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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9刑初23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8   阅读:

审理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赣1029刑初23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7-03-23

审理经过

东乡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胜平、揭志军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胜平、揭志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东乡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9月8日至2016年9月17日,被告人徐胜平、揭志军伙同“志红”、“才仂”、“狗仂”(均尚未查清身份)等人在东乡三小旁边的农贸市场内提供牌九、赌桌等工具,开设赌场吸引他人参与赌博,每日聚集几十人参与赌博并从中抽水一千至二千元不等,共抽取2万元人民币左右的“水钱”;2016年10月22日至2016年10月25日,被告人徐胜平再次伙同被告人揭志军及王某(另案处理)在东乡县三小旁边的农贸市场内提供牌九、赌桌等工具开设赌场,吸引他人参与赌博并从中抽取“水钱”共3000余元。据此,认为被告人徐胜平、揭志军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从中渔利,抽头渔利共计23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胜平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被告人揭志军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徐胜平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揭志军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徐胜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要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揭志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要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8日至2016年9月17日,被告人徐胜平、揭志军伙同“志红”、“才仂”、“狗仂”(均尚未查清身份)等人在东乡三小旁边的农贸市场内提供牌九、赌桌等工具,开设赌场吸引他人参与赌博,每日聚集几十人参与赌博并从中抽水一千至二千元不等,共抽取2万元人民币左右的“水钱”;2016年10月22日至2016年10月25日,被告人徐胜平再次伙同被告人揭志军及王某(另案处理)在东乡县三小旁边的农贸市场内提供牌九、赌桌等工具开设赌场,吸引他人参与赌博并从中抽取“水钱”共3000余元。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23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徐胜平、揭志军均系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受案及立案经过。

2、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徐胜平,1983年5月12日出生,犯罪时已满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揭志军,1978年5月19日出生,犯罪时已满刑事责任年龄。

3、前科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徐胜平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属于累犯。被告人揭志军在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

4、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徐胜平、揭志军于2016年10月25日在东乡县三小农贸市场内被抓获归案。

5、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实,扣押了徐胜平赌资770元、王某赌资1200元、揭志军赌资730元以及赌场赌具牌九1副,筛子2个。

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违法行为人周某被罚款200元。

7、现场照片证实,被查获时赌场的现场情况。

8、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徐胜平、揭志军供述中提到的“狗仂”、“才仂”、“志红”“老杨”的真实身份信息无法确定,均未到案接受调查。

9、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徐胜平辨认了周某为赌博人员。被告人揭志军辨认了周某为赌博人员。王某辨认“矮子”就是被告人徐胜平。邹某辨认“矮子”就是被告人徐胜平,被告人揭志军就是“矮子”的舅舅。

10、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以前他在赌博场子上认识了喊名“矮子”的男人,他知道他是在三小农贸市场开赌场的,平时他也会去那边钓鱼。2016年10月21日晚上20点左右,在三小农贸市场门口“矮子”叫他来一股,2016年10月22日早上8点40分左右,他一个人来到三小农贸市场上的赌场,赌场已经开起来了,他看到“矮子”和揭志军都在赌场上,大约有十几个人在那里赌博,后来他就在旁边钓鱼。赌场一直开到上午11点左右就散了,赌场上请了一个姓杨的老头负责摆放赌桌和赌具,抽水的是一个大约25岁的男子,那名男子将抽到的水钱交给姓杨的老头保管。赌场上抽水的有两种,一种是坐庄的输了钱,就抽坐庄钱额的百分之十,另一种是坐庄的人赢了钱,就抽赢钱额的百分之五。下午14点30分左右大家又接着赌博,下午也是十几个人在那,一直开到17点30分左右,散了后老杨将1700元钱拿出来,除去百分之二十的社会股,老杨和抽水的男子拿到200元钱的工资,其他的钱他和“矮子”、揭志军平分,每人分到300元钱。2016年10月23日早上8点30分左右,他到赌场去,他和“矮子”、揭志军就将赌场开起来,开始没什么人玩,他们就自己在赌桌上赌博,后来有人玩他们就慢慢让位置给别人玩,上午也是十几个人在赌场上玩,上午11点30分左右赌场就散了,下午14点30分左右他们又将场子开起来,下午17点30分左右散场,第二天参赌的人数比第一天少,他们一共收到了1200元钱的水钱,他和“矮子”、揭志军每人分到200元钱。2016年10月24日上午8点30分左右,他们又到菜市场将赌博场开起来,也是十几个人参赌,没开多久就有民警到赌场上面抓赌,他们就散了,之后赌场没有再开了。散场后老杨说收到了600元水钱,他和“矮子”、揭志军、老杨、抽水的男子每人分到120元钱。2016年10月25日上午9点20分左右,他到赌场的时候“矮子”他们已经在了,大约有十几个人赌博,没多久民警就来,他们就散场,民警走后他们又开起来了,但是被民警抓住了。这个赌场除了百分之二十的社会股,其他百分之八十的股份他们三个人平分,老杨和抽水的男子每天200元工资,百分之二十的社会股给了帮他们看场子的人。

