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临泉县人民法院
(2024)皖1221刑初539号
2024年07月12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24]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独任审判,于2024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12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1(持B2驾驶证)酒后驾驶皖KN××**号轻型货车,沿临泉县长官镇长官街上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该路邮政储蓄银行门口路段调头时,碰撞到张某驾驶的停放在路边的小型轿车,事故致双方车辆受损。经临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某1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李某1静脉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其浓度为205.8mg/100ml,系醉酒驾驶。案发后,李某1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2000元,并征得谅解。据此,建议法庭对其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李某1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驾驶车辆虽发生事故,但已赔偿谅解,诉前已具结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孙科臣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闫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