下午3点到凌晨3点,还会负责叫牌及技师们的请假。技师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都要跟“阿豪”反映,由他去解决。“阿豪”离开后,由“阿凯”和“雪儿”共同管理技师,“阿凯”平时就是叫牌、记录技师上钟的时间。“雪儿”负责排班的技师的请假,技师遇到问题也可向“雪儿”反映。“阿豪”走了之后很少开会,就是由“雪儿”组织开了几次会。“雪儿”主要是教新来的技师一些礼貌、礼节,比如说给客人问好之类的话,还会叫一个老技师扮演嫖客,自己扮演技师,然后按服务流程卡上的内容一项一项演示给新技师看,直到学会为止。流程服务卡的内容是一块长方形的塑料卡片,上面记录了技师上钟以后的服务流程,及一些卖淫服务的名称和动作要领。其刚来时,“阿凯”介绍了皇室养生馆的一些规章制度,(作息时间规定)每天下午15时开始上班,凌晨1点下班,上班时在技师房待命。如果有客人来就会由业务员带她们去房间里面试钟(指女孩子排成一排供客人挑选。技师进门后给客人问好,然后自我介绍一下工号和来自那里;业务员向客人介绍每个技师的价位,工号11开头,价位是1100元,1开头就是1000元,9开头就是900元,以此类推,最低的工号是7开头)。被客人选中的就留下陪客人一小时,在这一小时里要完成跳艳舞、按摩、推油、口交、性交等一系列服务项目。服务结束后,她们通知“阿凯”,他询问客人的付款方式,刷卡用POS机,支付宝或微信支付,“阿凯”就拿印有两个二维码的长方形泡沫板给客人扫描,现金由“阿凯”或技师收取(交“阿凯”)。技师工资是每日一结,每天下班后,“财神”通过消费单了解技师接单情况,通过微信、支付宝或现金发放。“皇室养生馆”一共有十五、六个技师,分早班和晚班,有时候技师会请假,同一时间段上班的技师一般十人左右,有一叫“小不点”和一叫“小惠”的技师,“小不点”是“雪儿”带进来的,两人看起来都是十六、七岁。2017年5月16日晚21时许,其在8426房间接受客人挑选时被选中,按流程先跳了艳舞、脱光衣服、帮客人洗澡,推油、口交,后客人射精了。在帮他按摩时被民警查获。其辨认出肖某2即其当时提供性服务的嫖客。

14、证人宋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卖淫女。2017年5月7日后到财富大饭店上班,工号是113,“阿凯”接她。上班时间是下午3点到凌晨2点,给她定的价位是600元接待一位客人,她拿300元,每天一结,“阿凯”拿现金到她。共接待了3个客人。“阿凯”是管理她们技师,他主要负责叫牌、上钟、发工资。手提包是场子里提供的,内有精油、湿巾、安全套等,每天使用扣10元钱,技师房里有10个左右的技师。2017年5月16日21时左右,其在8425房间为一名45岁左右的男子提供了服务,有按摩、胸推、洗澡、发生性关系等(按服务流程)。在给他按摩时被民警查获。其辨认出杨某1即其当时提供性服务的嫖客。

15、证人彭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卖淫女,艺名“小贝”,2017年4月初到财富大饭店上班,工号是126,后更换为119。除了月经期,每天接1至2单,共接了50多单,收入25000元左右。她服务的内容有:推油、按摩、洗澡、水床上搓背、做爱等。与养生馆五五分成,每日一结。店老板是“谢总”,负责管理技师的是“阿豪”,“阿豪”离开(4月下旬-5月12、13号)之后是“阿凯”,师姐“雪儿”也会管理技师,还会培训技师;管财务是“财神”,工资由他发。业务谁管不清楚。