11、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在他家店门口经常有人围坐在一张桌子前面用牌九进行赌博。2016年10月25日上午9点钟左右,“矮子”、揭志军喊他过去赌博,当时是一名杨姓老人坐庄,揭志军和“矮子”也坐了位置,还有他也坐了,旁边很多人在钓鱼,他们玩到十点钟左右,你们警察就来了。他们玩的是牌九,一个人坐庄,其他都是闲家,今天庄家坐的是100元的庄,闲家都是几十元的押钱,他今天输了200元钱。赌场的老板是“矮子”、揭志军,好像还有一个光头男子,一个年青男子负责收水,之前还有别的老板。这家赌场2016年9月份开了十几二十天的样子,旁边还有一名年轻男子抽水钱,满五百就会交给杨姓老人,每晚19时许杨姓老人和矮子就会分钱给抽水的男子、揭志军及其他股东,他看到过六七次。以前每天可以抽水上万元,这几天应该就只有几千元每天。

12、证人邹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初到10月中旬,他经常会在赌博场子上面,一下,在这段时间内他基本上每天早上9点左右去三小赌场玩,到那就已经有人利用牌九赌博,人多时有二三十个人,人少时五六个人,输赢几百到几千不等。赌场是“矮子”和他舅舅开的,每天他去时都会看到“矮子”和他舅舅坐庄。场子上抽取百分之十的水钱,有人封某就会从营利中抽取百分之五,倒了庄就会抽取百分之十,每次“矮子”都会安排人在现场抽取。

13、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从2016年9月初开始,她每次去三小农贸市场买菜时,经常看到十几、二十几个人围着一张方形木桌,利用牌九进行比大小的赌博。在农贸市场里面,是一个露天场所。她在9月初至10月中旬的白天几乎天天看到同一个位置开着赌场,大概开了一个多月,到10月下旬就没看到了。三小农贸市场就只有这一家赌场。

