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何某甲等10人开设赌场罪、徐某开设赌场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9   阅读:

审理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濉刑初字第00472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01-20

审理经过

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濉检公诉刑诉(2014)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甲、陈某甲、张某乙、李某乙、陈某乙、赵某甲、赵某乙、毕某、陈某丙、赵某丙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某某、张某甲、李某甲犯赌博罪,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8日、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前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赵德宏,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徐依华,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程伟,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吕向峰,被告人陈某甲、何某甲、赵某乙、毕某、陈某丙、赵某甲、张某乙、李某乙、陈某乙、赵某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初至2013年9月,李某(已判刑)先后在十余处开设赌场。被告人赵某乙、毕某、赵某丙、陈某丙为获取场地费,分别用其住宅为李某开设赌场提供场地;被告人赵某甲积极为李某在韩村镇附近联系赌博场地;被告人何某甲、李某乙、张某乙、陈某甲在李某开设的赌场内多次放“爪子”并从中获利;被告人陈某乙为获利多次开车带人到李某赌场参赌;被告人徐某在李某开设的赌场内“掌锅”、放“爪子”从中获利;被告人李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多次到李某开设的赌场参与赌博。2012年的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杨某(已判刑)在五沟矿综合楼谢某宿舍聚众赌博,抽头渔利1万元。被告人张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多次在五沟矿职工宿舍等地聚众赌博。2012年2月,被告人徐某伙同任某在李某赌场外将丁某打伤。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何某甲、陈某甲、赵某甲、赵某乙、毕某、赵某丙、陈某丙、李某乙、张某乙、陈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十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徐某、何某甲、陈某甲、李某甲、张某甲、张某乙、李某乙、赵某甲、赵某乙、毕某、陈某丙、陈某乙、赵某丙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徐某的辩护人提出:徐某在开设赌场犯罪中,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在故意伤害犯罪中,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赔偿被害人8万元,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人提出:李某甲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辩解其系2012年下半年参赌,已经过了缓刑考验期。

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提出:陈某某仅参与一次赌博,刚达到追诉标准,系从犯,自愿认罪并全部退赃;不能确定陈某某是在缓刑期内犯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开设赌场事实

2012年初至2013年9月,李某(已判刑)先后在十余处开设赌场,并组织任某、郑某、赵某、何某等闲杂人员为其赌场服务。被告人赵某乙、毕某、赵某丙、陈某丙为获取场地费,分别用其住宅为李某开设赌场提供场地。被告人赵某甲积极为李某在韩村镇附近联系赌博场地。被告人徐某在李某开设的赌场内“掌锅”、放“爪子”从中获利。被告人何某甲自2012年8月至2013年2、3月份,在李某的赌场内放爪子,获利3000余元。被告人陈某甲自2012年11月至2013年6月期间,多次组织张某丙、赵某、孙某等人,到李某开设的赌场中放“爪子”并从中获利,非法获利3000元。被告人李某乙、张某乙在李某开设的赌场内多次放“爪子”并从中获利。被告人陈某乙为获利多次开车带领五沟矿工人到李某赌场参加赌博并获利。具体事实为:

(一)2013年上半年,经陈某成介绍,为获利,濉溪县孙町镇代庙村村民赵某乙同意李某连续五六天在其家开设赌场,赵某乙获利2000元。

(二)2013年春节前后的一天晚上,经陈某成和毕某介绍,为获利,孙町镇代庙村村民赵某丙同意李某在其家开设赌场,赵某丙获利200元。

(三)2012年下半年至2013年8月期间,经毕某介绍,为获利,濉溪县孙町镇陈楼新村村民毕某同意李某在其家中开设赌场共计10余天,毕某获利2000元(已追缴)。

(四)2013年5月至7月,经陈某成介绍,为获利,濉溪县孙町镇陈楼村村民陈某丙同意李某连续多天把赌场开设在其家中,陈某丙获利1000元(已追缴)。

(五)2013年8月间,经赵某甲介绍,李某在濉溪县韩村镇境内的明瑞公司库房内、一废弃的造纸厂院内、临涣矿矿门口周某家门面房内开设赌场聚众赌博。

(六)2013年5月的一天晚上,在杨柳矿大门口西侧李某自建房内,由杨某担保,参赌人员吕某从李某乙处借款4万元,李某乙收“爪子钱”3600元。2013年春节前后的一天晚上,在杨柳矿南门西侧李某自建房内,参加赌博人员牛某输完2000元后,经李某担保,“小九”安排李某乙借给牛某4000元。两天后牛某再次到李某的赌场赌博,3000元输完后,小九安排李某乙给牛某8000元,李某乙抽“爪子钱”200元,当晚牛某又输3000元,余下5000元还给李某乙。

(七)2012年底的一天晚上,李某在陈某成家开设赌场,参赌人侯某超输钱后,通过陈某成担保向张某乙借“爪子钱”2000元,张某乙抽头100元(已追缴);2012年底的一天晚上,李某在大侯集附近农户家中开设赌场,宿州市参赌人员“大勇”(身份不详)通过李某担保从张某乙处借“爪子钱”8000元,张某乙抽取利息400元(已追缴);2012年底的一天晚上,李某在大侯集附近农户家中开设赌场,参赌人员“小八”(身份不详)在赌场输钱后,经李某担保从张某乙处借“爪子钱”6000元。