16、证人杨某3的证言证实,其系卖淫女。艺名“叶子”,2017年5月初到财富大饭店上班,工号是869,价位是800元。是师姐接待的,师姐培训其两天,就开始上钟。共接了10多个单,收入3000元左右。其听从师姐的安排。其不知道师姐的名字,我们都喊她师姐。其服务的内容有推油、按摩、洗澡、水床上搓背、做爱等。上一个钟可拿300元,每日一结。

17、证人戴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卖淫女,艺名“小惠”,2017年5月初经其朋友杨艳介绍到财富饭店四楼上班,工号158,之后一直在里面卖淫。其服务的内容有推油、按摩、洗澡、水床上搓背、做爱等。其上一个钟可得300元,共接了10多个单。技师如没做过这一行,要由师姐培训。

18、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卖淫女。在店里名叫“小不点”。案发一星期前来财富大饭店做技师。工号105,店里技师房的管理有两人,一叫“丽丽”师姐(已离开两天),一叫“阿凯”,他负责叫牌、登记技师上钟表,技师考勤,发工资,前台收银,他之前做前台,他的微信昵称是“财财”,其在5月16日下午,为客人服务收了客人800元微信转的钱,后通过微信转给了“阿凯”。手提包是场子里提供的,内有精油、湿巾、安全套等,每天使用扣10元钱。技师穿的是黑色工服。上班时间是下午3点到凌晨2点,有服务流程卡。服务要戴套,不戴发现罚款2000元。请假得经“阿凯”批准。业务部其不清楚,因卖淫女不能与业务员交流。其只提供90分钟的性服务,其他按摩不会做,做一次得400元,是“丽丽”定的价位。共做了9单生意,得小费3600元。

19、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其微信昵称是“小蝌蚪”,微信号是×××,是“娇娇”(微信昵称:决定爱你)介绍过来的,“娇娇”推荐了微信昵称为“A做人煞费苦心”的微信给其,他向其说了上班的要求即穿工衣,不用押金但押3张单,做满一个月才可以退出。他发了财富饭店的地址给其。昨天下午其来到吉安。“娇娇”微信告诉其上四楼找“谢总”,“谢总”接待了她,过了一小时被抓。

20、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物证照片证实,公安人员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皇室养生馆”进行了检查,发现谢某、朱某2、孔某5、陈某6、肖某7、欧某8、田某11、彭某13等人在场,杨某1与宋某1、肖某2与杨某3、范某与刘某1分别在8425号、8426号、415号房间,经口头询问,杨某1、宋某1、肖某2、杨某2、范某、刘某1承认他们在嫖娼卖淫。公安人员遂将在场人员口头传唤至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办案中心接受进一步调查并同时扣押了消费单据151张、POS机1台、服务流程卡2张、笔记本1本、手机8部、手提包14只、租赁合同1份、有微信、支付宝二维码的泡沫板1张等物。

21、《房屋物业租赁合同》、《财富饭店裙楼四楼桑拿部可移动物业财产使用及保全合同》、《房屋物业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孔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谢某的供述证实,2017年2月18日,谢某委托孔某与中建财富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物业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租赁吉安中建财富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的财富国际大饭店裙楼四层的健身康体中心。

22、技师服务流程卡证实,“皇室养生馆”规定了卖淫女卖淫进行的服务流程。

23、公安机关扣押的“皇室养生馆”消费清单、业务人员招嫖量统计表证实,“皇室养生馆”对卖淫女进行编号,工号分别为:“1”字头共21人:分别是100、108、109、113、116、118、126(119)、128、129、130、136、158、164、166、169、185、186、188、189、198、199;“7”字头的共6人:分别是719、766、786、788、789、797;“8”字头的共5人:分别是811、828、885、888、898;“9”字头的共12人:分别是906、919、928、929、956、968、986、988、989、996、998、999;未编工号的共2人:分别是“雪儿”(被告人杨某9)及“新手”(其中,2017年5月14日参与卖淫的工号有11人:113、116、118、119、185、105、986、906、919、789、788)。“皇室养生馆”对卖淫女合计编号46人次,共卖淫158人次,获取嫖资人民币130650元。