14、被告人徐胜平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9月份以前他赌博输了几十万元钱,在赌场上他认识了一个喊名“狗仂”的小璜男子,2016年9月初的一天,他和“狗仂”在东乡县长林村一家赌场上玩,“狗仂”提议他们两个找些人来开个赌场,他就说开到三小农贸市场那边人比较多,后来他在赌场又碰到了“才仂”和“志红”,于是他就叫“志红”和“才仂”一起开。他们就都到三小农贸市场垃圾桶旁边,当时那里有一张以前开赌场留下来的坏方桌,他拿钉子将坏桌子钉好,然后他们四个人自己吆喝着赌起来了,他们自己轮流坐100元的庄,闲家按10元以上100元以下下注,一会儿很多人围上来了,有人坐庄有人钓鱼,他们四个就慢慢退出来。第一天的时候他们没有设抽水的人,是赌博坐庄的人自己将应交的水钱(赢了按庄额的百分之五抽水,输了按庄家坐庄的百分之十抽水)放在桌子上面的毯子下面,当天赌场一直开到下午三点多,一共抽到了1200元左右的水钱,他们每个股东分到了300元左右。第二天(2016年9月9日左右)上午八点钟左右,他们几个股东又到前一天开赌场的地方将桌子拼起来,几个人轮流坐庄来吸引赌博的人,他找了附近一个八十来岁的老人老杨抽水,他们一天给老杨100元钱。刚开始是他们几个股东在赌,后来围了很多人赌博,当天上午,他看到他前妻王雪丹的舅舅揭志军也站在旁边钓鱼,他就叫揭志军也来一股,给了揭志军百分之七的股份。当天赌场一直开到下午四点钟左右,老杨将收到的钱全部交给他,他给了100元工资给老杨,这天他们一共抽到一千四、五百的水钱,他分到将近400元,“志红”、“狗仂”、“才仂”分到300元左右,揭志军好像分到100元左右。直到2016年9月17日下午,华联超市后面的赌场被公安局的民警查办了,他们就停下来。在开设赌场期间,他们每天得到的水钱平均一天两千元左右,期间他们还分了百分之二十的社会股给乐联手下的一些小伢仂。到了2016年10月21日晚上,他在三小农贸市场一家麻将馆遇到王某,就叫王某一起把赌场开起来。第二天(2016年10月22日)早上,他和王某来到上次开赌场的地方,将以前赌博的桌子放好,当时他还叫了老杨到这里抽水,当天下午他在赌场碰到他前妻的舅舅揭志军,他就叫揭志军来一股。就这样他们一直开赌场开到2016年10月25日上午十点钟左右,民警就来了。第一次他占百分之三十的股份,志红和“狗仂”、“才仂”三人每人占百分之十四的股份,揭志军占百分之七,还有百分之二十是社会股;第二次他和王某、揭志军三人每人占百分之三十的股份。开赌场平均下来一天能盈利两千元左右,赌场开设至今总共盈利两万多元。他总共获利七八千元左右,都被他赌博输掉了。

15、被告人揭志军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9月初的一天,他在三小农贸市场,一个高个的男子和“矮子”(徐胜平)找到他叫他入股赌场,说他每天早上来应花就可以了,等人多的时候再退出去,到时分点股给他。后来那些人给了他百分之七的股份。他在赌场上应花,杨姓老年人负责收水,庄家封某或者倒庄都会收取5%的水钱。第一天收到了400多元的水钱,场子开到下午15点左右。第二天他到赌场,是一位年轻的男子负责收水钱,每当水钱到500时就交给老年人,当天赌场开到晚上18时许,他分到了300元左右。赌场一直开到2016年9月17日就停了,因为当时公安查的很严。2016年10月21日,徐胜平又叫他在三小农贸市场开赌场,早上8点多钟,徐胜平和那个老年人在之前开赌场的地方将桌子和牌九摆好,每天场子开到下午或者快到晚上时,老年人就会给他们发钱,他每天能分到两三百元钱。2016年10月25日上午10点钟左右,他赶到三小的赌场,没过几十分钟公安局的就来抓人了。第一次开赌场徐胜平拿百分之三十的股份,志红、“才仂”及一个年轻伢仂各拿百分之十四的股份,他拿百分之七的股份,另外还有乐联手下的一个年轻男子拿了百分之二十的社会股;第二次是他、徐胜平、王某三个人各拿百分之三十三的股份。杨姓老人是在现场拿工资负责抽水的,女老年人年纪有七十多岁,她平时会来看,如果有人封某就会讨吃红某,小李子是没有股份的,几乎每天都会来场子上玩。2016年9月初第一次开场子的时候,赌场平均每天都有两千元左右的收入,他在第一次开赌场期间一共分到两千元左右的分红;第二次获利为三千元左右,他个人得到六百元左右的分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胜平、揭志军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从中渔利,共获利23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徐胜平、揭志军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胜平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对被告人徐胜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揭志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胜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4月2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清。)

被告人揭志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3月2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德

人民陪审员汤满堂

人民陪审员周辉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吴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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