(八)2013年年初到2013年4月份,陈某乙驾驶皖F×××××捷达车从五沟煤矿多次载乘参赌人员吕某、龚某、徐某等人到李某赌场参赌,获利8000元(已追缴)。

(九)2012年8月至2012年底,何某甲多次到濉溪县大侯集李某开设的赌场内放“爪子”给参赌人员周某等人,借款1万元抽水一二百元,非法获利3000元。

(十)2012年11月至2013年6月,陈某甲多次组织参赌人员张某丙、赵某、孙某等人,到李某开设的赌场中赌博,非法获利3000元(已追缴)。

(十一)2012年2月至2013年9月期间,在李某开设的赌场中,被告人徐某与毕某、张某辉、何某一起为李某赌场帮忙“抽水”、“掌锅”,获利七八千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陈某丁的证言:赵某甲两次带人到其厂内开设赌场聚众赌博。

2、证人周某的证言:其在韩村镇光明村新兴庄临涣矿南门路边有一处房子,前后三间带院。赵某甲是其朋友,他带李某在其房间内开设赌场。

3、证人牛某的证言:2013年春节前后的一天晚上,其在孙町镇李某家赌博。当时其带的2000元输完后,向李某借款。李某安排“二哥”给其拿4000元,并说明天要还,就不抽水。当天其输了1400元就走了,次日其还给“小九”4000元。过了两天其又到李某的赌场,输完3000元后,其向李某借款,小九安排“二哥”给其拿8000元,抽了200元,当晚又输了3000元,剩下的5000元还给“二哥”了。过了几天,其还给小九3000元。

4、证人吕某的证言:其在孙町、杨柳李某开设的赌场中经常见到“二哥”,他和小九在赌场放爪子挣钱,其曾经借过“爪子”钱。2013年5月左右,其在李某赌场里输钱后,杨某说可以从二哥处借爪子钱。其向二哥借款3万元,借款1万元收600元爪子钱,好像3、4个月的时间其才将二哥的钱还清,他给钱的时候,扣了大概3000元的爪子钱。

5、证人张某丙的证言:2012年11月份,新义介绍其到李某赌场,并让其带人到李某赌场赌博。2013年午收前,从芳芳棋牌室走后,陈某甲安排其在大侯集的地方下车,后一面包车将其接到一农户家中进行赌博。不久陈某甲又开车带其至杨柳赌博。又过了几天,其给陈某甲打电话要去赌场,陈某甲再次开车带其到李某的赌场进行赌博。平时李某的赌场内有六七十人,赌博结束时,李某给其出场费200元。

6、辨认笔录:经牛某、吕某辨认,在李某赌场内放爪子的人系李某乙;经赵某丙、陈某丙辨认,在其家开设赌场的人是李某;经张某辉、侯某超、彭某辨认,在李某赌场内放爪子的人系李某乙;经何某甲、罗某勇辨认,2013年10月参赌人员中有李某甲。

7、现场勘查笔录:证明李某在周某家、韩村造纸厂、韩村明瑞特种气体公司、毕某家开设赌场。

8、被告人赵某乙的供述:2013年春节前后的一天,其侄子陈某成要用其房子开设赌场并给场地费,在其儿子的房屋开设赌场7、8次,李某给其不到2000元都花了。

9、被告人毕某的供述:濉溪县的李某和毕某一起到其家要用其家开赌场,征得同意后,李某在其家开赌场七八次,给其2000元,现愿意退赃,请求政府宽大处理。

10、被告人陈某丙的供述:2013年6、7月份,陈某成对其说李某准备在其家开设赌场,开一次给200元,每天晚上十一二点以后开始到凌晨一二点结束,结束时给其场地费200元。李某在其处开设赌场五六次,其从李某处获场地费1000元。

11、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2013年8、9月份,李某让其在韩村找地方搞加工厂。其带他到韩村临涣矿南门光明村周某家,其知道周某家的房子闲着没有人住,李某说房子没有门不行。其就带他到韩村村沟东庄周某造纸厂内的两间平房,其没给周勇说就带李某去了。李某在矿南门开了几场其不清楚,在造纸厂带人开赌场有二三天。后他又让其找地方,其又找到濉溪县明瑞特种气体有限公司,李某在这又开了二三次赌场。

12、被告人李某乙的供述:绰号二哥,其通过何某甲认识的李某。2013年2、3月份,何某甲带其与其妹夫小九到濉溪县孙町镇李某开设的赌场多次参加赌博。从2013年2月到2013年8月其就不去了,其到李某赌场不少于二三十次,输掉10万元左右。赌场都是夜里在农村开的,每晚参赌的人数有几十人,参赌的人有宿州的、五沟矿的,推牌九一锅有二三万元的输赢。来参赌的有宿州的何某甲、陈某甲、大何、赵某青,淮北的大勇(任某)、大利(杨某)、彭某、周某,还有几个是五沟矿的人,都是与彭某一起来的。在赌场内庄家赢了抽水10﹪,偏庄赢了抽水5﹪,校长抽水,张某辉掌锅。其在李某赌场放“爪子”。