24、公安机关扣押的“皇室养生馆”2017年5月6日至16日《考勤排班表》证实:“皇室养生馆”对其业务员进行了考勤管理及其业务员的考勤情况。

25、公安机关扣押的朱某2(朱古力)的记事本记录的内容证实,朱某2担任业务部负责人,负责规章制度的制定,管理招嫖业务员及安排招嫖业务员工作的情况及自2017年3月12日至2017年5月16日,在财富大饭店四楼皇室养生馆,谢某实施了组织卖淫的行为,朱某2协助(管理)卖淫的行为及相关业务人员的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情况;记录了对相关业务人员、参与卖淫的技师的各项管理规定及奖惩规定;记录了参与卖淫的技师工号(共27人):118、126、128、129、189、196;706、709、716、767;806、808、811、826、828、888、889、898;911、916、919、928、929、988、998、999;师姐(雪儿);卖淫女卖淫行为的具体情况等内容。

26、辨认笔录证实,公安人员组织谢某、朱某2、孔某5、陈某6、肖某7、欧某8、田某11、梁某12、彭某13分别对印有不同人员正面头像的照片进行辨认,他们分别辨认出“谢总”(谢某)、“朱古力”(朱某2)、“阿豪”(谢某3)、“许诺”(孔某5)、“华仔”(陈某6)、“欧阳”(肖某7)、“李某6”(李某10)、“浩子”(田某11)、“雪儿”(杨某9)、“司机欧阳”(欧某8)、业务员“杨果或杨过”(彭某13)、“肖洒”(梁某12)、“财神”(孔某)、“阿龙”(杨某4)。

27、调取证据通知书、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涉案POS机关联银行卡信息及交易明细证实,该涉案POS机结算人为李某10,结算账号为62×××80,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该POS机在2017年4月10、11日(2天)4月14日至5月1日(18天)、5月6日至5月15日(10天)共30天的时间内接受了刷卡消费收款158笔,总金额20.77万元,接受刷卡时间段在凌晨0时06分-3时54分、14时00分-23时49分。

28、朱某桂农业银行卡(62×××70)交易明细证实,2017年4月8日,该账号收到孔某(建设银行卡尾号为0727)转账10000元。系朱某2从“皇室养生馆”的工资收入。

29、李某1农业银行卡(62×××16)交易明细证实,2017年2月21日,该账号收到李某10(银行账号为尾号3042)转账50000元,系李某10借给谢某的租用财富大饭店四楼“皇室养生馆”的场地租金。

30、李某10卡号为(62×××80)的中国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该卡于2017年3月14日、2017年3月30日、2017年4月6日分别向户名为孔某的建设银行卡尾号为0727转账1万元、4.3万元、1.95万元。系孔某将9480中国银行卡关联的POS机所收取的嫖资转移到其账上。

31、孔某的建设银行卡(62×××27)交易明细证实,该卡于2017年3月14日、2017年3月30日、2017年4月6日分别收到户名为李某10的中国银行卡尾号为9480转账1万元、4.3万元、1.95万元。系孔某将9480中国银行卡关联的POS机所收取的嫖资转移到其账上。并于2017年4月17日、2017年5月1日分别向户名为李某10的银行卡尾号为2616转账1.1928万元、3.3万元。系李某10请客吃饭拉关系的费用和谢某的还款。于2017年4月8日,向户名为朱某桂的农业银行卡尾号为5670的账号转账1万元。于2017年4月13日、4月19日,向户名为陈某6的银行卡62×××74的账号转账2000元、1500元。

32、2017年8月15日,吉安中建财富大饭店提供的收款收据三份证实,2017年2月21日,收到孔某交来的四楼押金、房租、不动产押金分别为20万元、5万元、2万元。

