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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王某乙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9   阅读:

审理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大刑初字第00188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09-15

审理经过
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以大市检刑诉(2015)第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徐某某、王某乙、伏某某、高某、赵某某、张某某、贺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洪胜、贺业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徐某某、王某乙、伏某某、高某、赵某某、张某某、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2015年6月10日间,被告人王某甲组织被告人徐某某、王某乙、伏某某、高某、赵某某、张某某、贺某某,在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某某小区二期一个车库内,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每次参赌人员10余人,被告人王某甲、徐某某等人按每把10%的比例从赢家抽红,共抽取人民币约3万余元,被告人王某甲将部分红利分给被告人徐某某、王某乙、伏某某、高某、赵某某、张某某、贺某某。2015年6月10日16时许,侦查人员在赌场内将被告人徐某某、王某乙、伏某某、高某、赵某某、张某某、贺某某及10余名参赌人员抓获,收缴赌资人民币2.7万余元。2015年6月18日,被告人王某甲到大石桥市公安局南楼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八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书证、证人陈述吴某、杨某某、刘某乙、殷某、李某某、秦某某、王某丙、李某甲、王某丁、李某、程某某、孙某某、黄某某、肖某、孟某某、李某丙、赵某、许某、丁某某、初某某、侯某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徐某某、王某乙、伏某某、高某、赵某某、张某某、贺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及筹码,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徐某某、王某乙、伏某某、高某、赵某某、张某某、贺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王某乙、伏某某、高某、赵某某、张某某、贺某某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徐某某、王某乙、伏某某、高某、赵某某、张某某、贺某某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止)。

被告人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止)。

被告人王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止)。

被告人伏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止)。

被告人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5年9月26日起至2016年9月7日止)。

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5年9月26日起至2016年9月7日止)。

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5年9月26日起至2016年9月7日止)。

被告人贺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5年9月26日起至2016年9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纪家进

人民陪审员高菊香

人民陪审员王海旭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雨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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