13、被告人张某乙的供述:其到李某的赌场赌博达10余次,输了四五万元。其在李某赌场“放爪子”,收过利息。2012年底的一天,在大候集的一个村里,陈某成的朋友侯某超(朔里)要借款。陈某成担保其借给他2000元,从中抽了100元。几天后陈某成还给其2000元。2012年底的一天晚上,在李某的赌场里,其通过李某担保借给宿州市的“小勇”8000元,当时其抽400元,这笔钱没有收回来。2012年底的一天晚上,在李某赌场里宿州市的“小八”在赌场向其借款6000元。其开始在赌场参赌,后看到在赌场里“放爪子”挣钱,其也和他们一样“放爪子”挣钱。

14、被告人陈某乙的供述:2013年初与李某熟悉后,李某要其开车带人到场子里来玩给出场费。正常情况下赌场内参赌人数为五六十人。2013年初其开始驾驶皖F×××××捷达车带人去李某的赌场赌博约20余次。2013年3、4月份其就不去了。李某每次给其三四百元,最高不超过500元,共给其好处费8000元,已经退缴到公安机关。在李某的赌场内,有个叫明珠的人坐庄推牌九名气很大,校长负责抽水,周某在赌场内卖方便面和水,桂华卖包子和饭。

15、被告人赵某丙的供述:2013年5月的一天晚上,陈某成和毕某到其家说李某准备带些朋友到其家赌博给其电费,其表示同意。当晚,毕某带人开车把赌博的桌子和椅子运来,22时许开始次日7、8时结束,当晚参赌的有三四十人左右。散场的时候,李某给其200元。

16、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2012年8、9月份,听朋友说李某在孙町镇大侯集开设赌场,经李某同意其在赌场内放爪子,想把罚金4万元挣回来。在赌场内放爪子1万元,其能获利一二百元,还有的借过钱后就找不到人了。在赌场内,徐某负责掌锅,校长负责抽水,周某在赌场卖烟、水、方便面。2012年8月至2012年11月间,其到李某赌场放“爪子”十余次,每次到赌场都带二三万元,其放爪子获利的3000元,愿意退赃。李某甲是参赌人员,其与乔某、徐某、任某、宿州的二哥在李某赌场里放爪子,陈某甲带人到赌场里参赌,李某给他带队费。

17、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2012年11月份,李某邀请其到杨柳大侯集赌场去捧场,2012年因为赌博被濉溪县人民法院判过刑,大约在2012年年底,开始去李某在孙町大候集的赌场,2013年上半年其就不去了,其去李某赌场十次左右。赌场内负责掌锅的是大何和徐某,毕某和张某辉负责抽水。其开车带宿州三铺的赵某、桃园矿的孙某、张某丙还有几个记不清名字的宿州人到李某赌场赌博。李某给其加油款二三百元,其获利3000元左右,愿意将赃款退缴。

18、被告人徐某(黑子)的供述:2008年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缓刑。2012年2月至2013年9月,其在李某赌场给参赌的人“掌锅”,其给推牌九的人掌管资金,庄家输了,其负责赔钱,庄家赢了其负责收钱。其每次都可以挣到二三百元的喜面钱。其在李某的赌场内获利七八千元也输掉了。赌场开设期间,宿州的小九、二哥、何某甲、陈某甲在赌场里放爪子。2013年春节前后的一天,刘桥矿的“乐乐”在赌场输钱后找其借款,其借给他现金6万,当时就扣了3000元。

19、同案犯杨某的供述:2013年春节前后,彭某对其说李某在杨柳开赌场,只要去赌场就可以挣钱。后李某知道其和彭某有车,提出带人到其赌场参赌给其加油钱。2013年3月份开始,其驾驶皖F×××××宝来车带五沟矿的龚某等人去赌场赌博。赌场里参加的人数最少三四十人至一百余人不等。抽水的人是毕某和张某辉,掌锅的是大何、徐某二人。从2013年3月到2013年7月,其开车到李某的赌场不少于三四十次。彭某、丁某、毕某、陈某乙与其负责从五沟矿带人,后期邱某建也往李某赌场带人赌博挣钱,其从李某处获利3万元。宿州市有一个叫二哥的人,他在李某的赌场“放爪子”。2013年5月份,吕某在赌场里输钱,通过其和彭某担保从二哥处借款3万元,被扣了3600元,吕某拿到手的有26400元。

20、同案犯李某的供述:自2011年春节前后到2013年9月份,其组织人到其赌场进行赌博。2012年9月,从杨柳街上购买一张桌子、椅子,其在宿州市批发市场购买的塑料牌九。其开设的赌场按照庄家赢了抽水10﹪、坐门的抽水5﹪,杨柳街的张某辉、杨柳学校的毕某、徐楼的黑子(徐某),还有蚌埠的大河负责抽水。2013年3月份左右,五沟矿的彭某、陈某乙、杨某,还有一个叫老徐的他们四个人带人到其赌场有三十多次,每次其都给他们带队费,有时候五六百元,还给过他们1000元的。其分别给陈某乙和老徐二三千元。住在杨柳街“开封饭店”对门的张某乙是做粮食生意的,他在赌场中“放爪子”。其认识宿州市的李某乙,外号叫二哥,经常和小九在一起,他在其赌场也放爪子。其与赵某甲(干干)是亲戚关系,2013年8、9月期间,赵某甲帮其在韩村联系特种气体厂、造纸厂和临涣矿大门前的一处门面房开设赌场。赵某甲带其去造纸厂开设赌场的时候,其告诉他在这儿就是开赌场挣钱。2013年5月至8月,其还在陈某丙家开设赌场几十次、2013年8月在毕某家开过赌场、2012年2月在赵某乙家开过赌场、2012年年底在赵某丙家开过赌场,2013年在韩村镇光明村周某门面房里开过赌场、韩村明瑞特种气体有限公司院内及韩村造纸厂里开过赌场。在其赌场内放爪子的人有赵某、陈某甲、李某甲、张某乙、何某甲、“二哥”、“小九”。