33、上诉人谢某的供述及其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证实,“谢某2”是其平时向别人介绍时用的名字。2017年2月中旬,其经朋友“老周”介绍来吉安开“场子”,到吉安后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胡某(芭芭拉酒吧老板),他介绍说吉安本地人李某10在吉安黑白两道关系都不错,要拉李某10入伙,其同意。2月中下旬,胡某带其到李某10的修车店,谈了在财富饭店4楼“皇室养生馆”开设桑拿(性服务场所)让李某10入伙的事,李某10同意。随后,三人到实地查看了场地情况,其出资17万占60%(通过孔某给的财富饭店),李某10出资8万占30%(打了7万到财富饭店账上,含10%的跑关系的所谓干股),胡某出资2万占10%(给2万现金到我,含干股)。除了场地出资26万,其个人还出资14万购买营业所需物品,共31万。

“皇室养生馆”提供正规按摩和推油、卖淫服务,未办理工商注册营业执照。招嫖方式是发招嫖卡片,建立微信、陌陌号,网上聊天招嫖,的士司机拉客等。2017年2月28日试营业,到现在中间停了有10天左右。刚开始营业时,没有专门的人负责叫牌、收银,一般是业务员叫技师上钟,保管单据,然后到前台笔记本上登记,业务员请假都是找其。到4月份差不多形成一套管理制度。“阿豪”是其同乡,姓谢,具体姓名不清楚。因他在南昌搞过这一行,开始营业时,指导了服务流程和叫牌,没有具体安排他工作。其安排老婆孔某5(艺名:许诺)在前台做咨询,平时接电话,用微信加附近的人再向附近的人群发招嫖广告,也会填写消费单据(在订房人一栏写“许诺”)。前台左右两边的房间提供给客人和小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前段时间是客人到前台结现金,最近又可以技师自己先收取交给“阿凯”,“阿凯”再给财务。客人刷卡或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就由“阿凯”拿打印好微信或支付宝的二维码或POS机到房间给客人扫或刷。“阿凯”不在时,由孔某5负责做。

其负责“皇室养生馆”的日常运营,如何运营其说了算。李某10协调外部关系,不参与内部管理,保证他们正常开业,胡某基本上不管事,有时会和李某10跑关系。“阿凯”在技师部管理技师的叫牌、考勤(请假)、开票(收银)。师姐“雪儿”负责技师部技师的培训管理。“朱古力”负责管理业务员。业务员有:“西门”、“朱古力”、陈某6(华仔)、“浩子”;司机是“欧阳”,开粤S×××××车(登记在孔某5名下)。业务员有一定的打折权,有时打折50、100,也有200,“朱古力”比较有经验,算是业务员的领班,在“皇室精英”群聊里发送通知和排班表管理业务员,管其他业务员的请假。客人来后,业务员把客人手机号后4位发到“皇室精英”微信群聊时,是业务依据,“阿凯”和孔某5也会登记,客人进房后,业务员开消费单,有三联,业务留一联,另外2联分别交给孔某和“阿凯”,每月18号根据单据核对业务员工资。消费单上会详细记载卖淫女的号码、房间号、业务员的签名。卖淫女是技师部负责召集,分成是不同的,上班时技师部和卖淫女约定分成比例,具体其不清楚。她们的分成是每日一结,通过公司财务发放,财务有两个,一个称他“财神”或“财财”,真名孔某,是孔某5的弟弟;另一个约60岁,称他“大叔”。正规按摩的上班时间是下午1时到凌晨0时,提供性服务的小姐是下午3点到凌晨2点。技师部还有些制度,具体规定其不清楚。皇室养生馆的毛收入约80万元,钱由孔某保管。支付了场地租金(每月5万)、水电费(每月约2万)、伙食费等日常费用,还有技师的工资(日结)。另外,其、孔某、孔某5、胡某等人临时用钱或还信用卡贷款也从中支出,还有李某10的分红和用于跑关系的费用也是从中拿,具体多少不清楚,孔某有账。3月份,李某10拿了6-8万的关系费,4月份又拿了10万关系费,李某10和其说了。POS机是李某10提供的。2017年5月1日,其和李某10算完账,按占比分了一次红,李某10拿了3万多。账上没钱了,他暂时未拿钱。养生馆有两套公账,分别由“大叔”和孔某管理,相互监督。“大叔”不接触现金,主要负责对账及监督财务状况,每月工资3000元,3月中旬过来的。“雪儿”是技师房的师姐,平时负责管理卖淫女的考勤、叫牌及对卖淫女进行卖淫服务的培训,主要就是卖淫女服务技巧、服务礼节的培训。“欧阳”“皇室养生馆”的司机,驾驶公司的粤S×××××商务车,“欧阳”是否介绍女孩子来卖淫他不知道,“欧阳”直接和“雪儿”说就可以了。4月底或5月初的一天晚上9点左右,李某10怀疑他这边做账有问题,偷拿了养生馆的钱,便带了一个叫“罗某”的,还有两三个小混混,他们手里都拿着刀,其中一把类似于砍刀,另外几个手里拿匕首,后其就和李某10两人在办公室解释账目的事情。不到10分钟,“罗某”等人冲到办公室直接拿桌上的对讲机往他头上砸了一下,后来他就到中医院住院了。

