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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311刑初187号卢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3-29   阅读:

卢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2024)皖0311刑初187号

2024年09月11日

案件概述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24]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1月至2月23日,被告人卢某某在蚌埠市淮上区小蚌埠镇淮滨小区四期17号楼2单元101室内摆放9台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并以每天人民币200元的工资雇佣罗某1为参赌人员上分退分。经统计,该赌场非法获利人民币18335元。

2023年2月23日22时许,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在该赌场内现场查获“97”明星赌博游戏机5台、“发财”赌博游戏机4台。经认定,上述9台均为具有赌博功能游戏机。

2023年6月14日,被告人卢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公诉机关提交了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罗某1、罗某2、王某1、徐某、张某、姚某、司某、王某2、邱某、杨某1、杨某2、余某、王某3、杨某3、赵某、李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出具的(蚌淮)公机认定字[2023]1005号《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涉案微信收支明细及转账记录截图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具有违法犯罪前科情节,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同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另查明,2023年2月24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97”明星赌博游戏机5台、“发财”赌博游戏机4台、涉案赌资1242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卢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具有犯罪前科情节,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卢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37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涉案赌资人民币1242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卢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335元,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97”明星赌博游戏机5台、“发财”赌博游戏机4台,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孟凡涛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皖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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