21、同案犯毕某的供述:2013年春节前后,李某让其和陈某成联系赌博的地方,陈某成联系赵某丙,借赵某丙家的房屋用来赌博,当晚其与陈某成将赌博用具运到赵某丙家。在李某赌场里,乔九和二哥都是放“爪子”的。2013年8月份,李某在毕某家开设赌场的次数有七八场,具体时间记不清。

22、同案犯任某的供述:李某安排其开一辆金杯面包车接送参赌人员,在李某赌场“放爪子”的有宿州的何某甲、陈某甲、小九、二哥、姚某、赵某,还有几个叫不上名字。2013年5月至8月,在陈庄陈某丙家开设赌场的时间有两个月左右。2013年8月,李某在陈楼校长的父亲毕某家开过赌场;2012年底,李某在大赵庄的赵某丙家开过赌场;2013年8月,李某在韩村镇一门面房、韩村特种气体有限公司院内、韩村造纸厂内开设过赌场。李某在韩村三个赌场开有二十次左右,李某开设的赌场总二百余次。参加赌博的人二三十人至七八十人不等。

23、同案犯彭某的供述:其认识宿州市一个叫二哥的人,2013年春节至2013年7月份,二哥在李某的赌场“放爪子”,五沟矿的吕超曾经向其借过爪子款。

24、同案犯张某辉的供述:宿州的“二哥”和“小九”在李某赌场里“放爪子”。

25、同案犯侯某超的供述:其帮李某赌场放哨的时候,2013年春节后其在李某赌场经常见到宿州的二哥和小九在李某的赌场放“爪子”。

26、同案犯周某的供述:李某在大候集农村开赌场有2年左右的时间。开始在杨柳矿门口家中开,后来参赌的人多了,他就经常换地方。杨柳街的毛蛋和毕校长负责抽水,掌锅的是何某和徐某,在赌场放爪子的有宿州的“二哥”、“小九”、何某甲,还有的其叫不上名字。2013年8月份,李某在临涣矿的一门面房内、韩村一个气体公司院内、韩村造纸厂内开设过赌场;2013年5月至8月在陈某丙家开赌场的时间较长;2013年8月在毕某家开设过赌场;2012年2月在赵某乙家开设过赌场。2012年底在大赵庄赵某丙家开设过赌场。其在李某赌场赌博时借何某甲3万元,何某甲扣利息1500元,现在还欠14000元。

27、同案犯陈某成的供述:2013年5月至8月,经其介绍,征得陈某丙同意,李某在大候集小陈庄陈某丙家开赌场二三十次。大候集赵某丙家的赌场是其与毕某联系的。

二、赌博事实

(一)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甲多次到李某在代庙村小王庄陈某成家、孙町镇小陈庄陈某丙家、陈楼新村毕某家开设的赌场参赌。

另查明:李某甲因犯赌博罪于2012年12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12年12月18日起至2014年12月17日止。2014年5月15日,李某甲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2012年其被濉溪县人民法院判刑后,在濉溪县童亭工人村开一小店。2013年下半年,李某说其在孙町镇大侯集开设赌场,请其过去捧场,晚上其开车去的孙町镇大候集继承家、还有一农户家李某开设的赌场赌博。到孙町大候集,郑某开车接其到赌场2次,其随身携带的3000元输完,从李某处借款2万元也输完了,一场输赢都在10万元。在李某的赌场里,徐某、陈某甲放爪子,抽水的比例为5﹪。

2、同案犯陈某成的供述:2013年下半年,李某甲在李某家的赌场赌博。李某甲经常带不认识的人到其家赌博有十余次。

3、同案犯赵某的供述:其是在赌场认识五沟镇的李某甲,赌场内都叫他大秋。2013年下半年,其在李某的赌场见过李某甲三五次。

4、同案犯侯某超的供述:2013年春节后其在李某赌场经常见到二哥和小九在李某的赌场放“爪子”。其认识五沟的李某甲,他以赌博为业,经常在李某开设的赌场进行赌博。2013年下半年,李某甲经常在濉溪县孙町镇大候集附近几个庄李某开设的赌场内赌博,他在孙町镇陈某丙家赌博有3次以上,在孙町陈楼新村毕某家赌博有3次以上,还在孙町陈某成家赌博有几次,具体几次记不清。

5、同案犯张某辉的供述:2013年下半年,在陈某丙家开设赌场的时候见过李某甲,当时李某甲和别人吵架,还有一次是李某甲在毕某的赌场参加赌博,赌场人员喊他“大秋”。

6、同案犯毕某的供述:在李某赌场里,乔九和二哥都是放“爪子”的,李某甲可能向乔九借款,有一次乔九向李某甲催着还款,李某甲生气了并表示再不向乔九借款。李某甲在李某赌场里就是赌博,大概也就10次左右吧。

7、被告人徐某的供述:2013年下半年,当时李某在杨柳农村开赌场,李某甲的钱输完走的时候向其借款2万元。其与李某甲是朋友关系,没收李某甲的利息,李某甲赢钱会多给其几百元“喜面钱”。