34、原审被告人朱某2的供述及其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证实,其外号叫“朱古力”。有两个微信号:×××、zsjz137××××3715,昵称:都叫朱古力。2017年3月10日左右来到养生馆上班。工作职责主要是:用微信、短信或电话联系嫖客,公司还帮他们印制了名片,客人走时都会发。没优惠其提成100元,有优惠提成50元。从3月至今做了10多20单,3月份工资2600元,4月份还未领。“皇室养生馆”人员组成及职责:老板姓李,吉安本地人,见过3、4次,开陆虎车,10多天来一次,每次来都找谢总。老谢在里面级别蛮高,叫他谢总。养生馆有技师部、业务部。负责业务部的是“欧阳”,他管理下面的业务员“华仔”、“小江”、“西门”、“江某”和其,每天下午召集我们开会。技师房有10个左右的卖淫女,其不认识,管事的叫“阿凯”,他负责叫牌,收款(服务结束后,卖淫女通知)。负责财务的叫“财神”,他负责店里的财物及他们的工资。“许诺”负责前台接待,也是业务员,会填写单据。“皇室精英”微信群的群主是其,成员主要是业务员,还有谢总、“阿凯”等人。业务员接到嫖客来消费的电话,会在第一时间将嫖客手机的后四位数字发到该微信,让所有人知道有客人来。安排好客人后,业务员在前台填写消费单据,有三联,上有编号、技师号(卖淫女工号)、房间号(卖淫女提供性服务的房间号)、时间(客人消费的时间)、订房人(业务员的签名),价格(如写80,表示嫖客应付款800元)等项目。价格少写一个0,是公司交代的,说是按摩欺骗警察。红色联由业务员保管,白色联由“财神”保管,黄色联由“阿凯”保管。订房人一栏签名“朱古力”的是其,有7张单据,说明其接待了7个嫖客。下午1点上班到凌晨1点有两人站岗,一在前台,一在楼梯口,两小时换一班,不遵守也不会惩罚。其发布的一些日常工作信息,做工作上的安排,通知开会,排班表,不要乱发卡片等内容,是想和领导套近乎。

35、上诉人谢某3的供述及其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证实,其外号“阿豪”、“张某1”。有两个微信号:×××、x136××××9990,昵称都叫阿豪。2017年3月底左右,谢某叫其到“皇室养生馆”上班,到4月底因与陈某6吵架,辞职回南昌。5月10日再次回来工作。谢某从没有和其讲过工资的事,也未领过工资。其是技师部主管,负责叫牌,给技师制定排班(把技师的排班写在技师房内的一块黑板上)和请假情况。“皇室养生馆”总负责人是谢某,业务主管是“朱古力”,技师主管是其,技师部还有一叫“阿凯”负责叫牌和收银,其会指导“阿凯”管理。技师部一叫“雪儿”的师姐负责培训技师进行性服务。管钱的叫孔某,司机叫欧某8。业务员有陈某6、“浩子”、“张某2”、“阿龙”、“江某”、“欧阳”、孔某5和“朱古力”。卖淫女提成是由孔某每天下班时支付,工号11开头的卖淫一次提成500元,10的提450元,9的提400元,8的提350元。师姐也上钟,一次提550元。业务员根据消费单据提成。其总共在“皇室养生馆”正式上班十来天,具体多少技师不清楚。

