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4)皖1622刑初365号刘某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4-16   阅读:

刘某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蒙城县人民法院

(2024)皖1622刑初365号

2024年08月23日

案件概述

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刑诉〔2024〕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慧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朱铁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2年9月份,被告人刘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介绍并带领孙某某(另案处理)将其名下2张银行卡及密码出借给他人使用,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转移资金提供帮助。经查证,孙某某名下其中1张银行卡涉案期间单向进账资金共计11.2184万元,涉及2名电信诈骗被害人资金共计1.6995万元。

2022年12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又伙同孙某某介绍并带领苌敏竹(另案处理)将其名下1张银行卡及密码出借给他人使用,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转移资金提供帮助。经查证,该银行卡涉案期间单向进账资金共计39.9904万元,涉及3名电信诈骗被害人资金共计24.9万元,并造成电信诈骗被害人杨某死亡。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23年10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得知为上线犯罪团伙转移资金赚钱的门路后,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蒋棒(另案处理)租用郑某或田某(均另案处理)驾驶的车辆,到上线指定的地点接到卡主,对卡主提供的银行卡进行核对后,便使用卡主手机将进账的犯罪资金转账至上线指定的其他银行账户,或安排蒋棒通过银行ATM机取现。取现后,刘某某再将现金兑换给商超老板,让商超老板通过扫码的方式将钱款转账给上线犯罪分子。经查证,涉案期间,刘某某使用卡主胡某、沈某、章某、俞某(均另案处理)提供的银行卡共接收诈骗犯罪资金99980元,后刘某某通过手机转账25000元,安排蒋棒取现59900元,另有15000元被冻结在卡主银行账户中未能成功转移。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扣押、搜查笔录、视听资料、书证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中其系从犯,并退赔被害人损失,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宽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事实。

2022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介绍并带领孙某某(另案处理)将其名下2张银行卡及密码出借给他人使用,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转移资金提供帮助。经查证,孙某某名下其中1张银行卡涉案期间单向进账资金共计11.2184万元,涉及2名电信诈骗被害人资金共计1.6995万元。

2022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又伙同孙某某介绍并带领苌敏竹(另案处理)将其名下1张银行卡及密码出借给他人使用,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转移资金提供帮助。经查证,该银行卡涉案期间单向进账资金共计39.9904万元,涉及3名电信诈骗被害人资金共计24.9万元,并造成电信诈骗被害人杨某死亡。

2024年3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经连云港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电话通知主动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蒙城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辨认笔录、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信息、情况说明、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被害人叶某、廖某、杨某、代某、贾某诈骗案件立案材料以及证言、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同案犯苌敏竹、孙某某供述和被告人刘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事实。

2023年10月,被告人刘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是为上线犯罪团伙转移资金,仍伙同蒋棒(另案处理)租用郑某、田某(均另案处理)驾驶的车辆,到上线指定的地点接到卡主,对卡主提供的银行卡进行核对后,使用卡主手机将进账的犯罪资金转账至上线指定的其他银行账户,或者由蒋棒通过银行ATM机取现后,刘某某将现金兑换给商场、超市的老板,再通过扫码的方式将钱款转账给上线犯罪分子。经查证,涉案期间刘某某使用卡主胡某、沈某、章某、俞某(均另案处理)提供的银行卡共接收诈骗犯罪资金99980元,后刘某某通过手机转账25000元,安排蒋棒取现59900元,另有15000元被冻结在卡主银行账户中未能成功转移。案发后刘某某退赔被害人张某损失17880元,退赔被害人潘某损失8900元。

2023年11月7日,刘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抓获,11月8日被刑事拘留,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因刘某某被蒙城县公安局逮捕,2024年4月24日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将案件移送蒙城县公安局管辖。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被害人张某、潘某、彭某、欧某、赵某、曾某陈述以及被诈骗案件立案材料、银行卡转账记录截图、手机通话记录等、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现场照片、调取银行监控视频材料、调取银行卡账户信息、交易流水、嫌疑人驾驶车辆交通视频截图、关于刘某某退赔情况的说明、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发破案情况说明、证人胡某、沈某、章某证言、同案犯蒋棒、俞某、郑某、田某供述和被告人刘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介绍他人利用银行卡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刘某某又伙同他人明知是信息网络犯罪所得而予以转账、取现,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赃款,其行为又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刘某某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系经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中,刘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刘某某退赔部分被害人损失,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4月1日起至2025年8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宁

人民陪审员张莉

人民陪审员过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蒋晓曼

书记员许扬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