(二)2012年3月的一天晚上,在五沟矿职工宿舍332房间,被告人张某甲(张兰)和毕某(刑拘在逃)纠集龚某、李某丙、魏某志、杨某东、王某甲、刘某甲、徐某、王某国、赵某峰等人,采用扑克牌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每锅锅底1000元,下注100元至2000余元不等,张某甲和毕某在赌场负责抽水,庄家赢了抽水10%,偏庄赢了抽水5%。2012年3月的一天晚上,在五沟矿王某让的职工宿舍118房间,张某甲与毕某纠集龚某、李某丁、徐某、邓某、王某甲、王某乙、赵某丁等人,采用扑克牌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每锅锅底500元,下注50元至1500元不等。张某甲和毕某在赌场负责抽水,庄家赢了抽水10%,偏庄和周边下注的赢了抽水5%。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在五沟矿职工宿舍二号楼331房间,张某甲和毕某纠集王某甲、李某龙(机运龙)、龚某、李某丙、丁某、赵某峰、徐某、毕某甲、刘某甲等人,采用扑克牌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每锅锅底1000元,下注50元至1000元不等,庄家赢了抽水10%,偏庄和周边下注的赢了抽水5%。

2013年3月的一天晚上,在五沟矿王某让的职工宿舍,张某甲纠集“大宝”(身份不祥)、赵某等四人参赌人员聚众赌博。2013年3月份的一天21时30分许,在五沟矿西门南东里棋牌室,张某甲与他人纠集徐某、赵某丁、谢某、大宝、王某乙、李某丁、罗某勇、刘某五、杨某东等十余人聚众赌博。

另查明:2014年5月4日,张某甲被徐州铁路公安处徐州站派出所抓获。2014年7月30日,淮北市公安局打黑支队追缴张某甲非法获利4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吕某的证言:在五沟矿其参赌三次,第一次在2012年5、6月份,在2号楼张某甲丈夫王某让的宿舍,张某甲纠集其与李某东、徐某、周某、黄某、邓某、金刚七人聚众赌博。500元一锅,每一锅赢家给张某甲一二百元,张某甲吃喜面最多五六百元。第二次在2013年2、3月份,张某甲在2号楼其丈夫王某让的宿舍108室纠集参赌人员其与徐某、赵某丁、赵某、谢某、大宝及张某甲从刘桥邀请的四个人。赌具是张某甲提供的扑克牌,每锅1000元至6000元不等,张某甲抽水,有时还扔炸弹,庄家赢了抽水10﹪,偏庄赢了抽水5﹪。这一场赵某输了6万元,徐某输了1万元,其输了2000元,赵某从张某甲处借款6万元,其借款2000元,张某甲抽水有三四万元。第三次在2013年3月的一天21时许,在五沟矿西门东里棋牌室,张某甲与毛某纠集徐某、赵某丁、谢某、大宝、王某乙、李某丁、罗某勇、刘某五、杨某东及其他六七人聚众赌博。庄家赢了抽水10%,偏庄赢了抽水5%,张某甲和毛某赌场内挺钱,刘某五抽水,其走之前看到徐某输了8000元。

2、证人龚某的证言:张某甲系五沟矿职工王某让之妻。其在五沟煤矿参赌六次。第一次,大约在2012年3月的一天21时许,在综合楼毕某的房间,好像是332房间。张某甲和毕某纠集参赌人员其与李某丙、魏奇志、杨家东、王某甲,刘某甲、徐某、王某国、郭某、赵峰峰、丁某等大约有十多个人用扑克牌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每锅锅底是1000元,下注100元至2000余元不等,张某甲与毕某在赌场轮流抽水,庄家赢了抽水10%,偏庄下注的赢了抽水5%。毕某与张某甲还提供红盒皖烟和小瓶的纯净水,凌晨1时结束。后听毕某说,这一场张某甲抽了1万元左右,王某国从毕某手中借的2.1万元输了,张某甲和毕某结束后给帮忙人丁某500元。第二次,2012年年初,大约是三月份,在二号楼王某让的宿舍,张某甲和毕某纠集参赌人员其与李某丁、徐某、邓红、王某甲、王某乙、赵某丁等人用扑克牌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每锅锅底是500元,下注50元至1500元不等,张某甲和毕某在赌场轮流抽水,庄家赢了按10%抽水,偏庄和周边下注的赢了按5%抽水,凌晨4时许结束。这一次毕某和张某甲抽水1万元,坐庄推牌九的徐某向毕某与张某甲借款1.6万元。

3、证人赵某丁的证言:2013年3月份的一天21时30分许,在五沟矿西门东里棋牌室,毛某、郜某、张某甲3人纠集谢某、徐某、吕某、王某、杨某、毕某等人聚众赌博,在场很多人观看。蒋某友、郜某、张某甲三人安排王老五抽水,抽水的钱被蒋某友、郜某、张某甲三人均分。其输了1.7万元,谢某输了6000多元。2013年2、3月份的一天22时许,在五沟矿单身宿舍楼2号楼张某甲丈夫的宿舍,张某甲纠集参赌人员大宝(身份不祥)、赵某等四人,用扑克牌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其输了1.4万元,赵某输了4万多元。2013年10月份的一天22时30分许,在五沟矿单人宿舍2号楼张某甲丈夫的宿舍,其与华子、大宝、徐某、还有张某甲带来三个不认识的、没参加赌博两个女的,坐庄的是徐某,张某甲放爪子,借款1000元给900元。张某甲抽水赢家抽水5﹪,赌场内的烟和水都是张某甲丈夫买来的。