36、原审被告人孔某5的供述及其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证实,2017年4月中旬来“皇室养生馆”上班,老公是谢某,安排其做前台,艺名叫许诺。其会通过微信搜索添加附近的人后发送招嫖信息,拉客人来嫖娼。偶尔用POS机或二维码给客人支付嫖资。谢某负责管理养生馆,‘阿凯’负责管理技师部和收银;“雪儿”负责技师培训进行性服务;“朱古力”是业务领班也拉客招嫖;“陈某2”、“浩子”、“欧阳”是业务员;专职司机也称“欧阳”。孔某是财务,有个“大叔”天天来,具体做什么不知道。其对卖淫女的服务项目及收费、个人招嫖流程及对规章制度、消费单据的说明与朱某2的供述一致。

37、原审被告人李某10的供述及其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证实,其外号:老板娘,手机188××××1115,微信号×××,昵称:强子,QQ27×××89,昵称:强子。谢某2是财富大饭店4楼“皇室养生馆”的老板,手机135××××6677,微信号×××,昵称:“A财富大饭店-与你相约”,他负责养生馆的内部管理,员工都是他招聘的。其对于入股养生馆拿股份的过程及提供POS及关联银行卡的行为与谢某供述一致,但供称其借了7万元给谢某,第一笔的5万是用他中国银行卡直接转账到财富大饭店的财务账上,转账时谢某及孔某、财富大饭店的财务和其在场;第二笔的2万是现金,当时孔某、财富大饭店的财务和其在场。后在谢某建议下,以其中的3.6万元入股,占10%,5月1日,归还3.3万元借款。其在馆内没有具体分工,有时帮忙协调一下外面的关系,会介绍朋友去“皇室养生馆”消费(未得提成)。“皇室养生馆”内的先后两个POS机也是其提供的,同时将绑定的银行卡也给了谢某2。其银行卡尾号2616在2017年4月17日、5月1日收到孔某(卡尾号0727)转账11928元、33000元。4月17日那笔是和别人吃饭、唱歌、买烟酒的费用以及谢某在其店里买衣服的钱;5月1日的是谢某归还之前借其的钱。李某10在检察人员提审时供述他借了7万元给谢某,月息3分,在5月1日,归还3.3万元,余下3.6万“谢某2”要其作股金入股,李某10未同意。他在公安机关供述以3.6万元入股,是在被审讯人员上了“飞机铐”的情况下违心交代的,不是事实。

38、原审被告人陈某6的供述及其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证实,其艺名叫陈某2,外号:华仔。手机134××××3123、136××××5206,三个微信号:×××、财富饭店134××××3123、财富大饭店134××××3123。2017年2月28日到“皇室养生馆”做业务经理。谢总是“皇室养生馆”的总负责;‘阿凯’(微信昵称:么呢)负责管理技师部叫牌和收银;“财神”负责财务,名字叫孔某,“朱古力”(管业务部)“阿龙”、“张某2”、“欧阳”、“西门”、“江某”、“浩子”和我是业务员;还有七、八个卖淫女;“雪儿”是师姐,负责培训技师,她没工号,固定收嫖资。“许诺”是谢总的老婆,也会做业务。“阿豪”负责技师的请假、排班。“陈丰”是具体管理整个养生馆的,在2017年4月18日发完工资后离开了。有一吉安本地人“李某6”偶尔会来店里找谢总,不会和其他人交流。其对规章制度、招嫖方式、服务项目及价格、收费方式、个人招嫖流程、皇室精英群、消费单据的说明与被告人朱某2、孔某5等人所述一致。

