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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12刑初349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8   阅读: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苏0812刑初349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8-01-19

审理经过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清检诉刑诉[2017]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建国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建国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间,被告人冯建国与陈某(在逃)在利用“胜利”QQ赌博群、“大富豪娱乐”QQ赌博群开设赌场的过程中,负责管理赌博资金、发放工资等工作。上述赌博群分别以黎某、许某名下支付宝、财付通等网络账户接受参赌人员打款,在QQ群内接受押注的形式,参照北京福彩PC蛋蛋网站“幸运28”的开奖结果确定输赢后,再使用上述网络账户进行结算的方式开设赌场,共计获利66万余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冯建国的供述、证人冯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冯建国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冯建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决。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冯建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本案中具体获利数额没有证据证实;2.被告人冯建国参与犯罪时间较短、参与程度较浅、没有获利及提成,应是从犯;3.冯建国系初犯,意识到犯罪后主动停止,归案后有悔罪表现。建议法庭综合考量以上情节,对被告人冯建国在三年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进行量刑,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间,被告人冯建国与陈某(在逃)利用“胜利”QQ赌博群、“大富豪娱乐”QQ赌博群开设赌场,在上述赌博群中接受押注,参照北京福彩PC蛋蛋网站“幸运28”的开奖结果确定输赢,分别以“黎某”、“许某”名下支付宝、财付通等网络账户接受参赌人员打款并进行结算,期间共计获利66万余元。被告人冯建国在开设赌场过程中负责管理赌博资金、发放工资等工作。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被告人冯建国的庭前供述,证人冯某、黄某、王某证言,支付宝交易记录截图,QQ赌博群聊天记录及账本截图,公安机关制作的远程勘验记录,辨认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公安机关的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冯建国对其犯罪事实当庭供认不讳,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本院予以采信。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建国以营利为目的,采用在互联网上组建QQ群的方式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中具体获利数额没有证据证实的意见,经审查,被告人冯建国的供述及同案冯某、黄某、王某等人证言与远程勘验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等书证能够相互印证,证实了被告人冯建国伙同他人开设赌场的具体获利数额,对于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冯建国与他人共同开设赌场,系共同犯罪,其中冯建国负责管理赌博资金、发放工资等工作,具备一定管理职能,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系主犯,对于冯建国的辩护人提出其系从犯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冯建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冯建国系初犯,且归案后有悔罪表现,综合其犯罪情节,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冯建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博

审判员刘斐然

人民陪审员邱建民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仇利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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