4、证人王某甲的证言: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20时许,具体时间记不清。这个赌场是毕某和张某甲合开的,地点记不清了,好像是二号楼的三楼或四楼。参赌人员有其与李某龙(机运龙)、龚某、李某丙、丁某、赵某峰、徐某、毕某甲、刘某甲等人。赌场内采用扑克牌推牌九,每锅锅底是1000元,下注50元至1000元不等,庄家赢了抽水10%,偏庄和周边下注的赢了抽水5%,这一场其输了4000元。

5、证人李某丙的证言:绰号大宝,其在五沟矿参与赌博一共五次。第一次,2012年初的一天21时许,在综合楼三楼,具体房号记不清。张某甲与毕某纠集参赌人员其与龚某、魏某志、杨某东、王某甲,刘某甲、徐某、王某国、赵某峰、丁某约有十多个人左右用扑克牌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每锅锅底500元至1000元不等,最少的下注50元、100元,张某甲和毕某在赌场轮流抽水,庄家赢了抽水10%,偏庄和扔炸弹的赢了抽水5%。当天其赢了2000元左右。

6、证人王某乙的证言:2012年的一天21时许,具体时间记不清,在五沟矿二号楼王某让的宿舍,张某甲纠集10人左右用扑克牌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每锅1000元,下注50元至1000元不等。在赌场其从张某甲处借款4000元输掉。张某甲在赌场放爪子并抽水。次日21时许,张某甲在其丈夫王某让的宿舍内再次开设赌场,张某甲既参与赌博,又在赌场内抽水,赢家按抽水5﹪,其又向张某甲借款4000元,张某甲借款不收利息。

7、证人李某丁的证言:其在五沟矿参赌四次。2012年3月的一天21时许,具体时间记不清。在五沟矿二号楼王某让宿舍,毕某和张某甲纠集参赌人员李某丙、徐某、邓某、毕某、周某、张某甲、王某玲、赵某丁等十人左右聚众赌博。张某甲和毕某在赌场轮流抽水,庄家赢了抽水10%,偏庄和扔炸弹的赢了抽水5%。每锅锅底是500元,最少的下注10元,赌注上不封顶。张某甲在赌场内挺钱(放爪子)不收利息。后来听毕某说这场他们抽水有三四千元。张某甲和毕某在赌场内还提供红盒皖烟和小瓶纯净水。2012年大约是5月份的一天21时许,在综合楼丁某的房间,好像是332房间,丁某纠集参赌人员其与徐某、刘某甲、李某丙、王某国、杨某东、魏某志、郭某、吕某超等大约有十余人用扑克牌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每锅锅底1000元,最少下注50元,上不封顶。李某丙帮丁某在赌场内抽水。抽水的比例和以前一样,赌场内提供水和香烟。结束的时候,丁某给李某丙和毕某甲每人辛苦费500元。2013年春节之前的一天21时许,在五沟矿西门南侧东里棋牌室,张某甲纠集十余人聚众赌博,赌场内提供香烟和纯净水。其认识的参赌人员有徐某、赵某丁、谢某、大宝、王某玲、刘某五、骡子,其他人不认识。庄家赢了抽水10%,偏庄和扔炸弹的赢了抽水5%。刘某五抽水,张某甲在赌场内挺钱不收利息。

8、证人刘某甲的证言:其在五沟矿参与三次赌博。第一次是在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21时许,在综合楼331房间,好像是丁某的房间,张某甲和毕某纠集参赌人员李某丙、龚某、徐某、王某甲、杨某东、魏某志、王某国、赵某峰、丁某约十余人用扑克牌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庄家、偏庄和扔炸弹的赢了按10%抽水,这场没有锅底,10元至2000元都能下注,张某甲和毕某轮流抽水,丁某记帐,抽水钱是张某甲拿着的,这一场他们好像抽了二三万元。王某国借款2万元,龚某和徐某赢钱了,毕某和张某甲在赌场内提供红盒皖烟和纯净水。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21时许,在综合楼丁某和吕某龙的房间,好像是331号,丁某纠集参赌人员其与吕某龙、徐某、李某丙、杨某东、魏某志、龚某、吕某、赵某峰、秃五等十余人聚众赌博。毕某甲记账,李某丙抽水,赢了抽水10﹪,那次抽水在2万元左右。徐某和秃五赢了,秃五赢了2万多。丁某在赌场内提供香烟和纯净水。

9、指认照片:经龚某指认,张某甲单独或伙同毕某在五沟矿职工宿舍332及118房间、五沟矿医院门口一棋牌室聚众赌博。

10、辨认笔录:经王某甲与刘某甲辨认,2012年上半年的某天晚上,在五沟矿单身宿舍楼331房间及二号楼开设赌场的人系张某甲;经李某丙辨认,2012年年初,在五沟矿单身宿舍综合楼三楼多次开设赌场的人是张某甲。