39、原审被告人肖某7的供述及其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证实,其艺名:欧阳。手机182××××2272,三个微信号:×××(昵称:时间)、xxxll584(昵称:财富(原华拓)欧阳)、papa182××××2272(昵称:欧阳茉莉)。2017年3月份开始上班,做业务员。他对规章制度、招嫖方式、服务项目及价格、收费方式、个人招嫖流程、皇室精英群、消费单据的说明与朱某2、孔某5等人所述一致。

40、原审被告人欧某8的供述及其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证实,其是2017年4月底到“皇室养生馆”当司机,只听谢总的指挥。一般是在嫖客、卖淫女不方便打的回家时,谢总叫其送,送卖淫女的次数较多。和谢总去购买卖淫女提包、精油等性服务用品,工资每月3000-3500元。“皇室养生馆”是卖淫嫖娼的场所,听说有业务员、技师、厨师和保洁员。其是开公司的车子,是一辆本田奥德赛商务车,是粤S东莞的牌照。其介绍过3个女孩到养生馆卖淫,工号分别是996、789、966,每次她们上钟一次,其可提成30或50元,共获提成690元。

41、原审被告人杨某9的供述及其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证实,其艺名:“杨某5”、“雪儿”,2017年3月份的样子,“小不点”打电话要其坐“五哥”(“谢总”的姐夫)的车子到“皇室养生馆”认识了“谢总”,因其之前在广东从事过这一行,所以知道“皇室养生馆”是从事卖淫嫖娼的。“谢总”说技师房缺人,要其到技师房叫下牌,管一下女孩子,其觉得“谢总”人不错,吃了他好几餐饭,其又没工作,就答应了“谢总”3月底到“皇室养生馆”帮忙。在“皇室养生馆”其主要负责叫牌及管理技师(如果其叫出来的女孩客人看不上,看上了其,其就会上钟),“皇室养生馆”有十来个技师。技师称呼其为师姐,但主要管理技师的是“阿豪”,“阿豪”离开后,其偶尔会组织技师们开会,其没有对新来的技师培训。其没工号,上钟一次得800元,共上了5次钟。其对规章制度、招嫖方式、服务项目及价格、收费方式、个人招嫖流程、皇室精英群、消费单据的说明与朱某2、孔某5等人所述一致。

42、原审被告人田某11的供述及其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证实,其艺名“浩子”,手机138××××9886,136××××4512;微信号×××,昵称:涂;2017年4月底经老乡朱某2(朱古力)、陈某6(华仔)介绍到“皇室养生馆”做业务员。谢总在“皇室养生馆”具体负责什么不清楚,“阿豪”是管技师房的。“阿凯”也负责管理技师部叫牌和收银,“财神”负责财务;“朱古力”“陈某2”、“张某2”、“欧阳”、“西门”、“江某”、“阿龙”、“许诺”是业务员,还有七、八个卖淫女。第一个月保底工资2000元,招嫖一人提成50或100元。嫖客自己过来的,谁接待谁提成。其共拉了20个嫖客来店消费,还未领到工资。其对服务项目及价格、个人招嫖流程、规章制度的供述与朱某2、孔某5等人所述一致。

43、原审被告人梁某12的供述及其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证实,其艺名:“肖洒”,微信号:×××,昵称:AA安福武功山漂流全市最低价,QQ:31×××18,昵称:信仰。2017年5月初,通过“皇室养生馆”的“阿龙”,其和彭某13和“谢总”等人吃夜宵,聊天时知道皇室养生馆是卖淫场所。“谢总”得知其在吉安各个宾馆工作多年,邀请其去做业务员。5月13日,其和彭某13决定留在“皇室养生馆”上班,其添加了“朱古力”的微信和“皇室精英”微信群。其对招嫖方式、服务项目及价格、收费方式、个人招嫖流程、皇室精英群、消费单据的说明与朱某2、孔某5等人所述一致。

