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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刑初字第399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7   阅读:

审理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丽莲刑初字第399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06-16

审理经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2015)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陈某甲、李某甲、周某甲、何某甲、魏某、王某甲、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陈某甲、李某甲、周某甲、何某甲、魏某、王某甲、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1日至2月17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周某甲、叶某、李某甲、何某甲、王某甲等人合伙在丽水市莲都区弄和新村、水东老村、油泵厂废弃厂房、“佳和大酒店”9999房间、东方明珠小区7幢306室以及海潮新村21幢1号1楼等地开设赌场,以两张牌比大小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共计获利人民币14000余元,其中被告人陈某甲、周某甲各占25%股份,被告人叶某占20%股份,被告人何某甲、李某甲、王某甲各占10%股份。

2015年2月18日至2月27日期间,被告人何某甲、王某甲退出赌场后,被告人陈某甲、周某甲、叶某、李某甲等人继续在莲都区弄和新村、水东老村等地采用上述方式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30000余元,其中被告人陈某甲、周某甲各占35%股份,被告人叶某占10%股份,被告人李某甲占20%股份。

被告人张某甲、魏某受雇在上述赌场内负责抽头并将抽头获利交给被告人陈某甲、周某甲等人,另从赌博人员处获取赌博盈利的“红钱”,各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

2015年2月27日晚,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开设在莲都区教育局弄和新村“天天教育”店内的赌场,从参赌人员身上查扣赌资共计人民币45000元,现场查扣无人认领的赌资共计人民币53400元。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王某甲、何某甲、魏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周某甲、李某甲、王某甲、何某甲、魏某已将其违法所得上缴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各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叶某、陈某甲、李某甲、周某甲、何某甲、魏某、王某甲、张某甲身份情况的事实;2、被告人叶某、陈某甲、李某甲、周某甲、何某甲、魏某、王某甲、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摆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的事实;3、证人饶某、陈某乙、俞某、王某乙、李某乙、兰某、蓝某、吕某、梁某、周某乙、姜某、陈某丙、吴某、李某丙、张某乙等人的证言,证明各被告人摆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的事实;4、辨认笔录,证明各被告人之间的相互辨认情况;5、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对赌场的检查情况;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本案参赌人员因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事实;7、退赃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证明被告人王某甲、何某甲上缴了赃款人民币1400元、周某甲上缴了赃款人民币10000元、李某甲上缴了赃款人民币7400元、魏某上缴了赃款人民币6000元的事实;8、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照片,证明案发当天在赌博现场扣押了无人认领的现金53400元以及赌博人员身上的现金45000元,扣押一副扑克牌并销毁的事实;9、现场指认笔录,证明被告人陈某甲指认其伙同“建波”、李某甲等人在莲都区弄和新村“天天教育”店内、东方明珠小区7幢二单元306室、“佳和大酒店”9999房间、原油泵厂废弃厂房、水东老村的一幢破房子、海潮新村21幢1号一楼等地摆设赌场从中抽头获利的事实;10、抓获经过、归案经过,证明各被告人的归案情况;11、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证明被告人叶某、周某甲、李某甲、何某甲、魏某的前科情况;12、立功认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何某甲有立功表现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陈某甲、李某甲、周某甲、何某甲、魏某、王某甲、张某甲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其中被告人叶某、陈某甲、李某甲、周某甲、魏某、张某甲属于情节严重,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叶某、何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周某甲、魏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某、陈某甲、李某甲、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另被告人何某甲、王某甲在2015年2月11日至2月17日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是主犯;被告人魏某、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魏某、王某甲、何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对被告人周某甲减轻处罚,对被告人魏某、王某甲、何某甲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劝说同案犯被告人王某甲归案,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周某甲、王某甲、何某甲、魏某已退清非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叶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8日起至2018年8月27日止);

二、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8日起至2018年5月27日止);

三、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止);

四、被告人周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17年6月9日止);

五、被告人何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2016年1月17日止);

六、被告人魏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被告人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九、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交国库;被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款项,予以没收。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奇新

人民陪审员武文丽

人民陪审员周丽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魏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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