1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21时许,其在五沟矿职工宿舍2号楼其丈夫王某让的118房间纠集参赌人员李某丙(大宝)、赵某丁、徐某、华子、丁某、王某乙、谢某等人聚众赌博。当天其准备1.6万元作为赌博的启动资金,大宝借款8000元、徐某借款2000元、华子借款2000元、王某乙借款5000元。每锅锅底是300元,下注十元至三四百元不等,大宝抽水,庄家、偏庄、扔炸弹的赢了抽水5﹪,抽够1000元就借出去。那天其抽水大约有三四千元。2013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具体时间记不清。谢某、大宝、王某乙、许某、赵某君,还有四五个人记不起名字,大约10人左右,他们一起到其房间。谢某让其在其房间开赌场,在赌场挺钱、抽水,让其赚钱,其没有同意,他们就走了。

(三)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在五沟煤矿职工宿舍436房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杨某每人出资5000元用作开设赌场的启动资金,纠集谢某、郭某、刘某、王某国等参赌人员,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庄家赢钱抽水10%,偏庄赢钱抽水5%,陈某某、杨某各获利5000元。

另查明:2007年7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因强迫卖淫罪被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07年7月26日起至2012年7月25日止。2014年5月6日,陈某某被蚌埠铁路公安处淮北站派出所抓获。2014年7月30日,淮北市公安局打黑支队追缴陈某某非法获利5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谢某的证言: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21时许,杨某邀其赌博,杨某还带了3个人,有一个人叫老虎。3000元一锅,当晚其输了4.9万元,输的钱是从杨某处借的。杨某当晚抽水抽了一二万元。

2、证人郭某的证言:证明内容基本同杨某。

3、同案犯杨某的供述:2012年上半年一天22时许,具体时间记不清,在五沟矿综合楼谢某的宿舍四楼436房间,其与陈某某(老虎)纠集参赌人员刘某、谢某、王某国、郭某以扑克牌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庄家赢了抽水10%,偏庄赢了抽水5%,抽水抽了8000元左右,谢某输了4.9万元。谢某是其约去的,郭某、刘某、王某国是其与陈某某约去的。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21时许,具体时间记不清,在五沟矿综合楼谢某的宿舍四楼436房间,其与杨某两人纠集参赌人员谢某、郭某、刘某、王某国四人以扑克牌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其与杨某各拿5000元作为启动资金,其与杨某轮流抽水,庄家赢了抽水10%,偏庄赢了抽水5%,谢某在赌场共借款4.9万元,凌晨1时许结束。过了三四天谢某还钱,杨某给其1万元,这次开赌场其分得5000元。2012年的下半年在五沟矿职工宿舍2号楼118魏奇志的房间内还开过一次赌场,这次是杨某自己一人开的。

三、故意伤害事实

2012年2月6日晚,任某在杨柳矿李某赌场放哨,蒙城人丁某与女友何某乙在李某赌场门口因琐事争吵,任某上前拉架时与丁某发生争吵。后任某纠集徐某在杨柳矿门口的“阳光”网吧门口及二楼,徐某让丁某跪下给任某道歉,丁某不从,徐某手持砍刀,并用刀背对丁某进行殴打。经淮北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丁某因外伤致左顶部有4.5cm瘢痕一处,左颞部有8cm瘢痕一处,左额部有4cm瘢痕一处,其损伤程度为轻伤。

另查明:2012年2月15日,徐某、任某赔偿丁某经济损失8万元,双方和解并履行完毕,丁某对徐某、任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举证、质证,并经合议庭审核认定的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勘验笔录:证明丁某受伤的事实及案发现场位于濉溪县孙町镇杨柳矿大门南侧。

2、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淮)公刑鉴(损伤)字(2013)446号鉴定书:经法医鉴定,丁某因外伤致左顶部有4.5cm瘢痕一处,左颞部有8cm瘢痕一处,左额部有4cm瘢痕一处,其损伤程度为轻伤。

3、被害人丁某的陈述及住院病历:其怀疑妻子何某乙和大勇有不正当关系。2012年2月6日凌晨2时40分,在杨柳煤矿大门旁网吧其被任某、徐某殴打。当日其给何某乙打电话没有打通,就给大勇打电话,大勇带一个还是两个人来到其车旁边,其从车里出来。大勇拿着钢管就朝其头上、身上打,当时其头上就出血了。还有一个叫黑子的拿的不是钢管就是砍刀,朝其身上、头上打,当时其就被他们打倒在地,后在网吧里面他们对其再次殴打。丁某受伤后住院治疗情况。

4、证人何某乙的证言:其与丁某十年前离异,后与丁某又在一起同居五六年。丁某打电话找其,因手机关机,丁某给打大勇电话,听说大勇和小黑两人在孙町镇杨柳矿东边的网吧内打了丁某,具体怎么打的不知道。

5、证人张某丁的证言:2012年初的一天夜里12时许,在孙町杨柳矿东门其经营的阳光网吧的后门进来一个年轻人,几分钟后,从网吧西门进来3个人,两人拿刀,一人拿棍,大勇用甩棍打的头部,网吧地上都是血,其弟弟打扫的地面。

6、证人何某甲的证言:2012年的农历正月十五,当天凌晨2时许,丁某打电话说他被任某打伤。在杨柳矿大门口阳光网吧门口其见到丁某,把丁某送到医院。后任某赔偿丁某8万元。

7、证人刘某乙的证言:2012年2月5日晚,其在杨柳矿东门阳光网吧值班,6日凌晨3时许,其听到外边有人喊救命,刚站起来,就有个人从网吧西门进入网吧,后面跟进两个人,一个拿黑色硬橡胶棍,一个人拿把砍刀,去追先进来的那个人。在中间过道内,两人用棍与刀打那个人几下。拿刀的人用砍刀朝那个人大腿上拍了一下子,那个拿橡胶棍或者铁棍的人朝那个人头上打了两棍,比较重,然后又用棍夯那个人几下,被打的人用胳膊挡几下。人走后,其把网吧地面上的血迹用拖把拖了。