44、原审被告人彭某13的供述及其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证实,其昵称:杨果或小杨。手机181××××9025,2个微信号:×××(昵称:杨果)、181××××9025(昵称:稀饭)。他是2017年5月14日,经“肖洒”介绍到“皇室养生馆”上班,做业务员。他对规章制度、招嫖方式、服务项目及价格、收费方式、个人招嫖流程、皇室精英群、消费单据的说明与被告人朱某2、孔某5等人所述一致。

45、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谢某、朱某2、孔某5、陈某6、肖某7、欧某8、杨某9、李某10、田某11、梁某12、彭某13均系被抓获归案,谢某3于2017年6月13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46、《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现金缴款单、收入票据及上述人员的身份信息证实,分别对涉嫌卖淫的宋某1、杨某3、刘某1处以行政拘留10日。分别对涉嫌嫖娼的肖某2、杨某1、范某处以罚款500元。

47、谢某、朱某2、谢某3、孔某5、陈某6、肖某7、欧某8、杨某9、李某10、田某11、梁某12、彭某13的身份信息及前科证明证实,谢某、朱某2、谢某3、孔某5、陈某6、肖某7、欧某8、杨某9、李某10、田某11、梁某12、彭某13犯罪时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

上列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认证,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证实,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谢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法院认定组织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的人数有误,谢某组织卖淫行为不构成“情节严重”的意见。经查,有杨某2等证人证言、原审被告人杨某9的供述证实“皇室养生馆”有十来个技师(卖淫女),并有公安机关扣押的消费清单证实总计编有工号46人,其中2017年5月14日当天参与卖淫的工号超过10人,且不包括杨某3、戴某1、杨某9三人以及原审被告人欧某8介绍的工号为966、996的卖淫女。相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足以证实谢某经营“皇室养生馆”期间组织10名以上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原审判决认定谢某组织10名以上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构成组织卖淫罪且情节严重的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上诉人及其辩护人该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谢某是否构成立功的问题。在二审期间,上诉人谢某的辩护人向本院提交了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区公安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讯问孔某的笔录及询问廖烟龙的笔录以证明谢某有立功表现。经查,虽然谢某已被羁押,但其提供了可联系同案犯孔某的通讯信息给其辩护人,要求辩护人规劝孔某自首,且孔某在其辩护人积极沟通下已主动投案,因此,可认定为谢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孔某的事实存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的规定,可认定谢某有立功表现。上诉人及其辩护人认为谢某有立功表现可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谢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聘请上诉人谢某3、原审被告人朱某2、孔某5、李某10、陈某6、肖某7、欧某8、杨某9、田某11、梁某12、彭某13等人采用招募、容留等手段,组织10名以上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且情节严重。朱某2、谢某3、孔某5、李某10、陈某6、肖某7、欧某8、杨某9、田某11、梁某12、彭某13为谢某招募、运送人员,协助组织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谢某3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对谢某3予以从轻处罚。谢某、朱某2、孔某5、陈某6、肖某7、欧某8、杨某9、李某10、田某11、梁某12、彭某13在公安机关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分别予以从轻处罚。李某10、陈某6、肖某7、欧某8、杨某9、田某11、梁某12、彭某13的犯罪情节较轻,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适用缓刑。一审法院已根据谢某3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性程度及其量刑情节予以量刑,所处刑罚适当。谢某3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依法不予采纳。谢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依法可以对谢某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2018)赣0803刑初14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谢某的定罪和判处的附加刑部分和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即被告人谢某犯组织卖淫罪,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朱某2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谢某3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孔某5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李某10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缓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陈某6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缓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肖某7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欧某8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杨某9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田某11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梁某12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彭某13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二、撤销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2018)赣0803刑初14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谢某判处的主刑部分,即判处谢某有期徒刑十年;

三、上诉人谢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25年5月16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罗彩萍

审判员甘国飞

审判员王钥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潘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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