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5)忠法刑初字第00179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7   阅读:

审理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忠法刑初字第00179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09-30

审理经过
被告人方祖培,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于重庆市忠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忠县,现住重庆市忠县。因犯组织卖淫罪于2006年2月22日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三十万元人民币,2012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被留置审查,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4日被执行逮捕,同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7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忠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3年7月21日出生于重庆市忠县,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原忠县某局工作人员(于2015年7月31日辞职),住重庆市忠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被留置审查,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7月14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9月28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忠县看守所。

被告人田某,男,1971年3月1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万州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被留置审查,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忠县看守所。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7年3月19日出生于重庆市忠县,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忠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1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当日未被留置审查),同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执行逮捕。同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7月14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忠县看守所。

辩护人周勇生、范俊红,重庆胜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于重庆市忠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合川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1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7月14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忠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丙,男,1974年4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万州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被留置审查,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忠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万州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抓获归案并被留置审查,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7月14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忠县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4年5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忠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忠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当日未被留置审查),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7月14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忠县看守所。

一审请求情况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以忠检刑诉(2015)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祖培、刘某甲、田某、万某某、赵某某、刘某丙、陈某甲、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婧黠、朱小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祖培、刘某甲、田某、万某某、赵某某、刘某丙、陈某甲、何某某,辩护人周勇生、范俊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被告人方祖培、刘某甲、万某某、赵某某、田某与张某某(已上网追逃)、王某等人在忠县海新酒店米萝咖啡包房内经过商量决定,在忠县以现场“百家乐”方式开设赌场进行赌博,约定由忠县和万州双方各出资50万元作为赌场运营资本,赌场利润平分,确定忠县一方负责场地和安全,由方祖培具体负责,万州一方负责赌场内的操作运营,由田某具体负责,约定万州方每日开支5500元,忠县方每日开支14000元左右,同时确定在赌场内上班的工作人员每人每天1000元工资报酬,赌场外负责安全放哨的工作人员每人每天700元工资报酬,另外每天从赌场收入中抽出1万元由田某交给张某某保管作为赌场活动关系的费用,后实际由方祖培、赵某某、万某某各出资5万元,张某某出资20万元作为赌场运营资本。2014年12月13日上午,方祖培联系周某甲将其位于忠县XX镇XX社区的房屋作为赌场,并于当日开始搞“百家乐”赌博。后因周某甲不愿将房屋再租给方祖培开设赌场,次日方祖培让被告人何某某联系忠县XX镇XX乐园作为赌博地点,何某某以每天2000元的价格收取租金。至同月17日,每天下午和晚上均有数十人前往该赌场赌博。忠县公安局查获该赌场时,围观和参赌人员有三十余人,现场扣押赌资310210元。

在开设赌场期间,田某以每天每人1000元工资聘请了被告人刘某丙和陈某甲在赌场内负责赔钱收钱和抽取水钱工作,以每天500元工资聘请杨某在赌场内负责发牌,刘某丙又邀约刘某丁和周某乙到赌场上班,田某以每人每天300元工资分配二人在赌场内负责保管钱和临时发牌、赔钱轮换工作;被告人方祖培以每天1000元工资聘请陈某乙在赌场内负责收取水钱,被告人刘某甲聘请范某某、刘某乙在赌场外负责放哨工作。

开设赌场期间,方祖培获利12000元,刘某甲获利7500元,田某获利10200元,万某某获利7800元,赵某某获利3000元,陈某甲获利4000元,刘某丙获利4000元,何某某获利11000元。

2014年12月17日,方祖培、田某、陈某甲、刘某丙在忠县XX镇XX乐园农家乐内被忠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2014年12月28日至2015年2月11日,何某某、刘某甲、万某某、赵某某主动到忠县公安局投案;八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5年3月26日,被告人万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同年6月,被告人方祖培规劝其他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同年7月7日,被告人刘某甲检举他人赌博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公诉机关认为,八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刘某甲犯罪时是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方祖培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甲、万某某、赵某某、何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方祖培、田某、刘某丙、陈某甲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祖培、万某某、刘某甲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八名被告人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万某某的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另提出被告人万某某没有参与实际经营和现场管理,情节较轻;其有自首、立功情节,并认罪悔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被告人方祖培、刘某甲、万某某、赵某某、田某与张某某(已上网追逃)、王某等人在忠县海新酒店米萝咖啡包房内商定:在忠县以现场“百家乐”方式开设赌场进行赌博且从中抽头渔利,由忠县和万州双方各出资50万元作为赌场运营资本,赌场利润平分;确定忠县一方负责场地和安全,由方祖培具体负责;万州一方负责赌场内的操作运营,由田某具体负责;万州方每日开支5500元,忠县方每日开支14000元左右,在赌场内上班的工作人员每人每天1000元工资报酬,赌场外负责安全放哨的工作人员每人每天700元工资报酬,另外每天从赌场收入中抽出1万元由田某交给张某某保管作为赌场活动关系的费用。之后,实际由方祖培、赵某某、万某某各出资5万元,张某某出资20万元作为赌场运营资本。2014年12月13日上午,方祖培联系周某甲将其位于忠县忠州镇长河社区的房屋作为赌场,并于当日开始搞“百家乐”赌博。后因周某甲不愿将房屋再租给方祖培开设赌场,次日方祖培让被告人何某某联系忠县东溪镇红珠港水上乐园作为赌博地点,何某某以每天2000元的价格收取租金。截至12月17日,每天下午和晚上均有数十人前往该赌场赌博。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时,围观和参赌人员有三十余人。