8、同案犯任某的供述:2012年2月上旬的一天夜里,其在李某杨柳矿家的赌场门口放哨,看到大飞和他女友何某乙打架,其把大飞拉开。几天后,大飞打电话要和其见面,见面后其和徐某上前打了大飞,后其和徐某追丁某到杨柳矿门口网吧的二楼,其拿甩棍打烂大飞的头部,徐某手持长约50-60厘米的大刀,砍没砍不清楚。第二天上午调解,因其系判处缓刑阶段,故徐某在调解书上签字,徐某垫付8万元其给徐某4万元。

9、被告人徐某的供述:2012年2月上旬的一天夜里,蒙城的丁某与女友何某乙在李某的赌场门口发生吵打,任某上前拉架时与丁某发生争执,丁某走后在电话里骂任某,在李某赌场门口其和任某上前打了丁某,丁某往杨柳矿门口网吧里跑,其和任某追到网吧里面,其持刀让丁某跪下给任某道歉,丁某不愿意,其用刀背砍了他几下。后来其和任某赔了丁某8万元。

另查明:2013年10月18日,淮北市公安局打黑支队追缴陈某乙8000元;2014年7月30日,追缴被告人张某甲4000元、毕某2000元、陈某丙1000元、陈某某5000元、张某乙500元、陈某甲3000元。2014年3月25日,赵某甲主动到淮北市公安局投案;同年4月14日,赵某乙、毕某、陈某丙主动到淮北市公安局投案;同年4月28日,李某乙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抓获;同年5月6日,陈某某被蚌埠铁路公安处淮北站派出所抓获;同年5月8日,张某乙主动到淮北市公安局投案;同年5月15日,李某甲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金山卫派出所抓获;同年5月21日,陈某乙被濉溪县公安局抓获;同年5月22日,赵某丙主动到淮北市公安局投案;同年6月29日,何某甲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抓获;同年7月11日,陈某甲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抓获;同年7月14日,徐某主动到淮北市公安局投案,上述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2014年5月4日,张某甲被徐州铁路公安处徐州站派出所抓获,庭审中,被告人张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被告人陈某甲因犯赌博罪,于2013年10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罚金已缴纳),违法所得已追缴,禁止被告人陈某甲在缓刑执行期间进入赌博场所或实施与赌博有关的行为,缓刑考验期限自2013年11月5日起至2014年11月4日。被告人何某甲因犯赌博罪,于2013年8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罚金已缴纳),何某甲的违法所得6.8万元(已交至濉溪县公安局6万元,交至本院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13年8月20日起至2014年8月19日止。被告人李某甲因犯赌博罪,于2012年12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罚金已缴纳),李某甲的违法所得六万元予以追缴(已缴至濉溪县公安局),禁止被告人李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触有赌博前科的人或实施与赌博有关的行为,缓刑考验期限自2012年12月18日起至2014年12月17日止,期间被羁押的期限为4个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因犯强迫卖淫罪,于2007年7月10日被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四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2007年7月26日起至2012年7月25日止,期间被羁押的期限为8个月21日。

上述事实,有经举证、质证,并经合议庭审核认定的以下证据证实:

1、户籍信息:各被告人的年龄等情况。

2、收据:各被告人退赃情况。

本院认为

3、刑事判决书:各被告人前科情况。

4、到案经过:各被告人到案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协助李某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另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又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某乙、毕某、陈某丙、赵某丙、赵某甲为李某开设赌场提供场所或帮助介绍赌博场地;被告人陈某乙帮助赌场运送参赌人员;被告人李某乙、何某甲、陈某甲、张某乙在李某开设的赌场内放爪子渔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被告人李某甲以赌博为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被告人徐某、赵某乙、毕某、陈某丙、赵某丙、赵某甲、陈某乙、李某乙、何某甲、陈某甲、张某乙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在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征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赵某乙、毕某、陈某丙、赵某丙、赵某甲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乙、李某乙、何某甲、陈某甲、张某乙、陈某某、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何某甲因犯赌博罪,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的漏罪;被告人陈某某、李某甲在缓刑期内犯新罪,均应撤销缓刑,依法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甲、何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李某乙、张某乙、陈某丙、赵某甲、毕某、赵某丙、赵某乙犯罪情节和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均予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7月14日起至2016年7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原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四万元,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5月6日起至2017年2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已缴纳四万元。)

三、被告人李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原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5月15日起至2015年7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已缴纳二万元。)

四、被告人张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何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原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六、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原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七、被告人陈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八、被告人李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九、被告人张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十、被告人陈某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已缴纳一万元。)

十一、被告人赵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十二、被告人毕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已缴纳二万元。)

十三、被告人赵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已缴纳六千元。)

十四、被告人赵某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已缴纳八千元。)

十五、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十六、禁止被告人何某甲、陈某甲、张某甲、李某乙、张某乙、陈某乙、赵某甲、陈某丙、赵某乙、毕某、赵某丙在缓刑考验期间进入赌博场所或实施与赌博有关的行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占楼

人民陪审员邵斌

人民陪审员李雪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翟会星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