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2024)皖0303刑初273号
2024年07月25日
指控事实
2024年1月20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崔某酒后驾驶皖CK××**小型轿车沿蚌埠市某路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在查获现场对崔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崔某未按民警要求呼气,多次检测均未能检测出数值。民警随即将崔某带至蚌埠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依法进行血样提取,在提取血样过程中,崔某不配合采集血样,经民警多次劝导未果后,民警强制将崔某的手臂按在医务台上由医务人员进行血样提取,崔某存在阻碍检查行为。2024年1月23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崔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1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崔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崔某存在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崔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崔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邵卫东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丽婷
书记员冯珍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