被告人方祖培、刘某甲、田某、万某某、赵某某等人在开设赌场期间,田某以每天每人1000元工资聘请了被告人刘某丙和陈某甲在赌场内负责赔钱收钱和抽取水钱工作,以每天500元工资聘请杨某在赌场内负责发牌,刘某丙又邀约刘某丁和周某乙到赌场上班,田某以每人每天300元工资安排刘、周二人在赌场内负责保管钱和临时发牌、赔钱轮换工作;被告人方祖培以每天1000元工资聘请陈某乙在赌场内负责收取水钱,被告人刘某甲聘请范某某、刘某乙在赌场外负责放哨。

2014年12月13日至12月17日开设赌场期间,方祖培获利12000元,何某某获利11000元,田某获利10200元,万某某获利7800元,刘某甲获利7500元,陈某甲获利4000元,刘某丙获利4000元,赵某某获利3000元。2014年12月18日,八名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上交了上述违法所得。

2014年12月17日,被告人方祖培、田某、陈某甲、刘某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4年12月21日、28日,2015年1月12日、2月11日,被告人刘某甲、何某某、万某某、赵某某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八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14年12月18日,公安机关扣押了现场赌资310210元,宏基笔记本电脑1台,熊猫牌电视机1台,对讲机2部,发牌机1个,发牌铃铛1个,台布1张,点钞机1台,扑克牌54副,红色、蓝色庄闲示意牌各1个,笔记本1本。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甲在犯罪时系国家工作人员,于2015年7月30日职去公职。2015年3月26日,被告人万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同年6月,被告人方祖培规劝其他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年7月7日,被告人刘某甲检举他人赌博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上述事实,八名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人员调动审批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投案自首证明,旅客信息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现场查获照片,办案说明,悔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关于万某某协助抓捕的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立功情况说明,取保候审决定书,证人毛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方祖培、刘某甲、万某某、赵某某、田某、刘某丙、陈某甲、何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八名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参与赌博并在赌博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刑档内裁量刑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方祖培、刘某甲、万某某、赵某某系开设赌场的约定或实际出资股东并聘请其他人员到赌场工作,被告人田某负责对赌场进行管理并组织人员操作赌博程序、分发工资,五名被告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刘某丙、陈某甲、何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方祖培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实施赌博犯罪的,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甲犯罪时是国家工作人员,故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甲、万某某、赵某某、何某某在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方祖培、田某、刘某丙、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祖培规劝其他犯罪嫌疑人投案,被告人刘某甲提供重要线索并得以侦破其他案件,被告人万某某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均是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在开设赌场期间撤资,在量刑时予以评价。八名被告人均已退赃,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对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的赌资310210元,依法应予追缴,上缴国库。对八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关于被告人万某某是否适用缓刑的问题,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出资5万元,是开设赌场的股东之一,并积极参与赌场管理,是主犯,其犯罪行为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的范畴,依法不予适用缓刑,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项、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方祖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折抵二个月。即自2015年7月13日起至2017年11月1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折抵一个月三天。即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17年2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田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16年5月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万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折抵二十三天。即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2016年11月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折抵一天。即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2016年9月2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刘某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15年10月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折抵一个月八天。即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16年6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2016年7月2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九、八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已退)。清单如下:被告人方祖培一万二千元人民币、被告人何某某一万一千元人民币、被告人万某某七千八百元人民币、被告人刘某甲七千五百元人民币、被告人田某一万零二百元人民币、被告人陈某甲四千元人民币、被告人刘某丙四千元人民币、被告人赵某某三千元人民币。

十、现场查获赌资人民币三十一万零二百一十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十一、扣押的赌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到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袁剑

人民陪审员吴宗凯

人民陪审员谭明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付小莉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